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体”一词从语源学上可追溯至诸多中国古籍,但作为法政概念,则经历了从近代德国被移植到明治时期的日本、再从日本被移植到晚清中国的,可谓“跨国交叉往复移植”的过程;其间,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装置而曾发挥过建构国家形态、将特定政治权威正当化以及形成国家统合原理这三种功能,从而有力推动了其内涵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发生相应的演变,乃至从最初的一个形式性概念嬗变为一个实质性概念;我国现行宪法上的国体条款就暗含着国家统合原理的特定内容,而其规范性内涵本身又蕴含着一种继续形成与自我演进的内在机理,这既潜藏着中国宪政发展的内在动力,也预示着其未来发展的应有方向。

   关键词:  国体 政体 国家性质 国家统合 跨国移植

   “国体”是当今中国法政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被认为是“宪法学基本范畴”之一。[①] 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它也被专门赋予了规范上的载体,历部宪法第一条就被认定为是关于“我国的国体”的规定。[②]而征诸史籍,追溯源流,可以发现:“国体”这个语词虽然最早出自我国古代文献,但作为具有特定法政内涵的“国体”概念,乃是清末时期从日本移植过来的,而其最初法政意义上的内涵,则又是明治时期的日本宪法学人从德国近代国法学中移植而来、并将其附会于日文中的“国体”(kokutai)这个原有语词之中的。质言之,“国体”这个概念,经历了从中国和德国到日本、再从日本到中国的、一个可谓“跨国、交叉、往复的移植”历程,在此过程中,国体概念的内涵多次嬗变,留下了各种具有深远意义的历史印痕,值得钩沉探析。

   本文尝试运用宪法学、政治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并力图贯通中日两国自近代到当代的宪法学说史,通过往返透视宏阔的时空结构,追溯“国体”这一具有标本意义的法政概念所经历的跨国交叉往复移植的历程,考辩其内涵结构的嬗变演化,探究其在中日两国各个不同时期盛衰兴亡的宪法规范基础以及社会历史背景,藉此管窥立宪主义在亚洲国家得以继受和发展的曲折轨迹,以期理解中国立宪主义长期所直面的历史课题,并为展望其未来应有的发展方向提供一种理论上的视角。

   一、宪法学前史上的“国体”

   在语源学上,“国体”一词可追溯至诸多的中国古籍,据考最早乃见诸《管子》,[③] 内有“四肢六道,身之体也;四正五官,国之体也”一句,[④] 其中的“国之体”乃指君臣父子五行之官,具有类似于国家组成要素的含义。《春秋》中亦有“大夫,国体也”一句,[⑤] 其中“国体”一词更直接指称国家的承担者。《汉书》中有“温故知新,通达国体”一语,[⑥] 其中的“国体”表示国家状态;另有“建白定陶太后不宜在乘舆幄坐,以明国体”一句,[⑦]此处的“国体”则指的是国家的体面。

   “国体”一词在历史上被引入日本,成为日文中的一个词汇,并直接采汉字写法,曾有クニカタ(kunikata)这一发音,后发音为kokutai,其意与中国古籍中的原意极为近似。比如当其最早出现在日本古代文献《出云国造神贺词》中时,其意即为国家状态。[⑧] 此外,德川幕府年间栗山潜峰氏所撰的《保健大记》中亦有“昭示国体”一语,该出典在日本颇为著名,这里的“国体”亦有国家的体面、尊严之意。[⑨]

   后来,“国体”一词在日本思想史上获得了特别重要的地位,加拿大学者John S. Brownlee即指出它成为“日本历史上发展出来的一个最具有原创性的政治观念。”[⑩] 应该说,这种观念最初是在江户时代(1603—1867)的日本国学中孕育了胚胎,并随着整个明治时期国家观念的发达而形成的。[11] 其间,德川幕府后期水户藩尊王学者会泽正志斋(又名会泽安,1781-1863)《新论》一书的问世(1825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时的日本正因西方列强势力的渗入而陷入深重的国家危机,会泽在该书开篇就连续以《国体》为题专辟上、中、下三章,其中通过借助日本建国神话等素材,对“国体”一词作了伦理的、文化意义上的阐述,力图塑造日本这一国家在精神层面上的主体性与一体性。[12] 会泽其实已经洞见到:当时的西方列强之所以具有强大的一体性,是因为基督教发挥了一种统合性的、源动性的凝聚力量,而他认为在古代日本也存在类似这样的某种“一体性”,即天照大神所创建并被传承下来的、以“政祭一体”的形式而存在的历史传统,这就是他所诠释的“国体”。[13] 会泽的这种国体论可谓用心良苦,旨在“以全民自发性的服从来取代当权者强制性的支配,”以期归“民志”于一,实现国家力量的统一。[14]

   但会泽所阐述的“国体”还只是精神性的,并未涉及政治组织与法律体制的建构,诚如当代日本法学史学家、有关日本国体学说史研究的权威学者长尾龙一先生曾剀切地指出:它仅仅属于一种“伦理的、文化意义上的概念”。[15]不过,会泽已经为这个概念赋予了某种超越传统语源学意义的内涵,从而形成了一种意识形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国体概念的内涵,已开始蕴含了国家统合原理的内容,具体而言,就是以天皇的权威塑造国家精神的“一体性”,力图让国家与臣民在被“神格化”了的天皇统治之下得到统合。这对国体概念史在此后日本乃至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持续性的重要影响。

   明治维新之后,国体概念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间,著名启蒙学者加藤弘之甚至在1874年出版的《国体新论》一书中区分了“国体”与“政体”这两个概念,认为前者是国家的本质,后者则是政府的形式。[16] 而福泽谕吉虽然认为只有民族的主权才能够构成“国体”,但也承认日本天皇的世系从未断绝的历史事实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其有利于凝聚日本国民的感情,促进日本民族的主权,[17]即他所言的“国体”。

   总之,在明治维新之后,国体概念开始被用于有关国家形态以及日本建国原理的探讨,尤其是被用于国家统合原理的构想。而其中有关国体与政体的区分,也使保守主义可借此澄清了他们的国体观念,即便于将一部分自己所欲的传统保守因素概括为一种绝对的、不可变动的内核,而将其他内容理解为次要的、只是属于政治权力在实践过程中的历史性安排。其实这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理论框架,使得东方传统观念与西方近代思想之间所触发的深刻矛盾有可能达成妥协,即在维持东方国家自身君主制传统(国体)的前提下,有效地吸纳并装备近代西方式的立宪制度(政体)。明治宪法就是在这种思想背景下制定的。

   二、“国体”概念在日本宪法学上的建构

   在日本近代史上,真正对明治宪法的制定产生过直接影响的政要人物,如岩仓具视、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均是带有国家主义倾向的国体主义者。其中,岩仓具视所秉持的“国体”实际上就是一种“国学意义上的政治神学那种宗教性质的原理与天皇主权这种世俗性原理的合成物”,[18]并且这种“国体”优位于“立宪政治”。此后的伊藤博文基本上继承了岩仓的制宪纲领,只是较之于国体更倾向于重视政体问题。[19]

   但作为明治宪法的主要设计者,伊藤博文首先考虑的还是确定“国家之基轴”,就此,他明智地选择了天皇皇统,并将其作为“在欧洲文化的上千年历史中起到‘基轴’作用的基督教的‘精神替代物’”,[20] 即作为一种“以‘国体’之名而被称谓的非宗教性质的宗教”,[21] 其目的无非就是力图通过这一“国家之基轴”来实现“臣民的统合”。[22]在明治21年(1888)6月枢密院召开宪法草案审议会之际,伊藤博文就以枢密院院长的身份披沥了制宪的根本精神,指出:“宪法政治”起源于西方,其发祥已有千余年之历史,故而人民习熟此制度,此外又有宗教作为其“国家之基轴”,从而深入人心,使之归一;而反观当今日本,情状则不然,故欲制定宪法,必先确定“国家之基轴”为何,否则政治任由人民妄议之时,则纲纪俱失,国家亦将随之废亡,但如今日本宗教力量萎落,可以作为“国家之基轴”者,唯独“皇室”,故此草案亦“以君权为基轴”。[23]

   明治宪法最终所确立的国家形态,就是“在‘国体论’的框架中嵌入了普鲁士型的立宪君主制,”[24] 其第一章即题为“天皇”,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采用“国体”概念,但国体观念已在宪法条款的语义脉络中得到了体现。宪法颁布后,各种宪法解说书籍迭出,其中伊藤博文《日本帝国宪法义解》一书最具权威性,该书开宗明义即指出:“天皇宝祚,承之祖宗,传之孙子,国家统治权之所在也;宪法特揭大权明记于条章者,非表新设之意也,以见固有之国体,因之而亦巩尔”。[25]

   国体观念在宪法中的实定化,是国体概念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它不仅使得国体概念成为一个法政概念,而且发展成为日本近代法思想史上的一个思想形态,[26] 甚至成为整个“近代日本之基轴”。[27]

   随着国体观念在明治宪法中的实定化,国体概念史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如何通过宪法学对其内涵加以严密的诠释,使之获得精致化的自洽性,从而付诸国家体制的具体运行。于是,一个在当时日本宪法学界最具代表性的国体学说便应运而生,此即穗积八束(1860-1912)的“国体宪法学”。[28] 它的出现,标志着国体概念史在日本的发展从以观念史为主轴的阶段进入了以宪法解释学为坐标的历史时期。

   穗积八束留学德国出身,师从德国著名宪法学权威拉班德(Paul Laband,1838-1918),[29]但在学术立场上,他虽然支持君主立宪主义,却比拉班德更倾向于保守主义,这可能由于他同时还受到了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影响所致,[30] 故重视“日本固有的法理,”最终形成了一种具有浓厚国家主义倾向的国体学说。

   穗积八束也将国体与政体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并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给二者赋予了清晰的定义。他认为:国家具有主权,但因国家组织中的“主权存在之体制”不同,国体也有分别,“国体因主权之所在而异”,可分为君主国体和民主国体,而“政体由统治权行使之形式而分”,可分为专制政体和立宪政体;国体不轻易变动,其变更意味着革命与反叛,而政体则因应时势而变迁。[31]

   关于这种国体与政体的二元论,当今不少中国学者或许会推断这是从欧美移植的理论,故可普遍适用。[32] 实际上,欧美法政思想并不存在类似将国体与政体两个概念予以明确区分的理论形态。穗积八束当时也曾指出:“此二者之分别未加明确,又或否认此分别之倾向者,实乃欧洲宪法理论之通弊也”。[33]

   尽管如此,穗积八束的国体概念仍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追溯到西方有关政体的学说。在此方面,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理论具有不朽影响力,但其并没有区分所谓的“国体”和“政体”,只是按照“谁统治”这个标准区分出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政体”(πολιτεία),进而认为它们分别对应了三种堕落形态,即僭主制、寡头制和众愚制。[34]在亚里士多德之后,马基雅维利(1469-1527)也对“政体”(governo)做了具有重大影响的分类,他更为简约地将政体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35]此后,这个具有形式性的分类法一直被众多的政治思想家和公法学者所接受,[36]德国近代的国法学[37]就吸收了上述这些分类学说,但将其主要理解为是有关Staatsform的分类,而此概念本意为“国家形态”,即国家在形式意义上的组织形态。[38]

然而,自明治宪法初期开始,日本法政学界一般均将Staatsform译为“国体”,而非“国家形态”,其中作为最早留德回国的宪法学者之一,(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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