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警察凭主观判断抓住一名毒贩,但是法庭判决认为,警方的做法侵犯了加拿大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华裔法律专家认为,类似案件对华人有重大启示。

Photo: RFA

图片:法律学者李天明 (锡红拍摄)

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诉法院(Ontario Court of Appeal),星期三,推翻对一名因藏毒被定罪的男子的判决,因为警务人员在没有证据和搜捕令的情况下,单凭主观判断,对当事人进行搜身并找到毒品。法庭认为,警方的做法严重违宪。
 
据加通社的报道,事发当日,警官曼纳福(Saverio Manafo)与同事巡逻时,发现黑人男子布朗(Quincy Brown)形迹可疑。警官曼纳福怀疑布朗藏毒,于是将他拘捕。警员随即从布朗身上搜出可卡因、大麻及现金。随后,布朗被裁定数项与毒品相关的罪名成立。
 
4月11日,安大略省上诉法院撤消了对布朗的定罪,指出,虽然曼纳福警官认为布朗藏毒、贩毒的直觉和判断十分准确,但他并没有任何客观的证据。这种拘捕是严重侵犯被捕人士个人自主权的行为。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联邦赋予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能受警员对事件的主观判断影响,无论那种直觉有多么准确。
 
曾在中国政法大学担任讲师的法律学者李天明分析认为,安省上诉庭的裁决,虽然放过了一个真的毒贩,但是维护了法律的程序正义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权力的侵犯:“真的看到有毒品了,那么警员所有的做法都是正确的了,不是,法律必须讲究程序。仅仅凭判断、感觉、观察,在没有足够的证据,在没有法院颁布的搜查令的情况下,警员无权搜查一个加拿大公民的身体和和私有财产范围内的东西,例如住家等。”
 
李天明并认为,对类似的案件,华人,特别是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在理解上有很大的误区:“华人常常认为,要看结果。如果真的抓到了某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某个可信的罪行的话,就是有结果的话,那么华人就认为前面警察的行为,司法程序都可以不在乎,都可以接受。在西方,司法程序是非常严格的,程序常常是第一位的。”
 
李天明继续分析认为,中国不尊重法律程序的案例泛滥成灾:“在中国,我们经常听到、看到这样的案例,警察随便闯入人家,或在某一个地方就把他认为可疑的人叫停,然后就对人身、财产进行搜查、没收,甚至对人身进行侮辱、扣押、拘留。这都严重的践踏了人权。使公民生活在恐惧当中,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中国在司法程序这条路上,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李天明表示,中国政府对异议人士、民主人士和维护自己基本人权的民众进行迫害,是将法律当作了统治的工具:“包括对陈光诚、赵连海、胡佳、刘晓波,以及刘晓波的妻子刘霞,对他们的种种做法,都远远的超出了法律的底线,甚至都超出了人性的底线。也违背了中国政府自己制定的宪法。”
 
2008年,安省法庭也当庭裁决一名来自中国大陆的女留学生钟蕊琼无罪,虽然其制造假护照、假证件、假学历等罪行罪证确凿,但因为警方在调查行动中出现了违规现象,法庭不得不将钟蕊琼当庭释放。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锡红从加拿大发来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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