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笑滔 | 卖淫、捐精和卖血_ 09/29/2011 原文 读过些法律的通常都知道,物权保护的对象一般是物,物分很多种,有体的,无体的,像德国民法最早只是保护有体物的,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才保护如电、知识产权这样新客体。 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哲学一点说,是人身之外的东西,是对象,而不是主体,因此,贩卖奴隶现在已经成为国家犯罪打击的目的了。 但是,日常生活中还会有很多模糊地带。比如老人家戴了近十年的假牙,残疾人的假肢,随着时间的流逝,物可能…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 所在分类:公民博客标签:法律人,主题博客-社会与法 Related Posts 【404文库】正面连接|罪名 吾我五木|关于西政被学生起诉这件事 河南商丘陈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在校生起诉学校不正当封校 辩护人 | 小干:感受冤案——一个法学院学生的暑期实习经历 谭敏涛:致参与浦案的法律人——法律之外 还有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