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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08日 18:16:53
原文地址:关于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程序的说明作者:杨金柱律师
关于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程序的说明
北海中院主审法官对此次庭审程序应该是胸中栽了竹子。但鉴于为了此次走完庭审程序的良好愿望,杨金柱不得不在网络上说明几点,以供北海市检法两家参考。
一、北海律师团将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辩护权。只要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能够在10月13日独立行使会见权、只要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能够在法庭上和公诉人平等行使辩护权,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将不会出现集体退庭或者集体罢辩的情况。
二、北海中院一定要做好裴金德的“思想工作”,确保裴金德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会解除两名指定辩护人的委托。如果裴金德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其他四名被告人无罪而只有他一个人有罪时,他突然提出“不要”两名指定辩护人为他作有罪辩护而要另行委托律师为他作无罪辩护时,灶王爷都挡不住裴金德行使这一程序权利!如果万一出现这种情况,北海中院只好宣布休庭。为了不再浪费北海律师团的机票钱和宝贵时间,杨金柱含泪恳求北海中院法官千万不要将这一程序权利告知裴金德。如此,则大事可成!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三、北海中院主审法官一定要汲取上次庭审的经验教训,在庭审开始时即一次性告知被告人的几项法定权利。特别要注意在庭审开始时即让四名被告人确认北海律师团8名辩护人的身份,千万千万不要重复出现上次那样在庭审几个小时后再问被告人要不要律师的情况!如果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在庭审开始时即“不要”北海律师团8名辩护人的辩护,则大事可成!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四、为了节省庭审时间,杨金柱建议北海中院主审法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审将在一天时间内结束。
1、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首先不提供本案五名被告人和证人的言辞证据是否为刑讯逼供而获取的线索和证据。即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不和公诉人在法庭上为刑讯逼供问题打口水战。
2、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后,将首先直捣黄龙,挥出“封喉一刀”,出示“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证明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有此“封喉一刀”,北海检察院指控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两点半左右在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的所有证据土崩瓦解!
3、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人人掌握了“唯一的、不可更改”的证明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客观证据,并且在各自的事务所作了备份,即使北海律师团全体律师都“被失踪”,这一证据也会大白天下!故在此恭请网友们放心!
五、如果北海中院主审法官不采纳杨金柱律师的建议,即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是走上次庭审的老路,首先审理认罪的裴金德,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这一次将不提抗议,但将会不对裴金德提一个问题。北海律师团出庭律师将对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据一律以非法证据应对,即对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发表任何质证意见,确保公诉人在法庭上说好“单口相声”。
当公诉人在法庭上把“单口相声”说好以后,杨金柱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将在举证阶段直捣黄龙,挥出“封喉一刀”,出示“唯一的、不可更改”的客观证据,证明裴日红等四名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杨金柱在法庭调查的最后阶段要求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别说是北海中院的主审法官,就是阎王爷在场,也不敢阻挡杨金柱律师行使这一程序权利!
杨金柱律师挥出“封喉一刀”并经过和公诉人质证、辩论以后,将建议合议庭休庭合议,研究“封喉一刀”是否可以推翻公诉人此前的“单口相声”。如果合议庭觉得“封喉一刀”尚威力不够,杨金柱律师将继续挥出“封喉二刀”和“封喉三刀”,彻底揭穿北海公检法三家联手制造假案的真实面目!
特别说明:杨金柱律师的“封喉三刀”不是杨金柱的个人版权,而是北海律师团的集体版权,是北海律师团陈光武等律师的集体心血和智慧的结晶!北海律师团的全体出庭律师人人都掌握了这“封喉三刀”。杨金柱律师只不过在地上检了一个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所以占了一个大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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