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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高层决策者的举措来看,中国似乎要碳税和碳交易“两条腿”同时走路。

近日,中国媒体报道说:碳税征收的改革方案正在全国人大讨论,二氧化碳的碳税征税率将超过10元/吨。今年以来,中国政府高层官员在多个场合均表示了征收碳税的可能性,这其中包括新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今年3月和7月分别表达了征收碳税、以促进节能减排的意愿。

事实上,早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碳税就进入了中国官员和学者的视野,关于碳税也从理论讨论迅速上升到何时实施以及如何实施的阶段。彼时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姜克隽就曾对笔者预言:碳税最早会在十二五期间实施。目前看来,这一预测即将成为现实。

所谓碳税,即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以达到减缓全球变暖、保护环境的目的。碳税的提出,源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ou)在上个世纪50年代所提出的“庇古理论”,他主张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向排污者征税,从而控制污染排放。对于环境经济学家而言,通过这一手段将企业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也是利用经济手段寻求减少污染的最有效途径。

目前,全球范围内实施碳税的国家主要来自北欧,包括丹麦、荷兰、芬兰、挪威以及瑞典等,这些国家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已开始征收不同税率的碳税。鉴于产业机构和能源结构的不同,目前碳税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制造业占比大的经济体中,还未曾有实施的先例。

虽在北欧有成功先例,但由于国情不尽相同,很多业内人士对于碳税在中国的实施仍持保留意见。如今,随着碳税实施时间表的临近,笔者认为碳税的“中国式探索”有至少两个关键挑战需要应对:

首先,碳税是否会遭受行政干预从而变质?哈佛大学肯尼迪行政学院的环境经济学家罗伯特.斯特文斯(Robert Stavins)在探讨碳税制度设计时就曾言:在发展中国家,可能的行政干预会使碳税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碳税如何实施、谁来实施以及如何监督?在现行国家税收体系下,这三个问题直接决定了碳税的实施效果。

作为税赋的一种,很多人担心碳税的征收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降低低收入水平人群的生活质量,而碳税的支持者们则认为:通过减少征收其他税目,如个人所得税、中小企业税赋等,实现碳税的“税收中性”,或将碳税收益用于支持减排技术研发或社会福利事业,平等分享税收红利。

可以说,能否实现“税收中性”或“红利均享”,是碳税制度设计的关键一环。这在税赋体系发展相对完善的北欧国家或许不是个问题,但这对于我国的税收体系以及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来说,很多人对其还存在着很大的质疑。

谁来实施?国税与地税如何分成?这也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征税部门积极性。“在利益分配格局下,企业在依法纳税和寻租行为间将如何选择?”中国工业经济会理事王毅刚在和笔者讨论时提出这样的担忧。一旦出现税收违法行为,如何监督,谁来监督?碳税征管制度的这些细节设计,直接决定了碳税实施的效果是否能够如人所愿。

其次,碳税的实施还应考虑与目前已经展开的“碳交易”试点如何协调和统一。早在2011年,国内就先后在北京、深圳、天津等7省市展开了“碳交易试点”,今年6月,深圳作为国内首个碳交易强制市场已经启动。

学界对于“形成碳价格是制定减排政策的关键”这个观点早已达成共识,但对于碳税和碳交易,究竟哪个的减排效果更好、成本最低,却一直未有共识。

目前,从高层决策者的举措来看,中国似乎要碳税和碳交易“两条腿”同时走路。虽然在实施和效果上有所不同,“理论上来说,如果碳配额进行拍卖,它对于公司来说与缴纳碳税无甚区别;同样,若碳税的收益能够以某种形式返还企业,碳税则与发放免费配额的交易体系无异,”罗伯特·斯特文斯曾经这样提出。

因此,“两条腿走路”必然意味着碳税和碳交易这两种制度在覆盖范围上存在高度重叠的可能性。如何避免重复计算、双重监管,也是即将出台的碳税征收方案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据有关专家透露,酝酿中的碳税将不再对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或地区进行征收,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就包括:两种手段是分地区而治?还是分行业而治?还是借鉴澳大利亚“从碳税向碳交易”逐渐过渡的经验?从目前透露的碳税征收方案中,笔者还没有看到太多的实施细则。

“碳交易和碳税完全可以在行业上进行划分,在固定的大型排放设施的排放控制上碳交易更为适宜,而对于交通、建筑等行业的小型、分散的排放设施上则碳税更为适用,”中创碳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人虎对笔者这样说,“在目前深圳的强制交易市场上,针对工业直接用电和建筑已经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也许可以成为未来向碳税制度过渡的一个切口。”

袁瑛,原《南方周末》记者,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奈特科学新闻奖学金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