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巧俊

政法委是一个现代汉语词典里找不到的词,也是一个带有中国特色的机关单位,它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其职能通俗地讲就是管理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委员会。

说起这个话题,是最近看了凡夫唐先生的《“公安统管公检法”是法治的悲哀》,他说,也许是出于维稳需要,而公安又是维稳主力军,所以,公安地位正悄悄地与日俱增,公安官员的行政级别也在天天涨水,如一个县级公安局,正科级级别的干警至少超过三分之一。近年来,公安局长的职务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要么进当地党委常委,要么出任当地政府副职领导,成为正式的“班子成员”,担负起“联系、协调”公、检、法的重任,被人们戏称为“公安统管公、检、法”。(据《杂文报》)

其实县级公安地位高,不是现在就高,以前也同样高。十多年前,我在县委机关工作,那时公安局长就是一个地方举足轻重的人物。其实在我看来,如果没有其它因素,公安局长就是出任当地党委常委、政府副职领导,也难以统管公、检、法,这是因为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与当地党委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是平级的。而真正统管公检法的却是政法委。政法委书记可以对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发号施令,这是因为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都是政法委委员。虽然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从级别来说,也和政法委书记同级,但都是在政法委书记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这就好比县委书记和政府县长都是党政“一把手”,都是正处级,但政府县长是县委副书记。在党管干部的政治体制中,县长实质上就是“老二”。而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一般都是政法委的委员,显然“老二”也排不上,倒是公安局长担任了县委常委或政府副县长,在政法委担任了副书记,排在“老二”了,也就是说,是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的领导了。如今有的公安局长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一肩挑,这种情况说公安局长统管公检法还说得过去,确实地说,真正统管公检法的还是政法委。

凡夫唐先生说,从性质上来说,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直接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司法机构,应该独立行使检察和审判权的。但在我们这国度上几乎是很难,就是没有政法委这样的 “婆婆”也难。这是因为在现行的体制下,检察院和法院不可能真正的独立,原因是人财物都受制于当地党政。除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是由上级提请,再履行人大选举外,“两院”的干部任命实质上都掌握在地方党委,有的县委书记兼任县人大主任,权力就更加集中。加上“两院”的工资和办公费用都来自地方财政,财政拨款受制于当地政府,“两院”要不听当地党政领导的招呼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造成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和执行难现象,也就并不奇怪。

凡夫唐先生还说,目前司法不公,司法难以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公正重任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官不会判案,也不是因为司法腐败,而是权力干预妨碍了司法公正,法官不能行使独立审判权,权力腐败导致了司法腐败。他还说国家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绝对不能依赖于强力来维持,而是要通过司法公正来维护、推进。那么如何解决司法公正?凡夫唐先生没有说,在我看来,只有检察院和法院独立行使监督和司法权力,才能有司法公正。因此说,让司法独立与公正应从撤销政法委开始,然后让“两院”的人财物不受制于当地党政。我至今想不通的是那些与经济有关或监督的单位可条管,比如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等,为何“两院”就还是块管?地方化的司法如何能独立得起来?要解决这个问题,司法机构的财政预算和经费就要独立于行政,由地方行政机关拨款改为国家财政统一拨款,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在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而不是地方人大,这样才能避免地方干预。

当今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上访的人越来越多,而最突出的就是拆迁问题,本来是地方政府侵权或违法,当地法院要么对此类案件不受理,要么就不依法审判,原因是受地方党政的牵制。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正义的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能接受。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而当今因为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这项职权,老百姓又到哪里去寻找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