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豆瓣用户 囿于实务

前几天看到一条微博,说的是女童工被性侵的危险。

忽然想到还在律师实习的时候跟导师办的一个案子:东南沿海某省会城市一民工子弟学校,60岁的男语文教师被认定强奸4名3、4年纪的女生,已经被判有期徒刑20年,正在服刑。我们代理的是其中一位女生的民事索赔。

翻阅案卷时我发现,该教师在数年前,已经在老家(中西部某镇)因为强奸学生而劳教两年,对,是劳教。

众所周知,这类案子的赔偿金少的可怜,被强奸的女孩未收到严重的肢体伤害,几乎没有医疗费用支出,只有一点体检费用,几天误工费和交通开支,千把块钱,刑事附带民事又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我们打算的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由起诉学校,这样可以包含进同样少的可怜的上限五万的精神损害赔偿。

说实话有没有觉得有点可怜?我自己认为对一个11岁的女孩而言,被强奸造成的创伤实在难以被这可怜五万人民币弥补。

老板出了个馊主意,起诉的时候连带进本市教育局,通过某种压力促使学校寻求庭外和解,或许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更多的赔偿。之所以说这是个馊主意,因为根据侵权法本身,教育局并不对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承担责任。

我们走访了学校,本以为可以抓到一点行政上的过失,因为我认为,既然这人已经有在老家学校当老师时因强奸被劳教的经历,肯定没有有效的教师证了,而学校雇佣无证教师,教育局是有监管责任的。

结果校长好整以暇地拿出了那人的有效教师证原件。换句话说,这小老头在老家强奸学生以后,教师证都没有被吊销。

于是我想说的是,同样强奸女生,在东部沿海某都市,他可以被判刑二十年,而在他中西部的老家,劳教(未经审判的)之后,连教师证都能保留。

来源:http://www.douban.com/note/32565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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