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支柱   标签:收养计划生育2011-12-09 19:52 星期五 晴

  
  杨支柱
  
  为什么《收养法》规定福利院为弃婴的唯一送养人,哪怕它根本没养过弃婴一天,甚至曾明确拒收?为什么国务院会批准以“捐赠”名义掩盖出口儿童实质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就算一时疏忽,为什么在衡阳、镇远、邵阳的计生办与福利院合作大规模抢劫、出口孩子的事闹得沸沸扬扬后还不废止?如果没有计划生育减少中国孩子的国策影响,这一切显属荒谬。但是根据“孩子是负担”的计划生育理念,这一切就很好理解了:用“罚款”、“社会抚养费”的经济刺激鼓励计生系统遏制“多余的”孩子出生,用外国收养人的“抚养费”、“捐赠”刺激民政系统(包括福利院)把已经出生的“多余的”孩子送出去!
  计生国策对《收养法》的影响还远不止这些。《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竟然将《收养法》自身的效力降低到国务院与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下。《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年满三十周岁”(1998年修改前是“年满三十五周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显然受到计划生育限制收养人家庭孩子数量和晚育观念影响。这些基于计划生育考虑的收养限制基本上使得中国大陆公民收养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的孩子成为不可能。
  计生国策对《收养法》影响最大的是《收养法》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与此配套的是《收养法》第四条,将被收养人限制为孤儿、弃婴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两条规定使得无子女者收养夫妻双方兄弟姐妹或其他至亲好友的孩子成为不可能。民政局以生父母无特殊困难为由不给办理收养登记还在其次,更严重的是送养人将孩子送养给亲友后自己不能再生了,再生将被认为属于“超生”,要面临巨额“社会抚养费”,甚至可能被强制堕胎,或者孩子被计生办抱走。尽管强制堕胎或抱走孩子是显然违法的,但在中国大陆差不多也成了惯例了。中国大陆的不育率在最近三十年内由2%左右上升到了10%-12.5%,这还是卫生部2006年承认的数据。研究不育问题的专家易富贤博士认为目前的不育率更高,可能高达17%。不能收养亲友的孩子在不育率不断攀升的过程中产生了严重过剩的收养需求,成为拐卖儿童愈演愈烈的温床。
  计划生育在限制收养的同时也制造了大量弃婴,这些弃婴几乎全部是女婴和残疾儿。数十年来无论是涉外收养还是国内收养的孩子,几乎都没有健康的男婴。中国大陆弃婴现象的增加在立法上也有反映。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1998年11月4日修正、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则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巨额的“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使得有较强性别偏好的夫妻无法承受依靠多生来实现拥有一个儿子的愿望。譬如大部分农村地区允许第一个是女孩的间隔四或五年后再生一个孩子,但是如果第二个仍是女孩,那么“超生”的第三个孩子不论是男是女,被迫缴纳“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的金额将比“超生”第二个孩子高出一倍,一些农村地区甚至还附带剥夺“超生”家庭对集体经济收入分红的社员权利,在儿童福利极其糟糕的中国大陆农村这是多数人无法承受的。将第二个女孩送给没有孩子或只有一个男孩的兄弟姐妹虽可减轻养育负担,却不能减少缴纳“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的金额,也不能逃避对社员权、工作权的剥夺。因此最近几十年来收养兄弟姐妹的孩子这种中国传统上最常见的收养方式基本绝迹。人们满足性别偏好的方式只剩下性别选择堕胎、弃婴或卖掉刚出生的女儿了。
  中国大陆的出生缺陷率在“降低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的口号下却讽刺性地不断攀升。根据卫生部承认的数据,仅仅在1996-2006年的10年时间内,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就上升了66%(健康报2008年1月25日)!出生缺陷率不断攀升的原因很复杂,但首要原因应该是计划生育所提倡的晚育,尤其是计划生育所倡导的性福与生育分离状态下的晚育——堕胎、性病、长期服用避孕药物不可避免地破坏胎儿的生存环境。出生缺陷率上升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超生”妇女东躲西藏、怕被堕胎而不敢上医院对自身或胎儿的疾病进行及时治疗。没有计生,何来“超生”?缺陷儿比例不断攀升的同时,每个家庭养育孩子数量却在更急剧地减少,这大大降低了家庭容纳缺陷儿的能力。过去一对夫妻生五、六个孩子,个把有缺陷的不难承受。现在只生一两个了,缺陷儿就会被父母认为是自己老年不堪承受的负担,或者被认为是缺陷儿的兄弟姐妹不堪承受的负担,从而更可能被父母遗弃。
  弃婴增加而个人收养受限,产生了三个有中国特色的现象。一是大量的女婴被送到福利院,再由福利院有偿“送养”给外国人或愿意给与相当“捐赠”的中国大陆人。据报道《“邵氏弃儿”》因而销声匿迹的新世纪周刊记者上官敫铭估计,《收养法》实施以来的二十年间中国送养到国外的孩子超过10万名,其中仅2005年这一年美国人收养的中国孩子就达到7903名。二是警方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所解救的大量儿童无人认领,只能不惧讥讽继续留给买受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继续抚养。这些被解救的儿童当然不会都是弃婴,更不会像警方一再声称的那样都是被父母所出卖,但其中的女婴怕是有相当部分是弃婴或为父母所出卖。三是不时有奄奄一息或已经死去的病残儿被遗弃在马路边或垃圾堆旁,全国各地都不时冒出一个“收养”(这是报道用词,法律上未经收养登记只能叫“抚养”)大量病残儿和少量女婴的“英雄母亲”、“英雄父亲”。
  最近报道的“英雄母亲”是河南的袁厉害女士。据2011年9月7日大河报《好心人袁厉害希望建个孤儿院》一文报道:从1986年袁厉害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捡到第一个兔唇男婴开始,25年来她抚养的弃婴已超过100名了(五年前的报道是60多名)。大的结婚离开了,还在身边的有39个。这些孩子都称袁厉害为“妈妈”。 由于护理人员都是些廉价雇用的老人,缺乏医疗设施,再加上被遗弃的孩子身体本来就弱,绝大多数有先天残疾,又缺少营养,因此,许多幼儿没多久就夭折了,死亡率几乎已经达到了30%!
  5年内报道过的“收养”弃儿20人以上的“英雄母亲”,我记得比较清楚并且很容易搜索到的就有:吉林长春的胡艳苹(《“阿甘妈妈”10年收养28名智障儿书写爱之歌》,腾讯网2011年5月16日转新华社报道)、福建泉州泉港区清源庵的金婵尼师(《泉港区清源庵21名孤儿受帮助》,福建省教育厅网站2010年2月20日转泉州晚报报道)、陕西秦岭脚下的智宏法师(《清华毕业生当尼姑8年收养26名弃儿》,新浪网2009年10月14日转华商报报道 )、江西南昌青山湖区振山寺的大参大师(《一座小寺庙收养50多个弃婴》,2008年12月12日信息日报)。
  “收养”弃儿最多的“英雄父亲”,则是安徽颍上县遭洪灾破产的昔日农民企业家王家玉(《67岁农民13年收养214名儿童》 ,新浪网2007年6月1日转新京报报道),广东揭阳紫峰寺住持耀楷师父紧随其后(《广东揭阳紫峰寺住持13年抚养65名孤残儿童》,搜狐网2009年5月28日转羊城晚报报道)。
  肯定还有被我遗漏的。至于“收养”20人以下的报道,那太多,我知道的也不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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