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采香泾村的访民朱永健,进京上访被失踪后,现已从其亲属口中得知,他已被关进江苏省句东劳动教养管教所第三中队服刑。
访民朱永健于924日上午被江苏省驻京截访干部,从北京押走后失去音信,后经亲属多方打探得知,他被押送回原籍后直接关进派出所审讯后,又送进江苏省句东劳教所。
据访民朱永健亲属说,这次政府劳教朱永健,是执行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11128日作出以朱永健“又于20101228日,持信访材料至北京上访,在乘公交车途经天安门时,采用向窗外抛撒材料的方式非正常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公共秩序。”决定对朱永健自2011121日至2012120日止,劳动教养一年。当时,朱永健重病在身,政府逼亲属保证朱永健不再到北京上访后,批准保外就医。
这次朱永健在保外就医期间,再次进京上访,就是对苏州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劳动教养的不服,认为苏州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出,苏州市政府认定朱永健是在北京天安门违法,应由违法所在地北京市政府管辖和处罚,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对访民朱永健的报复陷害行为。
访民朱永健的亲属说,退伍回乡的朱永健身体一直都是很健康的,自他不服法院枉法判决上访后,当地公安、法院一伙腐败分子,不断对他多次拘留、殴打、劳教、关精神病院、关黑监狱等加害后,使40多岁的朱永健很快患上高血压,糖尿病、腰椎伤害先后做两次手术,非法关精神病院强制注射和吃有害身体的毒药后,产生癫痫病,每月都要发两次,人事不知,口吐白沫。
我们对江苏省苏州市政府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规定,非法对访民朱永健的报复迫害行为,表示强烈抗议和关注,必须无条件释放敢于维权的公民朱永建。
附: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朱永健,男性,19641023日出生,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6410236631,文化程度: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采香泾村(17)高车渡51号。
  
违反犯罪经历:200951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训诫;2010103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127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
 
经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查明:
  
朱永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二次被行政拘留,仍不悔改,又于20101228日,持信访材料至北京上访,在乘公交车,途径天安门广场时,采用向窗外抛撒上访材料的方式非正常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公共秩序。
  
本委于2011125日上午对朱永健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组织了公开聆询,充分听取了朱永健的陈述和辩解,在聆询中,朱永健承认上述事实,但不服劳动教养处理。案件调查人员列举了朱永健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实朱永健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
  
本委员会经审议认为:
  
朱永健曾因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二次被行政处罚,仍不悔改,又于20101228日,持信访材料至北京上访,在乘公交车途径天安门广场时,采用向车窗外抛撒上访材料的方式非正常上访,其行为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朱永健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应予以认定。
 
根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朱永健劳动教养一年。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员朱永健因同一行为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11121起至2012120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苏州市三香路180号)或江苏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加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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