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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对流动人口的限制规定比较极端 王寿臣

  4月17日《昆明市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和聘用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单位招用、聘用流动人口,应当对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若出租房主或用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给予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010年5月8日中国青年报)

  《宪法》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一个外乡人到昆明来,这是宪法赋予的迁徙权利;一个外乡人到他的祖国的地盘上寻找谋生的机会,这是《劳动法》给予的权利;一个外乡人到大城市来找工作,城市要提供给他各种方便,而不是歧视、刁难和处罚,这是《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然而,昆明市对外乡人进入她的地盘因为没有居住证便无视上述法律,以最高罚款5000元给予惩罚。

  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动物可以在地盘上跑来跑去,不需要出具任何证件。而人不同,不管在哪里,首先要有一个本本——居住证或者居留证,这是很奇怪的事情。难道一个身份证还不足以证明一个中国人吗?

  凡是到大城市谋生的人,都是最底层的人。他们如果拥有丰衣足食的生活,你的城市再繁华,他们最多是逛逛而已,不要以为他们会赖在哪里不走。他们怀揣一点谋生钱来到大城市,首先是考虑在钱用完之前把工作落实到位。在这期间,他们不可能去住豪华的酒店,能够蜗居避雨就不错了。你让他们必须持有居住证,什么居住证?是备受诟病的暂住证还是昆明市户口证?

  我猜想,昆明出台的这种草案,实际上为了昆明的和谐安全,也就是说流动人口因为没有居住证,他们就是假想敌,是发生治安混乱的导火索。

  实际上这是一种偏见。到底是流动人口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威胁大,还是其他,很值得认真研究一下。有的地方,一场无视民生的拆迁案轰动全国,对社会和谐的破坏力远比流动人口流动所造成的危害大。至于“躲猫猫案”就更不用说了。

  现在,城市不是十几年二十几年前的城市了,翅膀硬了,胖了肥了,再也不需要那么多外来工了。改革开放开初那几年,城市里流动人口比现在多了去,为什么不制定这样的惩罚规定?有句话可以形容这种状况,太不好听,这里就不说了。

  更为离奇的是,同样是流动人口,昆明对外国人却高看一眼。草案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规定”这样的条文在写的时候,脑壳不觉得嗡嗡作响吗?

  在国外,人家的国家政府,一事当前,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国民待遇,其次才是外国人。他们知道他们国家的强盛是本国人民奋斗而来的,不能得罪了自己的国民。以国人为本,是他们根深蒂固的理念。要让人民爱国家,国家首先要爱人民。在日本机场,安检通道首先通过的是他们的人民,等人家安检完了,外国人才可以安检。在一些中国人的骨子里,崇洋媚外心理依然很严重,仰脸看人的感觉仍然良好。

  这几年,昆明屡出新政,深得民众欢呼。这一草案的出笼,实在是自己给自己脸上抹黑。

  那些出台规定的公职人员,如果换个角色,你们是流动人口,得知这样的排外规定,你们会怎么想?

  给底层人员一条谋生的活路,就是给自己留一条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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