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09月30日 11:19:06
司法不公的恶劣标本
——评贵州六盘水市周维华贪污案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残联退休干部周维华段怀新夫妇,起因于承包一农电站,被六枝特区及六盘水市两级法院,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十四年和十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十足的冤案。只要是一个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仅从诉讼程序上就会发现,六盘市政法委领导下的检察和法院两家,在这起案件上表现出的司法不公,犹如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
一、审级上违法。
周维华夫妇被两级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是49901193.91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周维华夫妇贪污数额近500万元,并且拒不承认罪行,如果二人的罪名依法成立,这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此案应当由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一审,相应的二审法院就是贵州省高级法院。
但是,这样一个大贪污案,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竟然由六枝特区法院一审,本应当依法作一审的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作二审,最后终审维持了一审的有罪判决。笔者敢负责的说,在贵州的司法史上,贪污数额达499万余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一审只有六枝特区审理的这一例,全国也未闻。六枝特区法院的做法不是破例,而是破法——破坏法律。
二、审级上违法,是因为要将周维华冤案进行到底。
周维华夫妇贪污案,依法应当由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一审,这在法律程序上是毫无争议的,因此,周维华夫妇二人被第一次起诉时是由六盘水市检察院于 2006年12月19日向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提起的,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周维华夫妇的辩护律师从犯罪构成及事实证据上作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下达判决前,六盘水市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下达“准许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六盘水市检察院第一次撤诉之后,又于2007年6月12日将周维华夫妇再次向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第二次起诉,经再次开庭审理,周维华夫妇还是坚不认罪,辩护律师更加坚定无罪辩护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六盘水市检察院再次要求撤回起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则于2007年9月25日再次作出“准许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六盘水市政法委领导下的检法两家,对周维华夫妇贪污案来回的起诉和撤诉,说明一点,哪就是当时检法两家还是对法律有一定的尊重和敬畏的,这表现在,他们是依法将中级法院作为此案的一审法院,来回撤诉也是因为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依法办案不能对周维华夫妇定罪,如果强行定罪,也担心通不过贵州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监督。
但是,有一种力量就是要将周维华夫妇送进冤狱,怎么办呢?
哪就是降低审级,将周维华夫妇贪污案的两审全部控制在六盘水市范围内,这种力量控制不了贵州省高级法院,但一定控制得了六盘水市的司法机关。
三、此案是破坏司法公正的恶劣标本
周维华夫妇贪污案,经六盘水市检察院在2007年两次起诉又两次撤诉,第二次撤诉后,六盘水市检察院将周维华夫妇取保候审,一年取保时限满后,对周维华夫妇解除取保,至此周维华夫妇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此案依法就应该彻底终止、撤销案件。周维华夫妇也就是这样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法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因此在被解除取保后,为了索回自己被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460余万元现金,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并到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得到了曹建明检察长的亲笔批示。因为在此前周维华夫妇被逮捕期间,据六枝特区检察院的《情况说明》反映,有99万元划到了区财政局,有23.8万元被用于某电击伤害案的赔偿;结案之前有关机关、部门竟然能够动用当事人被冻结的涉案款,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周维华夫妇不是为了要求追究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要求全部返还被扣押冻结并被违法挪用的财产,也许二人就不会有之后十四年和十年的牢狱之灾了。
此案经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起诉,又两次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什么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六盘水市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由此可见,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撤回起诉,是认为周维华夫妇“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经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审查认可而准许的。
但是,这样一个被上一级检察院和法院反复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一年半后,又被下一级的六枝特区检察院起诉,并被六枝特区法院定罪判刑,这难道就是作为特区的六枝检法两院的司法特色吗?
将周维华夫妇第三次起诉,其法律依据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但是,从六枝特区检察院起诉书罗列的事实证据反映,与前两次上级检察院依据的事实证据并无出入,周维华夫妇在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撤回起诉后被取保候审,在依法只有一年的取保时限期满后,2010年4月28日又被六盘水市检察院重新逮捕,如果六盘水市检察院自信是有“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才将再行起诉。”的,那么,也就不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级的规定,将此案由六枝特区检察院向同级的区法院起诉了。
周维华夫妇被反复起诉,依照法定程序本该撤销的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最终却被六盘水市两级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定罪判刑,朗朗乾坤、天日昭昭,公理何在?
2011年9月29日于贵阳
- 上一篇: 杨金柱关于北海案件的几点说明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60) 评论数(0)
0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