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老虎庙 | 评论(3) | 标签:律师, 公正, 法律, 敏感案件

在我们这棵发育不良的大树上,挂满了先天不良的“果子”。这些果子们干枯、萎缩、扭曲、缺乏水分又容颜乏色,却奇怪的是他们仍然坚定不移地挂着,挂着。这个坚定地“挂着”已经近乎于赖皮。

我们不能否认这个事实,以至于果子们自己都觉着自己如此挂着的多余。但他们仍然在挂。想想,这该是多么悲剧的一幕:他们是挂着,却力不胜任名其为“硕果”。

我的这个开场直指当今体制下的公务员阶层。他们几乎无一例外地遵循着层层“上级”的指令,在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通用公务员守则里,这已成为他们基本的生存法则。但就在如此表面上,他们却糟践了他们真正该为之努力的一个称号——公民。

没有心存感恩于社会的自我能动性,没有了对于社会的自觉认识,一切听命于官,而非法,而非公民个体责任。结果是这个国家机器运转的消极被动和互相推诿,办实事的人没有,只给上级脸色办事的人却绰绰有余。著名律师刘晓原在2011年度律师年度审核过程中的遭遇正是这棵恶树和一堆衰果联手制造的一个牺牲品。

2011年五六月间,刘晓原所在旗鉴律所年审受阻,直接导致所内数位律师不能正常执业的事情已经广为人知。如今眼看又到了2012年年审季,消息传来,刘晓原一年来为之纠结之事仍然毫无进展。

在系统阅读刘晓原提供我的相关文件后,发现凸显眼前的无非是这样一些说法:不让旗鉴律师事务所通过2011年度年审考核,是因为刘晓原律师办理了“敏感案件”。其次是旗鉴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符合要求。其实要驳倒后一个理由不难,去过旗舰律所设在北京的办公室的人都知道,朝阳区司法局的结论经不起一驳。而没去过者仅只从朝阳区司法局结论的“连空调都没有”一点看,就明白认识到刘晓原所在律所遭遇到的是“蓄意谋杀”。试想想,和要杀你的人讲理又能有多少胜算呢?何况杀人者倘若蓄意已定,那将不再会有底线:杀了你就是了,说什么都嫌多余!至于前一个话题“因为刘晓原律师办理了‘敏感案件’”。分析这个理由那就得从说这话的人,即从源头说起。据刘晓原向司法部吴爱英部长投诉的内容,此话出自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牛旭科长对本所合伙人讲”。但刘晓原以及旗鉴律所同仁心里非常清楚,其矛头直指刘晓原而非他人。据了解,旗鉴律所从业所有律师包括刘晓原均已按相关要求和准确时间在2011年度审核期内向北京市律协缴纳了相关费用(个人2000元、律师事务所10000元),并获得审核通过,获得了盖有“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专用章”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证明”,并加盖有年度考核专用章。但问题出在一切程序合法完成,最后需要朝阳区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章时遭遇到了蛮横拒绝。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科牛旭科长表示,已通过的年审材料作废,要重新进行审查。且不说事情明显遭遇“不明蓄意”,就只说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对北京市律协已批复审核结果的大胆阻击就值得追究一下这个里面的中国特色。

据专门研究中国律师业的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助理教授刘思达调查,在中国的许多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完全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律管处、律管科的处长、科长也是当地律协的秘书长,律协的办公场所也经常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楼里。即使是财政状况较好的北京律协,也只是在数年前才终于搬出了北京市司法局。”[据徐凯文《“中国特色”的律协》]。那么作为一个极具特殊性的行业,律师行业保护组织如此“被管制”“被领导”而失去了职业尊严,不能为专门性服务而臣服于某种政治需要的状况又源自于什么样的支撑呢?2010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30号文)。也正是通过30号文的规定,中国律师被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如此定位立刻引发学界批评,它直接改变了2007年制定的《律师法》中定位,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职业人员”。

众所周知,刘晓原在近年来参与的国内重大案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功不可没。艾未未、王荔蕻、何胜凯、福建三网友禁言等案等举不胜举。这也铸就了刘晓原执业审核遭遇中多次出现的滑稽说法“敏感案件”。因此我们不能不认为,这其实是对律师职业的抹黑,是对合法律师人格的一种“歧视”。放大了看,在中国竟然有“敏感案件”和“非敏感案件”而因此武断其丧失被辩护权利,那么中国的司法制度不是残废的制度又能是什么呢?让我们试想一下,倘若上述系列所谓“敏感案件”的审理中,由于“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制度”与秉持公理为天则的律师在天平上的失衡,我们的律师存在该是多么大的悲剧。

错误行为总归是有其缘由的,而缘由又往往貌似遵循一种什么什么规定。因此规定的出台必须公平,必须正义,必须尊重规定对象之特点。规定犹如尺度,它的存在应该像少女的纯真一样不被玷污。我们因此不对刘晓原遭遇中的有名有姓人物(比如牛旭科长)提出过多指责。因为他们就是那棵树上挂衰了的果子,其根源还自于为衰果提供养分的那棵恶树。

在刘晓原律师执业年度审核的多舛经历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一些运行链环中的自相矛盾来。每一个人实际上是在背离成就自我为公民的大背景下做着未必情愿的事情。这就启发了我们:当前局势正是提醒所有公务员良心发现、检讨功过、站准队列、留好出路的最佳时机。你也许可以说因为饭碗,你也许可以说责任不在你的环节。但你决不可面对来自上头的错误仅只唯唯诺诺,在职权的范围以内,发出哪怕是纤弱的分贝是你的所能。

有幸我们有更多的公民正在觉醒,觉醒的公民可以在下投出你的一票,请不要以为刘晓原只是一个个人。当您遭遇不公之时,您发现您需要律师不被干扰地独立判断!

做为公民,请投票发声……

投票页面 http://24hour.blogbus.com/logs/200723766.html

【附文】刘晓原《关于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年审考核被刁难的情况反映》

司法部暨吴爱英部长:

我是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现就本所2011年度年审考核被故意刁难的情况,特向贵部作如下反映:

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规定,2011年度北京市律师年审考核工作,从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

2011年6月初,本所按照正常的程序,通过网络办公平台申请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考核。

北京市律师协会经过审查,认定本所和执业律师达到了考核标准,在“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上盖有“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专用章”,同时出具“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证明”,并盖年度考核专用章。

本所书面年审材料通过的当天,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缴纳了律所和律师全部年审等费用。律师事务所费用一万元,律师费用每人二千元。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收据并盖有财务专用章。

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办事程序规定,书面年审考核材料通过后,还要将律师执业证交给朝阳区律师协会盖章。

2011年6月21日,本所在要求盖年审考核章时,工作人员拒收本所的材料,称这是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规定。公律科牛旭科长表示,已通过的年审材料作废,要重新进行审查。

后经过无数次的交涉,本所律师个人的年审考核,在2012年2月才全部通过,但律师事务所年审考核仍卡住不让过。

不让本所通过年审考核,按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牛旭科长答复,是办公场地不符合要求。

在2011年6月年审考核结束后,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牛旭科长要求本所另租新的办公场地。2011年7月初,本所按照公律科要求,与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承租该院“皮革大厦”1028室(面积六十多平方米)作为新的办公场所。

随后,本所向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递交办公场所变更材料,即变更场地合伙人会议决议、律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表、房屋租赁合同书、税票、安全保卫防火卫生绿化协议书、房屋产权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办理办公场所变更备案手续。

材料报给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后,一直拖到2011年8月30日,牛旭科长才带着工作人员到本所新租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完后,牛旭科长表示让本所等待通知。

没想到的是,后来牛旭科长又以本所新租办公场所不符要求,仍然处在整改状态中为由,拒绝办理办公住所地迁移和2011年度年审考核手续。

本所只是一家小律师事务所,仅剩下了五个执业律师,办公场地有六十多平方米,已经足够办公使用了。而哪些在法院附近租门店房办公的律师事务所,办公面积有些只是十几平方米。而按照北京市司法局文件规定,法院附近二百米范围内是禁止律师事务所租店面办公。但是这方面的问题,司法局根本不去查处,且每年都给办理年审考核手续。

本所年度考核和办公场所变更,完全是按照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要求进行。

但据朝阳区司法局公律科牛旭科长对本所合伙人讲,不让旗鉴律师事务所通过2011年度年审考核,是因为刘晓原律师办理了“敏感案件”。但是,投诉人查遍了《律师法》和司法部的规章以及北京市司法局文件,也没有发现律师办理了“敏感”案件,律师事务所就不能通过年审考核的规定。

本所就年审考核问题,曾多次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反映,得到的口头答复是他们管不了。

本所2011年度年审考核,已拖了快一年时间。如今2012年度的年审考核又将开始。鉴于朝阳区司法局不给办理年审考核严重侵犯了本所合法执业权利,鉴于北京市司法局对本所反映的问题无法协调解决,因此,特向司法部进行投诉,恳请予以解决。

此致

  投诉人: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晓原

  2012年3月20日

  联系地址:朝阳区将台西路18号院皮革大厦1028室 邮编100016 联系电话 1312166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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