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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22日 15:00:08
北海中院必将吞食在法庭上裸奔的苦果!
杨金柱
2011年8月初,某广西籍京城朋友告诉杨金柱:广西高院主管领导表示,8月8日的庭审将不带观点,以证据说话。杨金柱欣喜之余又不无担忧:广西高院主管领导的话未必管用。北海中院官员的红顶子提在北海政法委的手里。北海中院官员有勇气和北海公安检察切割而不和北海公安检察一起在法庭上裸奔吗?
2011年9月18日下午,杨金柱在庭前沟通会议上曾经善意地提醒主审法官:值此刑诉法修改之际,此次庭审举国关注,具有国家司法层面的典型意义。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头顶上有万斤压力,但必须在法庭上要有一个法律人的担当: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主审法官在法庭上必须保持中立,使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确保庭审程序合法。最后,杨金柱郑重告诫主审法官:10位辩护律师在此次庭审活动中将严防死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寸权必争,绝不放弃,力求在庭审中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是不必等待而在法庭上即可实现的正义。杨金柱和其他九位辩护律师期望在北海的法庭上能够实现程序正义!
9月20日的庭审过程使杨金柱对北海中院严重失望。杨金柱清醒地看到:北海中院已经被北海公安和检察牢牢地绑在同一战车上,毫无羞耻地在北海的法庭上和北海公安检察一起在举国关注下共同裸奔。
9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当主审法官命令司法警察走上辩护席,将已年近60岁的忠厚长者陈光武律师和刑辩新锐朱明勇律师赶出法庭之际,在陈光武朱明勇律师即将蒙羞的关键时刻,湖南蛮子一根筋杨金柱拍案而起,对主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为提出最强烈的抗议,当即率领全体辩护律师集体退庭。
杨金柱在9月20日下午的法庭上严正指出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如果此案不能异地审判,在下次庭审中将会要求公诉人和合议庭法官全体回避。
9月21日上午,杨金柱、杨学林、李金星、覃永沛、王兴、曾维昶、徐天明律师来到北海中院,要求面见主管副院长和主审法官,就下次庭审如何顺利进行、9月20日庭审程序如何违法以及要求变更裴日红等被告人强制措施问题进行当面沟通。
非常遗憾的是,由于北海中院主管副院长公务繁忙,在答应和律师见面后又因故不能成行,使杨金柱等律师失去了一次和主官副院长、主审法官(刑庭副庭长)当面沟通的宝贵机会。杨金柱等律师只好将反映的三个问题让书记员记录在卷。
杨金柱等律师严正指出北海中院9月20日的庭审程序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第一,审判长没有当庭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本庭审理开始后,审判长仅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对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享有辩护的权利等等,却一律没有告知被告人。
第二、审判长违法当庭驳回第一被告人裴日红对公诉人周忠霞回避的复议申请
本庭审理开始后,第一被告人裴日红提出申请公诉人周忠霞回避。休庭十分钟以后,第一公诉人以检察院的名义而不是检察长的名义宣布驳回裴日红的回避申请。在裴日红提出复议申请以后,审判长竟然当庭驳回裴日红的复议申请。
审判长在此存在以下两点错误:
其一、驳回裴日红的回避申请属于检察长的专有职务权利,第一公诉人以本院的名义驳回裴日红的回避申请属于常识性错误。审判长应该当庭宣布重新休庭,裁定该驳回回避申请决定无效,要求检察长重新做出决定。
其二、审判长无权代替检察长驳回裴日红的复议申请。
第三、审判长在第二被告人裴金德“不用”陈光武朱明勇律师辩护之后,没有当即宣布休庭,而是继续违法审理
庭审两个多小时以后,在审判长反复追问下,第二被告人裴金德经过长时间的沉默、痛苦地说出“不用”陈光武、朱明勇律师辩护之后,审判长没有依法当即宣布休庭、结束庭审,而是继续将审判进行下去。因为本案的被告人裴金德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必须要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在没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情况下,所有的审判活动都是无效的。
第四、违背我国刑事法庭的司法审判惯例,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
北海市检察院为该案先后出具了四份起诉书。北海市检察院2011年9月2日出具的北检刑变诉(2011)2号起诉书中,原来排在第五的被告人裴日红空降到第一位置。原来排在第一的被告人裴金德下降至第二位置。但在法庭审理开始后,审判长却命令司法警察将裴日红等四被告人押下法庭,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
在有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庭按照起诉书排列顺序对被告人进行审理,已成为我国刑事法庭的审判惯例。如果法庭以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由随意打乱审理顺序,必将天下大乱,使辩护人无所适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审判长决定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之后,作为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多次举手发言,要求审判长例举打乱起诉书被告人顺序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的法律依据。对于杨金柱律师的这一正当要求,审判长不仅蛮横地多次重复“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有权决定”,而且连敲法锤,甚至说出如果杨金柱继续就这个问题发言,将命令司法警察“协助”(将杨金柱赶出法庭),对杨金柱律师进行赤裸裸的威胁。但审判长可能不知道,杨金柱2010年国庆节期间曾经公开要求最高法院掌舵大佬引咎辞职,区区北海中院的法锤又岂能在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反司法审判惯例的情况下吓倒杨金柱?!
第五、审判长在庭审进行两个半小时以后,违法驱逐辩护律师陈光武和朱明勇
辩护人身份确认是在庭审开始时进行的一个法定程序。被告人裴金德在庭审开始时没有对其家属聘请的陈光武、朱明勇律师提出异议即表示已经确认陈光武、朱明勇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法庭审理进行以后,只有被告人自己有权解除对辩护律师的聘请。
非常奇怪的是,当庭审进行两个半小时以后,在被告人裴金德没有主动提出解除陈光武、朱明勇律师的聘请的情况下,审判长莫名其妙地制造一个排除辩护律师的辩护人身份的程序。在审判长的连连追问下,当裴金德经过长时间的沉默并且痛苦地说出“不用”二字以后,审判长竟然命令司法警察走上辩护席,以图将陈光武、朱明勇律师驱逐出法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北海中院在法庭上开了一个国际玩笑,9月20日上午两个半小时和下午一个小时的审判活动全部无效,下一次开庭需要推倒重来。由于北海中院的过错,使杨金柱律师浪费了三个半小时的时间。时间就是金钱。杨金柱律师按照每个小时收费5000元计算,北海中院应当赔偿杨金柱律师经济损失17500元人民币。杨金柱律师正在思考将以何种方式向北海中院索赔17500元人民币经济损失,特在此向律师同仁请教请教。
上述五点除了第四点没有法律依据之外,其余四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清清楚楚。对于法律人而言,这就像小学一年级学生1+1等于二的问题一样,众人皆知,不容北海中院狡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杨金柱律师通过9月18日上午和下午两次庭前沟通以及9月20日的庭审观察,如果审判长没有受到法律层面以外的压力,没有受到第一公诉人的当庭误导,以一颗平常心来审理此案,是不会出现上述常识性错误的。巨大的压力使审判长过于紧张,以致当庭出现“将被告人覃永沛(辩护人)押下法庭”的口误。如果不能以一颗法律人的平常心审理该案,如果不能排除法律因素以外的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北海中院的刑事法官无论谁来担任审判长,哪怕徐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都不能排除出现这种错误的可能。因此,如果该案不能异地管辖,下次仍然在北海中院开庭审理,杨金柱希望仍然由本庭审判长继续担任审判长,只要能排除压力,以一颗平常心审理该案,就一定能够组织好下次的庭审活动。
最后,北海中院此次庭审过程中给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许多支持,有些支持甚至开了国内刑事审判的先河:如10名辩护律师的助理进入法庭旁听进行记录,两名速记员携带速录机在旁听席上进行速录。杨金柱代表10名辩护律师对北海中院的这些支持表示感谢!
(说明:此文发表后,因为杨金柱近期特别繁忙,无暇撰写原定的《北海中院9月20日庭审实录》,恭请网友们谅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dtu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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