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0月29日 21:30:06
当年不肯嫁春风?
梅晓阳案的一点评论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当我旁听完庭审,就觉得事情不妙,出来之后和杨海鹏的朋友,朱记者说,此案最好的结果是缓刑,不排除实刑。第二天,我和杨自己通电话时,也说了,并告诉他,建议他的律师,好好写一份辩护词,以弥补庭审不足。
判断来自对证据的观察和司法实践的经验。
此案最关键的7万元款项中,梅是收了钱,辩方的理由是,梅和送钱的人胡曙光,以及胡曙光的债权人周院长达成了一个三方协议,胡送的7万元,梅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这是我庭后给梅案的总结),将本来应该由胡支付给周的劳务费,由介绍人梅来支付,梅就间接将收取的7万元,退还给胡曙光。如果这样,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收受人及时退还行贿款项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管你信不信,这是辩方的解释。由于梅、胡、周之间并无书面协议,于是口头协议是否真实存在,就成为辩方需要证明的事实,辩方申请了胡曙光和周院长出庭,本来是完全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证人应当出庭。不知道一审法院以什么理由拒绝证人出庭,律师虽然提出了抗议,但,无奈只能接受了法庭的命令。
按陈瑞华教授的观点,中国的刑事审判基本上是公诉人控制的书面控诉主义,公诉人庭前移交的是主要证据复印件,至于哪些是主要证据,由公诉人自己决定,法官、律师庭前能见到的证据,都是公诉人挑选的,很多案子,甚至公诉人庭上出示的非主要证据,比主要证据还多,这也是一种证据突袭。按理来说,行贿人胡曙光是控方证人,他愿意出庭,也是对公诉人有利,因为公诉人的职责不只是惩治犯罪,还有保护无辜,如果胡出庭证明的三方债务转移协议真实存在,应该对公诉人是有利?
事实并非如此,我国的公诉人既打击犯罪,有监督法律事实,这本身是做不到的,双头怪自己咬自己?因此,公诉人的实际本位是打击犯罪,梅案的公诉人甚至认为一天多的时间里,半夜里给梅趴在桌子上,睡了3个小时,就不算刑讯逼供。显然,他无法做到法律赋予他的法律监督职责。
除了证人谢震纬出庭,清晰地证明了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的存在,其他都是根据书面证据来认定了梅晓阳的7万元受贿。这就是书面审判主义,证人的书面证言显然比不上证人出庭,毕竟前者是间接的,后者是直接的,也是法律规定的最佳证据。我国几乎绝大部分案子证人是不出庭,这是一个司法陋习,也是司法现状,大部分不熟悉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是不会感觉到这种陋习,实际上是方便侦查机关操控证人笔录的,许多证人的压力下,完全可以按照侦查机关的意愿来在笔录上签字,谢震纬的出庭,非常清晰地可以证明。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谢在检察机关的证言,也非常说明了,法官的自由心证中相信,谢说的是实话。
这就是证人出庭的好处。但是,胡曙光、周院长为什么不允许出庭?
笔者才猜测,是法庭为了控制庭审时间,因为,是下午1点30分开始开庭,法庭的安排是在半天开完,如果证人出庭,肯定半天无法开完。鉴于该案的安保加强,从别的地方调来法警,加上领导来旁听庭审这个关键因素,因此,法院极可能会因为这个原因,而只对胡、周的书面证言来审理。
说实话,对抗制的庭审,极其消耗司法资源,在国外,是和诉辩交易结合着用的。你看看北海案,开庭十几天,如果每个案子都这样,恐怕北海法院很快就瘫痪。只是特殊案子特殊处理罢了。我国的司法资源分配给每个被告人是有限的,在没有诉辩交易下,搞对抗制,不伦不类。
因此,梅案中,法院的处理,是惯常处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梅案,也算不上不公正,因为法院在这种方面,对每个人都不公平。这是中国司法的悲哀。而检察院在之前,同意梅取保,已经是特殊处理,按照惯常的恶习,庭前羁押,是极其正常,我国没有和其他法治国家一样,庭前羁押由法庭决定,我国是公安、检察机关都可以长时间关押未决犯,时间最长可达六年,有的犯人就关死在法院审判之前,即便法院发现公检错了,由于关押时间已经生米煮成熟饭,就判决实报实销,即关押了5个月,就判有期徒刑5个月。这也是司法陋习。
说这些很残酷,仿佛在说梅获得了特殊照顾,其实,按照正常的司法,这是她正常该获得的人权,但在我国,就会变成“优待”,噫,夫复何言?正在修改的刑诉法,对于诉前羁押,即取保候审的条件仍未进行程序和实体的可操作化明确,这一块人权保障,恐怕仍保持在各看守所门口对面的律师招牌:代理取保候审。(业内有说法,有关系的律师,能取保)。
我国刑事司法的千奇百怪,如检察院起诉A罪,律师辩护A罪,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构成B罪。如检察院可以既作为公诉机关,和律师理论上平等对抗,但是,它又可以监督法院,甚至可以抓律师,抓法官,抓证人,这种怪现象,如陈有西所说,是苏联的遗产,我们上一代的老人引进使用,而被这一代的老人稍微改进,继续使用。
生活在当下的悲哀是,我们生活在老年人定下的残酷规则下,度过我们的青春!
再看梅晓阳案的判决,法官照顾到检察院的面子,并未明确提出排除了某些非法证据,只是实际上不采信检方的证据,如3万子虚乌有的,2万证据不足的,对7万元,我宁愿相信法官的自由心证是认为够得上的。可惜,这自由心证是建立在证人不让出庭的基础上,假如胡曙光、周院长出庭,一如谢震纬一样出彩,可信,结果又将如何呢?所以说,程序正义是可得见的,实体正义存乎法官一心,但是,如果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靠不住!
就来谈实体正义,就算梅晓阳构成犯罪了,那么检察官是否有刑讯行为,骗供行为?工商局和检察院对谢震纬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些都不了了之,那么,你们的实体正义又在哪里?
是的,许多人在说,老杨,把自己妻子送进了监狱!因为,侦查机关破例给了取保候审,给了面子,老杨在看到起诉书金额仍在10万以上,理论上是10年以上刑期后,决定不低头,公开对抗潜规则,结果是,当年不肯嫁春风,无端却被秋风误!
这种判断,或许比较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因为制度就是这么规定的,侦查机关权大无比,任何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瞄准,就必须匍匐在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陈瑞华教授的说法,这是前现代的刑事司法,带军事式的,侦查机关犹如真理附身,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交代。这秋风一起,很少有人能摆脱了落叶般的命运!千千万万的梅晓阳,就如此残酷地面对这个刑事司法制度,它没有改善的痕迹,反而看似走向更寒冷的冬天!
秋风秋雨愁煞人!
- 上一篇: 余英时:知识分子的边缘化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8) 评论数(0)
0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