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2月06日 10:38:17

  
   上周,内地和香港之间的骂战再度升级。继北大教授孔庆东谩骂“港人是狗”后,一群香港网民奋起反击,在报纸上刊发广告,公开指责来到香港的大陆客为“蝗虫”,并强烈要求港府尽快修订基本法第24条,以阻止大陆双非孕妇(指夫妻双方都不具有香港居民身份)无限量入侵香港。“蝗虫论”随即引发两地民众之间更高声调的骂战,相当部分的大陆人指责香港过河拆桥、数典忘祖,而港人气愤之余,则痛斥大陆人来港如蝗虫掠过,侵占挤压自己的生存资源。
 
   居港权是问题关键
 
   透过上周的这则广告,可以看清,断断续续、始终不停的港陆骂战,矛盾焦点还是集中在双非孕妇在香港所生的子女是否享有居港权。至于大陆客在港举止不文明引发冲突、港人不满D&G禁拍等,则是两地融合过程中因文化、民俗和习惯不同,进而导致摩擦衍生出来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这些都属于细枝末节,不占主流地位,相信随着两地交流沟通的增多,此类摩擦会逐渐减少。倒是上周的这则以蝗虫为背景的整版广告,旗帜鲜明地亮出了港人对于大陆人的不满本质。这就是,港人对于大陆人“忍够了”,因为香港每18分钟就要花100万元养育双非孕妇在香港所生的双非儿童。
 
   如果说,过去两地的骂战还是小打小闹,属于交往中的正常现象,还可置之不理,那么现在,面对一个已经廓清的焦点所在,无论是香港政府,还是中央政府,现在已没有理由继续回避下去。因为,港人身份的确认,不仅攸关到现有700多万人的生存权,更攸关到香港社会未来的发展前景,攸关到大陆和香港两地民众能否避免族群撕裂的悲剧。
 
   居港资格屡有兴讼
 
   居港权问题,自香港回归后曾数度掀起风波。而针对每次风波的处理,因手法各异,效果也大有不同。1999年年初终审判决的吴嘉玲案,港府败诉。终审法院判定,《入境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三)项所指的香港居民所生子女是包括其父或母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或之“后”所生的子女。港府不服判决,遂在当年的6月26日,由时任保安局局长的叶刘淑仪和时任律政司司长的梁爱诗,共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给出的司法解释是,在出生时父或母都未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没有居港权。这一解释,使得有条件来港定居的人骤减至20万左右,比起释法之前估计的167万人远远为少。
 
   另一桩居港权的著名案件,则是庄丰源案。这桩始自1999年兴讼,2001年终审判决的案件,以终审法院驳回入境处处长上诉,判定庄丰源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告终。终审法院当年7月20日判定,不论父母是否已在香港定居,只要在香港出生的中国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权。港府这次同样表态不服,但是最终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并没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给予新的司法解释。
 
   这就为现在越演越烈的双非孕妇到香港产仔提供了法律罅隙。既然法无规定外地孕妇不得到香港产仔,既然之前终审法院认定港生子女就具有居港权,而香港同时又是执行判例法的地区,那么,港府就没有理由禁止双非孕妇到香港产仔,只能以行政措施进行年度总额的限制。港府面对此次骂战一再示弱,只由民政事务局长曾德成出面,空泛无力地呼吁了几句要包容之类的话,尴尬的原因即在此。
 
   庄丰源案留有尾巴
 
   法律界人士在分析上述两案时指出,吴嘉玲案解决的是其出生时,其父母是否已经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问题。庄丰源案解决的则是其在香港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否符合所生子女拥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出生”法定条件的问题。在判决后果上,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的判决,扩大了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到香港居留的范围。由于港府提请人大及时释法,才没有造成大量人口在短期内涌入香港特区的严重后果。而庄丰源一案,终审法院的判决却打开了内地孕妇到香港生仔的缺口。
 
   这使问题留有后患严重的尾巴。时至今日,双非孕妇来港产仔已成潮流,11年间竟有12万双非婴儿诞生在香港;而更让港人难以接受的一个事实是,2011年诞生的第一个香港宝宝,父母双方竟然都是内地人。
 
   法治社会要讲法律
 
   港人难以接受双非孕妇带来的双非婴儿,心态很好理解,也令人同情。但极少部分人借题发挥,指责大陆客为“蝗虫”却非常不妥。香港是法治社会,正是基于这一点,港府才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对双非孕妇来港产仔只疏不禁。同样,大陆客来港买东西,进医院,生孩子,上学校,如他们所作所为并不违法,就没有道理对他们进行指责。至于自由行衍生的各类问题,需要正本清源,找到源头和本质,循法律途径解决才是正道。
 
   回到双非孕妇香港产仔问题,不难发现,源头正是终审法院对庄丰源案的判决。打个比方,终审法院的裁决,好比让港人当年搬起了石头,却砸了自己现在的脚。“蝗虫论”是也非也,不辩自明。不过,眼下最重要的,还是要解决庄丰源案的尾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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