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日前公布保密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公开的事项,禁止定为国家秘密。分析人士认为,这表面上看是好事,但具体实施起来却没有什么可操作性。

中国官方新华社星期一(2月3日)的报道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条例共6章45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则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北京维权律师江天勇周一晚间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提到“应该公开的事项禁止定为国家秘密”,表面上看应该是一件好事,但他非常怀疑其可操作性。江律师说,

“其实保密法已经有些规定,由于司法不独立,公权力行使职权的时候,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或者他们有意思地规避、践踏法律,比如对于公共卫生领域信息,对于大气土壤中核污染成分要求公布,官员都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布,拒绝给公民相关信息。”

路透社星期一的报道也指出,中国官方媒体称此举是向增加政府透明度的又一迈进。但正如中国当局对“保密法”界定一贯模糊,这一规定也没有对哪类公共信息不能视作国家机密作出任何解释。江律师说,行政法有一个原则:即对于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为授权”;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为禁止”。遗憾的是,中国的现实情况正好相反。

“法律没有明确我不能获悉的信息,其实我是可以获悉的;法律没有明确你官方可以做什么,那就意味着你不能做什么。这些原则加上相关法律他如果去严格执行,公民行使自己权利并没有特别大的障碍。”

据报道,这一新出台的条例还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条例还规定“对什么是秘密的范围,应及时根据形势的变化调整”。纽约城市大学政治系教授夏明对此表示,这一条例明显可以很灵活地运用,夏教授说,由于法律法规界定含糊, “泄露国家机密”常常被中国当局用作打压借口。

“比如(世界维吾尔人大会主席)热比亚当年被逮捕,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她搜集媒体报道关于新疆的东西,也就是说在中国如果你收集公开报道给海外,都是犯法。后来的(异议人士)石涛也是因此被判刑。”

不过,夏明教授表示,他希望有关当局作出“规定应公开事项禁定为国家秘密”的新规定,是中共内部有一些声音希望进行一些改革,因为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出台这样的规定也是对中共官员的一种保护。夏教授说,

“因为如果任何东西都保密,政府官员说的任何话、任何事、写的任何东西,最后可能都会触及保密,让他们受到法律制裁。”

法新社的报道说,中国的官员、尤其是地方官员,常常以“国家机密” 为由,阻碍外界曝光诸如环境污染、警察暴力等事件,以免被上级官员问责。

(记者:唐琪薇 / 责任编辑: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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