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中国驻英国大使刘晓明为英国《金融时报》撰稿《香港政改必须遵循基本法》中有这样两段话:“经过十多年的依法稳步推进,香港政改离基本法提出的目标近在咫尺。但有人不甘心遵循基本法确立的框架,要按所谓的‘国际标准’来,要搞‘公民提名’,不达目的就要‘占领中环’(Occupy Central),瘫痪香港经济。”“我在英国和美国工作多年,这两个国家的选举制度就不尽相同,我也从未听说哪位英国首相或美国总统是公民提名产生的,何谈国际标准?”此文已被人民网、新华网、环球时报网及其他各主要网站以“驻英大使谈香港普选:从未听说美国总统公民提名产生”为题全文转载,可见其受重视程度。

虽然可以理解刘晓明大使的本意,即以他在英美工作的亲身经历来证明不存在公民提名的“国际标准”。但是,这里的比较很不恰当。

首先,英国和美国都是国家,而香港只是中国的地方政府——特别行政区。英国和美国作为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因此不应将不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香港与英国和美国相比较。

其次,即使不考虑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香港特首的选举与英国首相或美国总统的选举也没有可比性。英国首相作为下议院多数党的领袖,其前提是他(她)本人已是在一定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下议院议员。美国总统虽然由选举人团间接选举产生,但总统候选人需要经过初选、党代表大会及全民投票三个投票程序才可以正式当选。在美国历史上有多次总统候选人赢得全国普选,却因输掉选举人票而落选(最近一次例子是2000年大选中的戈尔对小布什)。所以,选举人团的制度在美国也一直饱受争议。而目前关于2017年特首普选的主要争议是提名形式问题,即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还是由公民提名问题。

当然,由于各国政治体制不同,如英国为议会内阁制,而美国为总统制,所以国家行政首脑或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也有所不同,确实不存在统一的“国际标准”。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没有规定具体选举形式的“国际标准”,而是规定了选举的一般原则和公民的政治权利。例如,该公约第25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

一、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二、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三、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

至少对于该公约缔约国及公约适用区域来说,这些规定应构成选举和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共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由于香港是中国的地方政府,若“国际比较”,也只能与英国或美国的地方政府进行比较。英国是单一制国家同时采用地方自治制度,所有地方政府都是由地方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中有些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由普选产生的地方议会选出)。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州长全部由民选产生。无论地方自治还是联邦制,地方政府或联邦成员行政首长由民选产生是世界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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