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带来了人员流动,离开户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国人如今数以亿计,而他们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虽然目前中央政府要求流入地学校为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但是普通高考和高校招生仍然使用户籍标准。
历年来,教育部发布的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例如正在适用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都明确要求,学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和招生,导致随父母迁入城市就学的学生无法在学籍所在地报名高考,剥夺了广大随迁子女和本地户籍的学生一样参加高考并获得录取的平等机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为了保护广大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我们建议国务院依据宪法第33条平等原则和第46条受教育权保障,审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对该规定进行适当修改,禁止目前和以后高考和招生政策中的户籍限制,确保随迁子女能够在学籍所在地参加高考。至于取消户籍限制之后可能对京、沪等大城市产生的教育资源和人口压力,则有必要通过废除高考“分省命题”、恢复全国统一高考等措施加以解决。


一、高考户籍限制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
 


城市化是中国完成现代化的必经道路,公民自由迁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民自发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自然推进城市化进程。农民进城务工不仅提高了自己的生活水平,也为城市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现高考招生体制行依附于户籍,父母在异地工作的子女不能在居住地上学和高考,导致这些孩子或者从小在户籍所在地上学并成为“留守儿童”,或者上到初中乃至高中以后再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由此带来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


第一,产生了高达数千万留守儿童。我们曾对不同行业和阶层在北京长期工作的
100名非京籍居民家庭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教育体制的户籍限制是造成留守儿童的最主要原因,80%的受调查家长因为各种教育户籍限制而把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上学,其中包括随迁子女不能正常升入高中、不能参加高考,以及由于户籍歧视产生的小学入学难、赞助费等问题。根据2007年全国妇联的调研报告,全国农村留守儿童5800万。这些孩子普遍缺少正常家庭的温暖,缺少正常的家庭教育和安全保护。全国妇联20083月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57%以上的留守儿童存在心理健康问题。虽然一些地方政府表达对留守儿童的关怀,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打破户籍壁垒,让孩子跟随父母一起生活和上学。对于孩子的幸福和健康成长来说,父母的关爱是任何机构或组织都替代不了的。


第二,严重影响了众多孩子的发展前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父母不顾户籍壁垒,千辛万苦把孩子带在身边上学。据
2010年统计,仅在北京就有40多万没有北京户口的孩子随父母在居住地上学。然而,由于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这些孩子读到初中或高中只能回户籍所在地报考。对于很多已经熟悉了城市生活和教育的孩子来说,这无疑是人生的重大转折,必然会造成诸多不适应并严重影响考试成绩。由于远离父母、教材不同甚至语言不通等一系列原因,很多原本成绩优异的学生回到陌生的户籍所在地成绩一落千丈,一些孩子甚至提前退学走上社会。以朝阳区一个1300多名学生的打工子弟学校为例,初一、初二每个年级只有两个班共约90名学生,到了初三只剩下一个班共40多个学生,其中有十分之一的学生陆续转回老家上学,其余的陆续失学。2009年,这40名初中毕业生有10个上了职高或者中专,有4个回老家读高中,剩下20多名学生都已经走上社会,女孩子卖服装,当收银员等等,男生则基本上无所事事。


第三,引发犯罪率上升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留守儿童缺少家庭温暖带来心理健康问题,随迁子女中的一些孩子则因为户籍歧视被迫失学而过早走上社会,户籍歧视带来的不公平感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不满……这些因素导致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社会问题。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由2006年的12%上升到2009年的52%。为了保证后代受到良好教育并成长为合格的公民,当今世界很多发达国家不仅保障本国公民子女的平等权利,甚至对非法移民的子女也赋予平等受教育权;相比之下,中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而广大农村的孩子却因为户籍而得不到平等教育,其待遇甚至不如一些国家的“非法移民”。教育歧视是最严重的户籍歧视,由此导致城市新移民不能自然融入所在城市,尤其是移民子女在受歧视和被剥夺的环境下得不到正常教育,极易产生道德和心理问题,难以成长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从而为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重大隐患。


二、高考户籍限制违反宪法和《教育法》

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以上条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分户籍”,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平等权利显然不限于上述列举,而必然也包括户籍平等。法律之所以禁止基于“种族”、“性别”、“财产”、“宗教信仰”等因素区别对待公民的教育机会,是因为这些因素和公民是否应该获得教育机会无关;譬如无论男女都应该获得正常的入学和升学机会,否则就构成没有理由的性别歧视。同样,户籍显然也是和个人能力和努力无关的因素,基于户籍的区别对待只能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歧视。根据现有户籍政策,一个公民的户籍取决于自己所不能决定的出生地和父母户籍;如果公民仅因为户籍差异而在教育机会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那么就构成了宪法和法律所不允许的地域歧视。


教育部的《工作规定》
32011年仍在适用)规定,申请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户籍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这意味着只有北京户籍的考生才能在北京报考,一个在北京上学但没有北京户籍的高中生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和参加考试,而在实行高考“分省命题”之后,他在北京所使用的教材和教育模式和其户籍所在地都不一样,回原籍考试必然将面临诸多不适应并直接影响其考试成绩,从而在广大考生中间造成严重的户籍歧视。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国务院有必要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审查
《工作规定》的合法性。依据宪法第41条赋予的建议权,我们建议国务院明确废止《工作规定》第3条中关于高考户籍限制的规定,禁止各省市以户籍为依据决定高考报名和招生,并要求教育部将高考报名条件改为考生的学籍所在地,以保障广大随迁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


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条件与配套措施


有人担心,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会带来大城市人口膨胀、教育资源不足等问题,但是我们分析认为,这些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在近期,放开高考户籍限制不会给北京等大城市带来不可承受的教育资源与人口压力;从长远来看,高考户籍限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是由
2002年以后全面实行的高考“分省命题”造成的。一旦取消“分省命题”、恢复统一高考,高考户籍问题将自动消失。

1.         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条件已经成熟


首先,取消户籍限制意味着现有新移民的子女可以在京、沪等省市参加高考和录取,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这些省市的考生人数和应考压力。然而,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并不是指一夜之间全面放开,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仍然可以对学籍所在地高考报名规定相当严格的条件,譬如考生必须在当地具备完整的高中学籍。因此,满足条件的考生数量在短期内相当有限,即便几年之后也不会对这些省市的现有高考格局产生太大冲击。以北京为例,按现有中小学非户籍学生比例推算,几年之内北京考生也只是增加
40%左右。虽然考生人数增加会加大原北京户籍考生的压力,但是对于知名学府云集、生均录取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数十倍的北京来说,考生人数的有限增加并不足以改变北京考生占尽天时地利的大格局。


其次,放开居住地高考之后,一些原本留守户籍所在地的儿童将随父母到人口输入地就学,从而给常住地的教育资源会带来一定压力。但是只要合理设置参加高考的门槛,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对人口流入地带来的教育资源压力有限,完全处于人口流入地的容纳能力范围之内。何况外来人口和户籍人口一样向本地政府纳税,人口流入地有能力也有义务解决所有纳税人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以北京为例,根据
2010年的统计数据,北京市的非户籍常住居民是704.5万人。根据北京市人口研究所“2006年流动人口家庭户调查”确定的平均户规模和留守儿童的比例,可以推算出目前在北京工作的非户籍居民还有大约90万适龄儿童留守户籍所在地。如果这些孩子全部到北京来上学,那么北京市在现有120万中小学生的基础上将增加90万。如果设定居住五年的期限条件,可以预期这90万中小学生中的大部分将在未来五年期间逐步来北京上学。换言之,北京市的教育资源最终可能需要增加75%,教育经费也相应需要增加75%,即平均每年增加大约12%


每年增加
12%的教育经费对于北京而言会有一定压力,但绝不是不可承受。第一,北京市教育资源目前供大于求。受人口出生率和开始普及高中教育的影响,北京市在校生数曾经在1990年代达到将近200万人,但是近年来连年下降。1999-2008年,北京小学学校数量从2352所减少到1202所,各类中学总数从754所减少到674所,小学生的学生数量从83.7万人减少到66万人,初高中生的数量从54.7万人减少到54.4万人;高考报名人数也连续3年下降,2011年已经低至7.6万人。换言之,即便全部吸纳北京非户籍居民的孩子来北京就学,北京市的中小学生数量也只是恢复到略高于1990年代的水平(约超过5%)而已。


第二,作为全国“首善之区”,北京市的教育经费占总财政比例应该向发达国家看齐,而和发达国家相比,北京教育经费尚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譬如
2007年,美国纽约市的教育经费占财政预算31%;相比之下,北京市2009年的教育经费仅占财政预算的18.6%。如果达到纽约市的教育投入水平,北京需要增加投入约67%,基本上足够支付新增非户籍子女的教育经费。总之,如果北京全部接纳非京籍居民的孩子在北京上学,北京中小学生数量将略高于历史最高水平,教育经费在今后五年内每年需要提高12%,教育投入占财政比例和发达国家大致相当。


第三,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之后,即使短期内北京市教育资源不能满足新移民的需求,只要放开社会办学,市场提供的教育服务应很快能够弥补政府的不足。


最后,有人担忧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会加剧“高考移民”,导致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过快膨胀,进而对城市水资源、生活环境乃至社会稳定产生压力。可以说,这种担忧是目前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最大障碍。然而,据我们分析,这种担忧也是多余的。如上所述,由于现有非户籍居民的子女大部分将在父母居住地接受教育,北京将增加约
90万人口,仅占北京现有人口的很小比例。因此,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在近期带来的城市人口增加是极其有限的,不会造成人口大规模膨胀的现象。事实上,“高考移民”在根本上是京、沪等教育发达省市实行招生地域歧视的结果;即便不放开高考户籍限制,也存在通过各种渠道的大量变相“高考移民”。

2.         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配套措施


从长远来看,由于京、沪等地集中了大量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放开高考户籍限制将吸引全国各地的“高考移民”,进而对这些省市产生教育资源和人口压力。这种担忧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不应该成为维持高考户籍限制、剥夺随迁子女权利的借口。“解铃还须系铃人”,随迁子女面临的高考困境完全是
2002年以来全面实行高考“分省命题”造成的,因而解决高考户籍限制的关键在于改革不合理的高考与招生制度。

2002年以来,北京等省市开始全面实行高考“分省命题”制度,致使目前全国半数省市自行高考试卷命题,和实行“统一考试”的另外半数省区形成“半壁江山”的格局,并造成不同地区的课本内容乃至教育模式大相径庭。北京大学“促进高等教育平等权项目”的研究充分表明,“分省命题”不仅没有带来“素质教育”、“地方多元化”等当初承诺的好处,反而使全国失去了衡量各地考生的统一标准,使京沪等高等教育资源集中的发达省市对外省市考生堂而皇之地实行严重的招生地域歧视,并直接导致了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如果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随迁子女的高考本来根本不是问题。事实证明,“分省命题”是教育改革倒退的典型,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废除的时候。一旦废除“分省命题”、恢复统一高考,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


因此,为了保障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并获得大学录取的基本权利,必须立即废除高考户籍限制;至于放开户籍限制可能造成的高考移民等问题,则大可不必过分担心,因为取消限制不会在近年内对北京等省市产生严重的教育资源和人口压力。与此同时,教育部门应抓紧时间研究取消“分省命题”、恢复统一高考的方式与可行性,争取在近年内从根本上解决随迁子女高考问题。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高考移民”,还必须废除大学招生的地域指标体系,在原则上按统一标准平等录取不同地区的考生。具体方案已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于
20091124日提交给教育部的《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建议书》中详细论证,在此不赘述。


四、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改革方案


目前,《工作规定》为各地的高考户籍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仅在北京就剥夺了几十万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并获得录取的基本权利,严重影响了这些孩子的正常教育和发展,并对这些长年为城市繁荣默默奉献的家庭造成了巨大心理焦虑和两难选择压力。解决广大随迁子女的高考问题事关中国社会的基本公正与稳定,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国务院采取或要求教育部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立即废止教育部《工作规定》关于高考户籍限制的规定,并要求教育部将高考报名条件改为考生的学籍所在地;只要考生提供在当地接受完整高中教育的学籍证明,就可以在当地报考。


第二,督促教育部尽快研究制定统一高考方案,在近年内实现全国统一高考;一旦实行统一高考,随迁子女高考问题将自动消失。


第三,要求教育部研究制定平等招生方案,促使部属高校不断降低本省市考生的录取指标比例,最终完全取消大学招生的地域歧视,实行公正平等的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

 


建议人:

 郭道晖:中国法学会教授


朱应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曲相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刘小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忠夏: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熊伟:北京新启蒙公民参与立法研究所主任


杨世建:河南商丘师范学院副教授


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教师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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