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社会力量”与“社会公众”、“公民”的范畴基本等同,“社会力量参与预防腐败”,是指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具有预防和惩治腐败职能的公权机关之外,各层次、各领域的普通公民,可以通过依法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实际行动参与预防腐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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