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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0日 07:50:24
1.早上八点半开庭。八点到达法院时,门口已来上百个参加旁听的村民。法院从大门到楼梯口到法庭门口,都有法警维护秩序。第一审判庭在二楼,大概七八十个座位,每个座位贴有号码,如电影院一般。整个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法官席、公诉人席、律师席配有电脑,屏幕显示法庭全景。进门时,法院安检公文包,考虑人多嘈杂,未作交涉,入门后要求封存手机,忍不住抗议“安检律师,已是违法。封存手机是根据法律第几条?如果说的出条文,我们遵守,如果说不出,要带进去”。声音很响,大家驻足旁听,在旁的法院领导向法警目示放行。
2.旁听人数有限,而村民众多,外面的叫嚷声,此起彼伏,一波又一波。我到法庭坐定后,因一些证据原件在村民处,遂再次下楼出门去取。此时的场景是,十余个穿迷彩服的武警严守大门,与村民形成攻守之势,叫喊声、哭声、骂声一片。仔细一看,被告人陆松柏的父亲和老婆女儿居然也被挡在门外,遂赶忙找了法院领导,说是家属,法院领导听知后,即予放行。但没想到,我自己上不去了,因为此时去审判庭的各处门都关了,而开庭的时间马上就要到了,我又四处找法院领导,说我是辩护律师进不去。领导领我从法院办公区,迂回绕到审判区(路上看到公安局领导,在维持秩序)。我刚落席,审判长就敲下法槌宣布开庭了。
3.专程赶来采访的孙记者,也进不了法庭。只能在法庭外观察这一“全国首例村民聚众敲诈勒索案审判外景(案件全名是陆松柏、宋来法涉嫌敲诈勒索罪,他们是村民代表)”。他多次与法院交涉采访,法院起初不允,后告知如失声,报道会更不利,方同意。
4.庭审程序和形象比较公正(希望实体判决也如此)。女庭长担任审判长,有节奏地控制庭审,指示公诉人同类证据集中举证,对有疑问的问题和证据,让公诉人和律师来回辩论。公诉人年轻有为,发问有板有眼,但公诉方案先天缺陷。本案敲诈勒索指控难以成立,故公诉人有改变定性为指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倾向。立场的不坚定,导致讯问摇摆。而律师方向明确,寥寥几个讯问,即勾勒出案件全景,让旁听人竖起耳朵听。两个被告人,都是农民,对一些法言法语不甚了解,审判长不断地解释含义,法言不如白话通俗也。望着内心着急愤怒,很想表达见解,却没法说清,只能重复再重复几句话的老实农民,陪审员脸上亦现同情之心。这个案件,实际上是政府在主导,公检法在背书,但他们内心深处是有良知的。
5.开庭后,与检察官、法官寒暄告别。法官要求我们把辩护词尽快寄过去。检察官履行职务完毕,神情并不轻松。村民等在门口,见律师出来,一拥而上,满是期望眼神,你一句我一句说着“拜托律师”之类。当事人家属心情还是沉重,问我什么时候判决,判决结果如何?我说,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在法庭上已经讲的很清楚,法官也很明白,如果公正判决,陆松柏很快就会出来,但也有可能遭遇不公,关键在于领导。简短话别后,即回上海撰写辩护词了(届时博客会发布)。
6.本案中,印象深刻的是两个没有逻辑的司法解释条文。其一,在法院阶段,根据最高检察院的诉讼规则规定,检察官还可以要求警察调查取证,并向法院提交。所以在开庭前几天,警方还在忙于调查取证。显然该解释有悖法律,因为审判阶段,侦查已终结,警方不应再有侦查权,否则会没完没了。其二、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院可以改变案件定性,即如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可换个罪名判,这样使法院承担了指控职能。所以,本案中出现了一个奇怪的新证据,即一份村民给化工厂造成损失的评估报告。我们当即予以否认,理由是:1.当庭提交新证据,程序有瑕疵。2.该证据与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无关。3.评估主体无资质。4.评估方法不科学,是根据化工厂单方数据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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