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竞选上海浦东新区人大代表,区选委会和街道选举办不告诉他选区范围,也不阻止和处理撕他毁海报的居委会书记,侵犯了他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时候,法官都要宣判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刘生敏没犯罪,只是按照《宪法》《选举法》规定,独立竞选人大代表,想为民众做好事,就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仔细想一想,这项政治权利不止刘生敏被剥夺了,几乎全国人都像死刑罪犯一样被剥夺了。刘生敏不服,告到公安局,警察听了哈哈大笑说“我只办过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案子,没办过侵犯政治权利的案子,都没听说过。”他还跟刘生敏打赌,说他选不上,若能当选给他100元。
刘生敏和我向浦东新区选委会反映这侵权问题,接待官员竟然欺骗我们说“选区划分要等到选民登记结束。”刘生敏当即拿出《选举法》手册,翻到相关规定给那接待官员看,指出“《选举法》规定按照居住人口划分选区,不是按照登记人口划分。”那接待官员仍然登着眼睛说“按照登记人口划分”。他被我训斥一顿后才不吭气了,可问题仍然解决不了。
更加荒唐和丑陋的是,在刘生敏和我到市人大唤醒昏官的一周后,《新闻晨报》2011年11月02日发表了题为《上海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禁候选人擅贴海报送礼》的文章。内容是市选举办负责人接受采访,他说“要按照法律对代表的要求来推荐代表候选人,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并具有一定的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好代表候选人的协商确定工作。”
市选举办负责人讲这话看起来挺漂亮,什么“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权利”、“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勤勉尽责”、“ 充分发扬民主”等等,在我看来全是些官话、套话、假话,像是从肛门发出来的屁话。刘生敏和我到市人大反映情况,连他影子都没看到,也没见到任何市选举办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解释和答复,到市人大如同进到古墓中一样。
市选举办负责人讲话中有一句不但臭,而且有剧毒!他说“介绍代表候选人应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对于擅自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向选民赠送礼品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劝说制止。”
这句话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两项政治权利,是靠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政治自由权利来保障的。市选举办负责人不准代表候选人自由宣传介绍自己,不准宣讲当代表的从政理念,连贴张海报都被禁止。再说不准赠送礼品,难道连送选民生日贺卡,送书籍也不行吗?市选举办负责人显然是脑残,连礼品和贿选都分不清。没有自由的选举怎么选?这等于准许人参加赛跑,却给他脚上带镣铐一样。
市选举办负责人对媒体发表这些违宪言论,民众却无可奈何,只能听任他用屁话忽悠民众,只能听任他用毒话毒害民众。我气愤之极,提议到人民广场抗议。我告诉刘生敏,他只要站在那里让大家认识就行了,举横幅和演讲都我来。遇到暴力,宁可为了中国人权死在人民广场。
刘生敏考虑比较细,觉得我们刚开始抗议就会马上被抓。我被抓坐牢,文章就写不成了,就少了一位唤醒民众,宣传选举的人。唤醒民众比当选代表更加重要。我觉得他说的在理,也就暂时放弃了到人民广场上抗议的想法。
我们还想去北京全国人大要求解释答复,但后来考虑到全国人大有一个“五不搞”老顽固,比上海市人大还黑,结果不会比上海好。再说去北京维权成本高,我们又都是“差钱”的人,经不起折腾,也就放弃了这个想法。
我们不去人民广场,也不去人民首都,难道就这么任其宰割吗?后来我们想了想说给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写信,同时也给全国人大写信。我说每天给他们写信的人成百上千,根本到不了他们手里。为了引起注意,我建议在每封信上加3根鸡毛。
在抗日战争年代,八路军游击队有个土规定,发现日军情报向上级报告,有一点急的信插1根鸡毛,比较急的信插2根鸡毛,特别急的信插3根鸡毛。3根鸡毛信要昼夜兼程,火急递送。选举的事涉及政治权利,选举日期日益逼近,情况十万火急,用3根鸡毛并不为过。
接下来又遇到难题。刘生敏发愁鸡毛,我建议他到菜市场从活鸡身上拔。他有一点不好意思,不知该如何与卖鸡的人说。我说如实讲,不行我去跟他说,最后刘生敏说他来办。我们分手后不久,他发短信给我,说他家好久没吃鸡了,干脆买只鸡吃,毛就有了。我回短信说请他给我留一块鸡肉,因为这鸡肉意义非凡。中国每天有几百万只鸡被人吃掉,唯独这只鸡为中国民主人权做出牺牲。它的毛有3根飞到上海市委,另有3根飞到北京全国人大。
下面转发给俞正声的鸡毛信,给人大的鸡毛信内容相同,仅称呼不同,不另转发。
尊敬的俞正声书记:
我是浦东新区塘桥街道独立竞选人刘生敏,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遇到来自浦东有关部门的重重阻碍,严重侵害了我的政治权利!
一、浦东新区至今不公布选区划分范围和人大代表名额。
《选举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选区划分应当在选民登记之前进行,并及时公告。可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选举委员会于9月24日开始选民登记,却至今拒绝公布选区划分范围和人大代表名额,致使我无法正常参与选举和竞选,严重侵害了我的政治权利。
二、居委会书记阻挠我依法进行的竞选活动。
我想当浦东新区人大代表,为社区居民做一些实事,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我三次竞选活动都受到有关部门的阻碍和破坏。
在这次竞选中,我在社区广告栏内张贴五张竞选海报,塘桥街道蓝高居委会书记丁小红撕毁四张,严重侵害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报警派出所,并向塘桥街道选举办和浦东选举委员会反映,都得不到处理。塘桥街道选举办让我到环保局申请张贴竞选海报,环保局答复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他们只受理工商广告的张贴,又让我找选举委员会,我被当“皮球”踢来踢去。
三、选举办拒绝按时给我《代表候选人联名推荐表》。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浦东新区的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日期是10月31日,可是,塘桥街道选举办在10月26日仍然拒绝给我《代表候选人联名推荐表》。塘桥街道选举办张麒书记答复说,要等29日或30日选民小组开会才提供给选民小组长。这样一来,我仅剩一天时间联名推荐候选人。这等于从时间上削弱和剥夺了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侵害了其他选民小组的选民联名推荐我的选民权利。
上述问题我和竞选顾问夏钧律师多次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均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和解决。
选举日期越来越近,我迫不得已向您写信反映,请您百忙之中给与关注,支持选民依法竞选,确保《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刘生敏
2011年10月26日
刘生敏联系电话/传真:509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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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生敏竞选顾问:
夏钧律师 1381644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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