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你的自由……

 

郑三炮

 

 

125年前的春节,即在今天看来已经久远的1886年,上千美国人,在著名工会组织“劳工骑士”和西雅图排华执委会的领导下,冲进西雅图中国城,抢夺该市300多名华人居民的财物,并把他们驱赶出屋子,胁迫到西雅图码头,准备押上海轮,将他们永远驱逐出西雅图市。

根据头一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排华法案,这个行动,在当时许多美国人看来,不但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

然而就在这个时候,西雅图市所在的金郡郡警长,约翰·麦克劳(John H. McGraw)率领着他手下的警察来到这里,对着上千名驱赶华人的美国人,宣布了联邦大法官罗杰·格林(Rodger
Greene
)签发的“人身保护令”,即现代法律条款中,著名的Writ
of
Habeas corpus。依照人身保护令,格林法官命令执法官——郡警长,把这些被排华组织胁迫的华人从歹徒手中解救出来,送到法庭。

《西雅图历史》如下记载:

通过翻译,格林大法官用简单的词句和蔼的语气告诉华人:他获悉,他们被一群坏人,在违背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关进一艘轮船。现在他想知道事实是否如此。他还告诉华人,在这个城市,几乎所有的人都希望他们离开,但是如果他们选择留下,将得到法庭的保护。他说:“你们不要害怕,在必要的时刻,这个领地和美国政府的全部武装,随时准备对你们提供保护,保护你们的人身和财产。留下来的人将会安全。”

美国政治家、史学家以及任何读到排华历史的美国人,都承认这是该国人权史上最为黑暗的一段。然而,西雅图的历史进程,却因为格林大法官而改写:在美国的排华风潮中,西雅图是唯一的城市,其执法人员在保护华人,对暴乱分子进行了严厉的镇压。在那个历史上的黑暗一刻,少数远见卓识者,引导了社会走向进步和文明。所有这些的法律依据都是:人身保护令。

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人身保护令是法庭权威性传票,要求拘押者(例如典狱官)将被关押者移送至法庭。关押者需出示关押行为的合法依据,由法庭决定关押行为是否合法。如认定关押者无权关押,则被关押人必须获得释放。A writ of habeas
corpus
is a summons with the force of a court order, addressed
to the custodian (a prison official for example) demanding that a
prisoner be taken before the court, and that the custodian present
proof of authority, allowing the court to determine if the
custodian has lawful authority to detain the person. If the
custodian does not have authority to detain the prisoner, then he
must be released from custody.

人身保护令的设置,是针对非法拘押。或者说,是在难以确定有关部门(包括执法机构)对公民的拘押是否合法的情况下,由法庭作为仲裁机构,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权力机构不滥用职权。

人身保护令,源于英国,现在被除了中国之外的多数现代法治社会所采用。显而易见的是,没有哪个地方比中国更需要这个法律条款。在新中国60年的辉煌历史中,滥捕滥拘的事情不胜枚举。就是在今天,这种事情也时有发生。

一个作家写了一部报告文学,让地方当局觉得丢了脸面,于是在臭名昭著的“因言获罪”情况之下展开了,“跨省追捕”。自然随后便是非法拘禁。虽然,在各方舆论压力之下,当事人获得释放。但这事件中,“跨省”表现了普遍性和随意性,而被释放却显示了特殊性。因为如果当事人不是一个作家,而是像前文所述,地位如西雅图华工一般的民工,还会有媒体的广泛压力吗?

现代司法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在任何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之下,都不可能避免行政和执法当局因为私利滥用权力,那么法庭对法律的独立解释和对执法机构的监督就成了人民获得平等公正待遇的最后屏障。

远在125年前,人身保护令不但捍卫了面临暴徒的几百名华工的人身权利,同时捍卫了一个社会的法律尊严和一个民族的良知;从而使那个社会,哪怕是在人权最为黑暗的阶段,保留了人性的光芒和司法的正义,最终使整个民族迈向了文明和进步之路。

125年之后,人们不禁要问一下,人身保护令距离今天居住在中国的中国人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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