给人事部、卫生部的建议: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的性病和艾滋病问题
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
2004年8月14日
电话:86-10-88114522
电子信箱:aizhixing@aizhi.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
根据卫生部网站公开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录)和政府征求公众意见公告(见附录),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对整个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标准第十九条提出下列意见:
1、我国人事部和卫生部公开本体检标准,征求公众意见,是一项体现民主和政府良治的重要举措;
2、我们要求人事部和卫生部提出制定本体检标准和对公务员进行体检的法律依据、公共卫生原理、公务员录用的技能和体能标准依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中保护就业和人人平等的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并批准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反对歧视的相关条款,我们建议人事部和卫生部重新审视本试行标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建议人事部和卫生部审视本试行标准是否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第六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4、作为一个关注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专业机构,我们特别关注试行标准的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5、我们认为,试行标准第十九条严重侵害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性传播疾病感染者的人权,而且缺乏公共卫生原理支持其合理性。
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其精神,我们认为,我国政府无权在公务员录用中强行检查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疾病,也无权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或病人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决议,一些人权条约中使用的名词“或者其它状况”(or
other status)“应该被解释为包括健康状况,包括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并且根据真实的或假想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状况的歧视受到禁止。
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疾病并不通过公务员的公务传播,也无证据说明这些疾病将特异性地影响公务员们的公务。
疾病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我们不认为我国政府的工作人员需要和战场上的战士一般地强壮。
6、我们认为,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加入国家公务员行列,将导致更加严重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的歧视,因为如果公务员没有一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将导致我国政府日常工作中缺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性传播疾病的敏感性,可能导致严重的公共卫生政策误差。
7、我们强烈要求,即便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体检并根据体检排除一些病人加入公务员行列,人事部和卫生部需要删除本体检标准的第十九条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和性传播疾病感染者/病人的歧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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