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9日,发课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交《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鉴于原审法院在一审中存在着实体和程序的错误,非法剥夺了发课公司的质证权、辩论权和依法提交证据的权利,造成原审事实认定不清;发课公司在上诉中提供了新的证据,特申请二审依法以公开开庭方式审理。

关于请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及报名参加旁听
和复印庭审笔录的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258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路青 

被申请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
法定代表人:郭筑明 

请求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2)二中行终字第654号、 655 号案。 

事实和理由: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虽然对(2012)朝行初字第81、82号两案的审理极为重视,开庭时在法庭内外安排的安保人员竟百倍于庭审人员,以至于代理律师上厕所都享受到了由专人“护送”的待遇;但原审法院又对如此引人注目案件的审理,安排在仅能容纳五名旁听人员的小法庭内。并刻意安排了五名群众演员扮演旁听群众抢占了法庭仅有的五个旁听席,使得名义上的公开审判变为实质上的秘密审判,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

不公开的审判必定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而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判决的公正。原审法院的武楠审判长正是利用没有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不公开审判,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以“庭审听从法庭指挥”为借口,自行创制了“读秒审判法”,非法地剥夺了上述人的举证权、质证权、和辩论权。例如:原审法院在质证阶段,不顾申请人的抗议,将申请人对每组(200页)的证据的质证时间限定在5分钟、即300秒之内,平均每页证据的质证时间仅为1.5秒,均分到三名律师、对每页证据的质证时间更只有0.5秒。而且武楠审判长为保证“读秒审判法”得到认真地贯彻执行,在申请人代理律师质证过程中,就不断地作出“还剩两分钟……还剩一分钟”的善意提醒,而一到其规定的五分钟,就立刻宣布“时间到!进入下一组证据的质证,否则视为放弃质证”。这就是武楠审判长“读秒审判法”(二审法院可以调阅原审视频资料以辩真伪)!而申请人的三位代理律师显然没有受过这方面的专业培训,致使无法运用“读秒审判法”来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间接地导致原审法院作出枉法裁判。因此,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对原审法院的枉法裁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原审法院之所以敢以“读秒审判法”来践踏法律并作出枉法裁判,就在于本案的庭审没有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庭审便没有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而任何没有监督的审判都难以保证实体裁判的公正。

2、被申请人虽认定申请人共有58张涉案发票,系“未按规定取得、开具”,并对申请人实施处罚,却始终不能向法庭提供涉案的58张发票。而武楠审判长面对三位代理律师坚持要对58张涉案发票进行质证、以证明其处罚是否有证据支持的正当要求给予了严厉的训斥、并拼命敲打法锤,以致于代理律师不得不提醒武楠审判长 “要爱护公物”。

被申请人最终在法庭的袒护下,没有提供该58张涉案发票供申请人进行质证,而原审法院面对被申请人如此“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决定,竟然在裁判文书中回避了没有对58张涉案发票进行质证的关键情节,并判决予以维持其处罚决定,这一切都源于审判程序的不公开。鉴于原审法院非法地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直接导致申请人在原审中不能对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性的质证,为此申请人绝不认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

 3、被申请人故意隐瞒 “博雅园、三影堂、上院”三个工程项目中的成本支出,并知法犯法、不依法扣除成本支出,直接以工程款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创造出几乎高达100%的利润率的神话,也创造了将北京同期建造成本大幅下降465%的奇迹,并以此神话和奇迹为依据、对申请人处以高额罚款,是典型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审法院面对被申请人如此离奇的神话和奇迹,以及其没有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的关键问题,却违反最基本的法官职业道德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双眼一闭地在判决书中称:“被告在确认原告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按照规定确认了与原告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并予以扣除(见《原审判决》P10 第11~12行)”,是典型的颠倒是非黑白和“事实不清”。 

4、申请人为了证明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已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足以推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主要证据不足”;又鉴于原审法院在本案的一审中存在着诸多实体和程序的错误,特别是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和依法提交证据的权利,造成原审事实认定不清;而申请人不仅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存在争议,又提供了新的证据,如果二审法庭在二审中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来审理本案,不仅无法查清事实,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申请人特以书面方式请求贵院对于本案的二审以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5、申请人鉴于在6月15日一收到原审法院定于6月20日开庭《传票》时,就立即向原审法院报名索取旁听证,却被告之旁听证“已经发完”,申请人始终为无法亲身体验如此空前绝后的庭审而感遗憾。为防止“加塞”现像的重演,申请人特提前向贵院提出报名申请,请求贵院在确定处理、和处罚两案开庭日期时,务必为申请人保留两张旁听证(处理、和处罚各一张),如蒙保留,将不胜感谢!!!

 6、申请人又鉴于原审法院在2012年6月20日深夜庭审结束时,面对申请人“复印庭审笔录”的正当要求,借口管理复印机的人员已下班,要求路青第二天去复印。但当路青第二天如约而至时,武楠审判长不仅矢口否认亲口答应复印的事实,还称朝阳区“法院内部规定”不允许复印庭审笔录。

申请人认为,当事人复印庭审笔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朝阳法院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虽然我们不能要求法官都是圣人,但是言而有信应当是作为职业法官最基本的素质,不然如何取信于民、如何以公正的形像端坐在法庭审理案件。

申请人为维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二审开庭的需要,在此特向贵院提出复印原审庭审笔录的书面申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青 
 201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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