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4日 17:51:21

  原文地址: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作者:陈光武律师
   
   

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海故意伤害案的思考
   

       【金柱按语】:杨金柱今晚首先和王兴律师最后定稿明天上午开庭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交给法庭的第一份材料:关于本案指控裴日红有罪的所有言辞证据全部属于非法证据的线索和证据。待该文定稿以后,我争取在今晚为李庄此文写一篇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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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人瞩目的北海案开庭在即,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控辩双方至今仍难决高下,从与律师团成员的多次探讨中,得知本案存有很多玄机至今没有破解。
   其一,被告人原来口供有用尖刀和拳打脚踢伤害被害人,而法医鉴定是钝器所致颅脑损伤死亡,未见锐器伤,亦未见拳打脚踢的致命伤,难以想象原来的锐器伤害口供如何形成;
   其二,法医鉴定遗漏最重要的鉴定内容——被害人死亡时间,而是推断的死亡时间;(选择性推断)缺乏科学性、可信性;
   其三,头颅承受钝性损伤的力度多达数百公斤,起诉指控的拳打脚踢很难致颅底骨碎,即使世界拳王泰森,要想击裂他人颅骨,也非易事。;
   其四,首次开庭后,发现鉴定(钝性伤)与口供(锐器伤)矛盾,又再次鉴定为钝性伤、软组织挫伤,极易让人再次联想是选择性鉴定;
   其五;尸体高度腐败之后,如热涨后的气球,一触既破,除颅脑损伤之外的其他皮外受损,很难排除尸体在打捞、运输过程中的擦划所致,本案的最后一份法医鉴定,检测出了前几份鉴定没有的伤痕,说明了高度腐败的尸体,会有越来越多的表皮擦划伤痕出现,不能简单认定是拳打脚踢所致;
   其六,至今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钝器”(凶器)出现;
   其七,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当场伤害被害人致死或将其抛尸如海;
   其八,本案最为关键的是,第一现场(打人)与最后一个现场(尸体打捞)之间还有几个现场,在这几个现场又发生了什么,这些都有待控辩双方进一步提交证据,当然,主要提交义务在控方。
   以上几个悬念如没有破解,武断的推论谁是加害人、谁是伪证者是违背科学发展观的。
   近两天,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室专家多次就本案进行探讨,不排除酗酒后仰天倒地、高空坠地、他人钝器击打等多种致死可能性,尸检发现肠胃排空,非常符合酒后特征(死后排空)。
   辩护人应当询问被告人,侦查机关是否依照刑诉法121条将鉴定结论送达;被告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是否依照刑诉法154条申请鉴定人回避。
   与此同时,辩护人可依照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实施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讯问人出庭,接受各方就法医鉴定、被告人口供的形成进行的质证。也可以单独申请重新鉴定。    
   2006年11月08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第二条指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要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该原则第五条又强调: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综上,望北海能够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这样,于国于民有个交代,对上对下也好卸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9aa0dcd0100xrg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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