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1年11月19日,江苏省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通过特快邮递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省政府责令南通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011年1月3日凌晨,南通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擅自组织并使用暴力拆迁,将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一号桥地板厂还没有来得及穿好衣服的妇女强行拉出厂房,站立在寒风之中,随后强制拆除了该公司的厂房,现场一片狼藉,损失巨大。此后,该拆迁公司还强迫该木业公司签订空白协议。为了维护该木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0月10日,该木业公司请求南通市政府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
2011年10月26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明确告知:“(二)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向港闸区政府或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公开”南通市政府显然在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可见,公开“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系南通市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南通市政府一味推卸,系行政不作为。故该木业公司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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