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阳:重庆模式是可持续的

作者:初阳

来源:作者留言

来源日期:2011-10-2

本站发布时间:2011-10-3 0: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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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我近两年来的观察和研究,重庆的快速发展是可持续的,并且近三年内还将有更为快速的发展。重庆是在驾驭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的发展,是向世界大开放的结果,更不是搞人为的大跃进。

  打黑与反右倾又怎么能扯到一起去?附上几段报告中有关重庆打黑的内容:

  第七大创新举措——“打黑除恶”反腐败。重庆“打黑”,准确的提法是“打黑除恶”,是指2009年6月以来,重庆市开展的以“打黑除恶”为核心内容、实质是彻底铲除公检法部门权力腐败的一场专项正义斗争。依据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数据,自该项斗争开展以来,重庆市打掉黑恶犯罪团伙429个,抓获涉案人员6548人,缴获各类枪支3万余支;破获毒品刑事案件6194起,打击处理5069人,缴获毒品3000公斤;解救被强迫卖淫妇女3000余人;查扣涉案资产30多亿元。共破获刑事案件193992起,打击处理77397人。共立案查处涉黑权力腐败案件1078起,1271人,其中正厅级10人、副厅级37人、处级300人;涉及公安79人、检察院28人、法院38人;国家公务员886人这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无论从实际效果、还是从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都是非常高的。据2009年底的调查数据,有78%的市民认为安全感得到大幅提升,89%的市民认为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又据2010年的数据,重庆市主城区110报警量下降40%,刑事案件下降49.9%。群众安全感达到95.89%。2009年6月以来,重庆市黑恶犯罪举报中心共收到4万份检举揭发线索,其中80%是实名举报。

  只有组织化权威才能对付和剿灭组织化犯罪,这是人类对付集团犯罪的一般经验。但并不是所有的政权组织都可以对付得了和剿灭组织化的犯罪。在以追求“程序正义至上”的西方法治社会,许多犯罪因为办案程序的瑕疵而逍遥法外,这既是西方法治社会的悖论,也是西方为什么难于剿灭有组织黑社会犯罪的根本制度原因。重庆打黑除恶的彻底性和规模化彰显了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共产党政权的本色是什么?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为最广大的老百姓谋福利!这是衡量一切国家法治和政权行为正当性的根本标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更为根本性的标准。如果共产党的政权被资本和黑恶势力捆绑、挟持或要挟,跟黑恶社会势力搞到一块去了,那么我们的政权还叫共产党的政权吗?重庆打黑除恶的本质就是在坚持中强化共产党政权的本色,还老百姓一个朗朗乾坤。重庆这次打黑除恶暴露出来的问题非常严重,我们的公安和司法部门的许多领导干部已经和社会的黑恶势力搞到了一起,成了这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这样的“官黑勾结”比“官官相护”和“官商勾结”危害还要大。无论哪一个社会,如果连公安和司法都没有了起码的公正,这个社会还会有公平正义吗!人民群众活得还会有尊严吗?这次重庆打黑除恶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只要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和主要负责人以人民服务的本色和大公无私的精神,就能够做到英勇无畏,不仅敢于去碰非法的资本和黑恶势力,也能够铲除社会的一切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的东西。重庆的经验和解放初新生政权在短期内就清除一切封建社会污秽和垃圾的经验都能够证明这一点。

  当然,共产党人既要坚持实质法治,也要补上程序法治这一课。但完善程序法治,绝不是把程序法治作为分离甚至高于实质法治的至上对象来看待,而是要把程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并在程序法治尚未完善之前,更要以实质法治打击黑恶势力。不能因为程序法治尚不完善,或为了追求程序法治而丢掉实质法治的追求。法学界有的人以“程序法治”的价值或正当性质疑甚至否定重庆打黑除恶,那是颠倒了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程序法治”也就是打黑除恶的适用法律是否正当,程序是否符合法制,这实质是比“实质法治”低一层次的问题,是打黑除恶“怎样打”的问题,而不是“该不该打”和“打的效果怎样”的问题。“怎么打”要服从“该不该打”和“打的效果”。只要该打,打得效果满足人民的意愿,即使打的过程中有些瑕疵,也是枝节问题,不影响打黑除恶本质上的正当性。有一些人用“怎样打”的正当性否定“该不该打”和“打的效果”的正当性,正如苏伟教授所说,或者是立场问题,或者是完全把西方“程序法治”或“形式正义”保护私权的那一套搬到中国来,“把喝法国香槟当做喝酒,把吃法国大餐作为吃饭,而否定喝茅台也是喝酒,吃重庆火锅也是吃饭一样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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