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6日 11:08:15

  
   致四律师、三证人被追诉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致死)案,9月14日复庭后,根据辩护人的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结果,第一天下来,对两份被告人供述(讯问笔录)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尚未完成。
   北海中院主管领导急了(当然,也有可能是其他领导急了)。于是,在次日(15日)开庭前召集全体辩护人开会:这样审下去得审到什么时候?能不能加快进度,庭审中不要重复,不要纠缠?辩护人们表示也希望加快进度,一定不重复,不纠缠,但希望充分发表观点。
   第二天过去,两份讯问笔录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审理,仍未结束。今天将继续。
   过去两天的庭审中,为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所作两份讯问笔录合法,公诉人出示了审讯录相、深圳警方出具的对裴日红的“抓获经过”、北海警方余飞、黄湛两位侦查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对裴日红腕部伤所作的“说明”等证据,并申请多位警察出庭作证(其中四位已出庭)。
   没想到,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成了辩护人及被告人指证警方违法取证的证据。其中仅审讯录相,就足以证实,裴日红的第一次供述笔录(讯问笔录)完全属于非法证据:此份讯问笔录是提前制作好,然后作审讯状最后由裴日红照着侦查人员写好的内容签字并进行录相的。
   尽管出庭作证的警察对辩护人、被告人及公诉人发问的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表示“记不清了”,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及被告人裴日红当庭的指证,可以证明的事实是:北海警方2011年5月17日早上8点就在深圳将裴日红抓获,并在当日晚押解回北海,直到5月19日下午15时,才将裴日红送到看守所羁押。辩护人要求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两份讯问笔录,正是入所之前所做,违背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裴日红当庭指证其17日晚被押解回北海后,先是在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办公室受到捆绑、电击、吊铐等刑讯,18日又被押到合浦县公安局进行捆绑、电击等刑讯,当晚被从合浦押回海城分局后,在实在受不了的情况下才于19日凌晨在公安人员制作的笔录上签字的。之前,其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一直说没有参与“水产码头”事件(所谓在水产码头打死黄焕海的事);入所当天,办案人员对进行审讯时,之前被刑讯作了“有罪”供述的他,再次辩称没有参与“水产码头”事件。(这两次笔录辩护人未在从法院复制的卷宗材料中发现。)   
   有趣的是,出庭作证警察成被审问对象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审问一向审问别人的警察,都表现得情绪很高涨。而警察在出庭作证时,似乎也表现得不那么适应,对辩护人及被告人的发问颇有抵触情绪。一出庭作证以证明没刑讯逼供的警察,在回答被告人裴日红发问时,说他的问题在辩护人发问时已回答过了,裴日红理直气壮地说:“现在是我问你!我有这个权利!”
   而在两天的庭审中,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的“杨氏刀法”让审判长很不适应,发言多次受到警告,让辩护席上及旁听的律师们的心提到了嗓子眼,真担心他被审判长让法警请出法庭。(难怪,老杨在审前法庭召集的协调会上,提出让审判长少敲法槌,不要说让法警协助律师退庭。)而老杨在向出庭作证的警察发问时,宣称已用了湖南最好的普通话,却仍多次被出庭作证的警察“刁难”,说是“听不懂”他说了什么。气得老杨有时不得不让与其搭档的王兴律师充当翻译,或将发问机会交给王兴律师。期间,多次受到警告的老杨不时示意法庭请假后,离开辩护席,外出“消气”。
    
    
 
 

上一篇: [转载]李庄:隔岸观北海——对北…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1) 评论数(0)

0

本博文相关点评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