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院认定,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

就在吴英被二审驳回上诉前四天,即在2012年1月14日下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刘洪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地警方调查发现,2005年8月至2011年10月长达6年的时间内,刘洪飞以自己投资股票能赢利、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隐瞒自己投资股票、期货连年亏损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累计集资金额高达8537万多元。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也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量刑时,既要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

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吴英和刘洪飞的涉案数额属于特别巨大,但数额特别巨大并不是处死的唯一标准.

在吴英案中,她还检举了一些贪官,有立功表现,按照《刑法》规定应从轻判处。

《刑法》修正案(八)对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处罚刑种是二选一,即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既可选择无期徒刑,也可处选择死刑,至于选择哪个刑种由法院自由裁量。

如果认定犯罪事实没有错误,判处吴英和刘洪飞死刑,也不能说法院违反了《刑法》规定.

但是刑事惩罚不能一味地用重刑严打。既能《刑法》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既可适用无期徒刑,也可适用死刑。那么,为何一定要选择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呢?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既能选择了死刑,为何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呢?难道只有处死这类经济犯罪分子,才能解受害者心头之狠吗?

经济损失已经造成,就是判处他们的死刑,又有什么作用呢?也许有人会反驳,不用重刑来严惩,怎么能抑制犯罪,怎么起到威慑作用?果真是这样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搞了多次“严打”,也杀了很多犯罪分子,起到了治本作用吗?随后的社会治安形势,还不是越来越严峻?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复仇心理,这是难以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但不论是古代人。还是现代人,不会有“骗钱偿命”的心态吧?

这些来年,中国废除了部份经济犯罪死刑,但保留的仍然还有很多。

在当今频发的经济犯罪中,官员贪污受贿案非常多。在司法实践中,对大贪官的刑事惩罚,有往废除死刑方面控制的趋势。

君不见,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大官员中,又有几个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机关对他们更多的是适用无期徒刑或是死缓,还有的甚至是有期徒刑。

要知道,按照《刑法》的规定,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最高刑是可以处死的。副省级以上大贪官们,只要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可以到北京秦城监狱“安享”余年呢!

普通的诈骗犯罪是没有死刑的,不知为何当年新增“集资诈骗罪”时,怎么又搞出了一个死罪?增设集资诈骗罪后,被杀的人也不少了。

在此,建议全国人大在下次修改《刑法》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在没有废除该罪死刑前,最高法院应本着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尽可能不适用死刑,或者只适用死缓。

吴英案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而刘洪飞案也很可能要提起上诉。

死刑案件要多长时间核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大案会非常快,象福建省南平郑民生杀童案,还有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杀情妇案,复核时间可能没有用到一个星期。但也有的案件会慢慢拖。我办理过的死刑复核案(担任辩护人),最慢的拖了一年半时间。

据媒体报道,最高法院对高级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不予以核准死刑的比例大概在百分之十五左右,不知吴英和刘洪飞能否逃过这“生死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