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朝平怎样才算触犯“非法经营罪”?

作者:何显兵(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10年09月12日   来源:中国企业家网

地方警察上京抓捕新闻出版人士已经不是首次。经营非法出版物不等于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要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根据上述分析,《大迁徙》的作者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中国企业家网】8月19日,《大迁徙》的作者谢朝平在北京家中被陕西渭南警方刑事拘留,这种地方警察上北京抓捕新闻出版人士的案件已经不是首次爆发,令人感到震惊的是,谢朝平涉嫌的罪名居然是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涉嫌非法出版物。出版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使这权利的行使存在些微的瑕疵,但在没有侵犯其他法益的情况下,怎能因此而认定为犯罪?在因言获罪案件频发的现代社会,我们不禁要问:谁来捍卫我们的宪法权利?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第225条规定的罪名,刑法本身并未规定“经营非法出版物”构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出版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权利不得滥用,刑法为出版自由设定了下列禁区:不得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侵犯著作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传播淫秽物品。除上述六种情形外,根据司法解释,经营其他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并且“情节严重”。什么叫非法出版物呢?这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可以明确如下四点:(1)出版自由是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2)出版自由受到程序和实体的限制,程序限制是指出版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体限制是出版自由是指不得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侵犯其他法益;(3)非法出版物广义上既包含违法程序行使出版自由权利,也包含实体上侵犯其他法益;(4)经营非法出版物不等于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要求程序和实体上双重违法,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根据上述分析,《大迁徙》的作者构成非法经营罪么?

作为法律人,不知晓谢朝平案的细节即无权对案件本身进行过多探讨,但值得反思的是:为何近年来因言获罪的案件大量出现?当我们行使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之时,谁来保障我们的基本权利?如果侵犯我们基本权利的就是国家机关,我们又可以求助于谁?无法明确上述问题的答案,法治社会的公民将因此忐忑不安、诚惶诚恐,如蝼蚁一般地生活。

http://www.iceo.com.cn/tyzl/2010/0912/1999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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