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9月19日 15:45:19

  
   内地军旅歌唱家李双江的幼子李天一无证驾车,且口出狂言滋事打人,最终被北京警方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收容教养一年。
   这样的一个处理,令人诧异。按警方的公布,李天一现年不过十五岁,即便其再早熟,也不过是一个懵懂莽撞的少年。既是未成年人,当然容易冲动犯浑,再加上李天一平时就仗着自己有个将军的爹,耀武扬威惯了,情急之下血脉贲张就更加收不住挥出去的拳头。打人伤人当然不对,但毕竟还是小孩,纵使李天一再顽劣,只要他真心悔过,总还是要给个机会。但北京警方如此处理,势必将在李天一的人生记录上留下永远无法洗掉的污点。对一个大好年华还未到来的少年来说,警方这是在毁他,还是在帮他?
   警方自行认定有罪
   北京警方没有详细说明李天一如何寻衅滋事。之前的一天,还传出消息说,李双江夫妇和被打者夫妇就李天一打人一事达成谅解,被打者明确表示,接受李家道歉,并不会就此事起诉李天一。但是转天,北京警方就宣布对李天一的收容教养已经开始执行。
   这很令人奇怪!本着民不举官不究的基本原则,此案照常规应由当事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但是,在既没有原告,也无公诉人,更没有法院审理宣判的情形下,北京警方却自说自话地认定李天一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北京警方的依据是《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该条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显然,北京警方认定,李双江夫妇之前对儿子管教无方,之后也无法有效管教,当然只好由政府收容教养。不知北京警方做出决断之前,有无和李双江夫妇沟通,更不知北京警方凭着什么就认定李双江夫妇不愿或者无法管教李天一。如果仅仅是因舆论揭示李双江以前如何溺爱幼子,警方就做出上述判断,未免失之轻率。
   内部文件抵触法律
   其二,从司法程序讲,北京警方凭什么认定李天一有罪?据警方公布,在审查中,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据此可知,北京警方是以公安机关的身份对李天一的行为性质做出了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就算李天一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北京警方作为执法机关,没有权力,更没有资格擅自确定其是否有罪。李天一是否有罪,公安机关说了不算。只有法院通过审理形成的最终判决,才具有定性是否有罪的法律意义。
   不过,北京警方如此作为,却是内地处置少年犯罪的一般惯例,其依据的是公安部内部文件。公安部在2006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办理收容教养案件,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呈报收容教养案件,省、地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审批工作。可以说,当前的收容教养制度,公安机关集办案、审查、决定、复议权力于一身,审批机关与办案机关皆为公安机关。
   至此,可以清晰地看明白,北京警方一条龙式的执法和判决,虽然合规但却有违法之嫌。这其中的“规”,指的是公安部文件规定,早在1982年,《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就规定:“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之后,公安部对有关少年犯罪还陆续颁行了3个文件,但在内容上却始终强调公安机关对少年犯罪处以收容教养有完整和绝对的权力。
   尊重法律最为根本
   一个部门的文件和规定,居然与法律抵触和冲突,这本已十分滑稽;但更加可笑的是,这样的滑稽居然还就延续了30年,并且在21世纪的今天,仍然在首善之区公然继续上演执法违法的闹剧;全国人大曾经宣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确立,在如此华丽光环下,公安机关的内部文件却大过法律,司法程序也可因内部文件而扭曲。所谓依法办案、依法判决,变成了按规办案、按规判决,或是按人判决。所谓的法治精神和司法独立,竟然被一个部门的涉嫌违法的内部文件冲击得七零八落。如此情形,公民人权又何以得到保障?这不令人觉得荒唐和可悲吗?
   透过李天一案会发现,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国家真的还很远。要建设法治国家,关键的基础是要尊重法律,要把法律当成天一样大。但反躬自省,类似收容教养这类的执法违法现象,不一而足,这足以令当政者深思和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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