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的臨門一腳

◎ 賴佑哲

邱議瑩踢掉法務部部長辦公室一小片門板事件,經國民黨放大為暴力事件,並交由治安機關以毀損和妨礙公務罪嫌移送法辦。仔細查看新聞踢門的影片,當時和邱立委同行的還有幾位男性立委,大家禮讓邱立委出腳,顯然考慮到邱立委力道較小、比較不會引起破損,不料卻踢掉那一小片門格板。應屬無毀損的故意,不符刑法毀損罪需有犯罪故意的要件。

退一步言,從踢門的影片可以看到那一行立委互相扶持,讓邱立委出腳,假如警局要法辦,也應該將那一行人全部以共犯方式移送,只移送邱某一位女立委,好像是專業不夠。然而,因為國民黨和媒體一再放大該事件,以至於昨日邱女在高鐵受到恐嚇而必須申請隨扈保護。恐嚇為民喉舌的國會議員的人追緝不到,這不是專業不夠的問題,而是治安單位居心叵測了。

退百步言,那款有八或十片門格板的門,如果門格片製作不當,鑲框處特別脆弱,容易一敲即落。當初行政院將那種門做為部長室的門,是否有規劃不當、規格強度不合或是驗收不當?宜請立委們和監委提案調查。

退萬步言,當時屬於上班時間,立委查察和拜會部長辦公室屬於執行公務。在法務部長有違反人權的緊急情況下,立委情急求見,部長沒有正當理由而鎖門,萬一真是過失破門。這就像在台灣的捉姦,在情急之下也是破門而入以收集證據,屆時勇夫被捉姦在床也會成為懦夫。沒有毀損問題,只有修復的問題。再說,立委見法務部長乃屬於公務行為,法務部長無理由而不見面並鎖門,是否有妨害公務,才是應該查明之處。

(作者為前區域醫院副院長)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