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腾讯今日话题 2013-05-19 第 2431 期
“画虎不成反类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就形同虚设
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质上学的是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
大部分普通民众对于陪审团的了解,来自于律政题材的电影、电视剧(《十二怒汉》、大量港片),一些不是法官的人,坐在法庭里表决犯罪嫌疑人罪或非罪,最初会让国人觉得新鲜。实际上,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亮点,产生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众所周知,美国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从而英国的司法制度也被移植到了这块新大陆。1776年美国独立以后,由于美国人出于对集权的天生恐惧,对分权和制衡有着无以伦比的热情,美国人将陪审团制度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
通常认为陪审团制具有下列价值和意义:1,反映公民的常识或价值观;2,对公权力或体制的限制功能;3,参与型民主主义。但是,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以下缺点:1,耗费诉讼成本;2,不能确保绝对的实体正义(也没有绝对的实体正义)。虽然有这些不足,但作为一种既能限制法官权力,又能够保证程序正义的制度,目前没有更好的制度可以去替代。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历史非常短暂。所谓人民陪审员,是指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其正式产生的标志是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施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照搬了前苏联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前苏联是以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为模式建立了自己的陪审制度。…[详细]
有人说,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陪审制度起源的规定,理由是清朝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法,于刑事使无屈拟,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但是,一项制度的产生,不应该看或者说不仅是看它的相关内容是否曾经出现在某部法律法规中,而应看其具体的实施情况。中国的基层法院中,大量出现陪审员,也就是21世纪之后的事。…[详细]
但是学得怎么样呢?不伦不类,大作表面文章
1、陪审员的选拔:由法院院长操控,既不普选也不随机
美国陪审团的候选人,是法院从其辖区的选民登记中随机抽出来的,候选人人数一般为20人,然后再从其中选出正式陪审团成员6到12名。根据《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47条的规定,陪审员的选定,可以首先由法官询问,然后由双方律师补充询问。控辩双方律师事先都会对所有候选人的职业、学历、家庭、政治倾向等背景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结合现场询问的情况选出理想的陪审团成员。
而根据中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程序是由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很可能选择那些对法院有利的人民陪审员,甚至于是优先考虑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有报酬),而不是真正从群众中选拔,更不是随机的。就这一点,已经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失去根基。《人民日报》就曾发文批判“人民陪审员不应变成法官亲属团”,建立陪审制度并非要给法官配置助手。…[详细]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表面上无限放大,实际上毫无作为
欧美陪审团只负责对事实的判定,即我们最熟知的罪与非罪(guilty OR not guilty),法律的具体适用还是由法官来进行判定的。他们的逻辑是:认定事实这种事情,应该符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比如某起凶杀案,证据有带血的刀、证人、DNA鉴定、脚印等等……辩护律师可能会说一通还有哪些疑点,控方则会讲证据如何完整有效。这时,嫌疑人究竟杀没杀人,其实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常识和经验的判断问题,也即绝大多数人(随机选出的人来代表)是否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说明嫌疑人确实杀了人”。
不用担心这当中涉及刑侦、医学等专业知识,普通人会判断错。因为:1,双方律师已经交锋多次,还有一堆专家证人出来告之陪审团;2,即使由法官来审判,法官同样不是全才,他也只是懂法律而已,涉及其他专业同样只能听专家、证人、鉴定机构的。陪审团认定杀了人,法官再来适用法律,比如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正当防卫,应当定什么罪名,应当怎么判刑等等。
但是,我们的官方说法是:中国的人民陪审员享有完全的法官义务及权利(除了不能任审判长)。陪审员会参加整个庭审过程和合议过程,不仅参与认定事实,而且参与适用法律的合议;不仅有权合议,还有权在开庭时询问当事人。表面上看起来,我们的人民陪审员权力好大。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陪审员的作用发挥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法院的态度。
据云南媒体报道,云南七成陪审员犹如“聋哑人”,说的最多的话竟然是“我同意”,在开庭过程中,不发言的陪审员人数所占的比例超过70%。…[详细]
中国目前适合建立“玩真的”的陪审团制度吗?
应先解决司法独立,再解决司法民主?
陪审团制度因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了人民对于司法的主权,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但是,有一些学者认为,应先解决司法独立,再解决司法民主。言下之意是,在没有司法独立的国家,谈司法民主是奢望。
但英国律师协会的一份调查报告称,陪审团制“在本质上是独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任何以改革为借口削弱它的企图都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制度的终结。一旦开了先例,对司法独立的额外保护将受到侵害。”也就是说,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甚至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详细]
诉讼成本高、陪审员法律知识不足,都不是反对陪审团制的理由
从西方的实际经验来看,英美的陪审团制加大了个案的诉讼成本。但是,诉讼成本总是相对于诉讼收益而言的,考察制度成本不能离开制度收益。如果成本很低而收益为零,则这样的“低成本”有何意义?如果我们不将因为司法不公给社会带来的损害(错误成本)纳入核算,则司法的成本计算又有何意义?
反对在中国推行陪审团制的人还有一种理由,他们说,由于法律越来越复杂,超出了“常人”的判断能力,只能求助专业法官,以免“外行领导内行”。这个理由也不能成立。如果“专业性”可以成为拒绝让普通人真正参与审判的理由,那么,“专业性”同样可以成为拒绝法官审判的理由。比如,我们可以因为电信技术复杂,超出法官的认知范围,就拒绝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吗?
对一个国家的司法而言,所谓复杂的案件,只占诉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案件仍是常识性纠纷。我们不能因为小部分案件复杂,就拒绝普通人(包括法官)对大部分案件参审的权利。
然而在社会认同感弱、没有普遍价值共识的国家(地区),陪审团制度可能成为矛盾放大器
以北爱尔兰为例或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作为英国的一部分,北爱尔兰以前一直是执行陪审团制度,而且适用与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样的法律(而不像苏格兰那样是大陆法系)。值得注意的是,在爱尔兰共和国独立后,北爱内部自然也就民族矛盾渐渐尖锐,历经几次血案之后,进入了族群矛盾的时代:社会治安比较差,案件增多。当时英国政府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让军队进驻北爱的警察局。同时还有一个决定就是取消北爱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制度,由法官进行判断。
这样做的原因据说是一方面天主教共和派的居民不信任英国的司法制度,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而即便参加了陪审团,也是族群胜过事实,如果陪审团内部天主教徒居多,那么天主教徒的犯罪嫌疑人就八成无罪,新教徒居多的陪审团则正好相反。尤其是与族群矛盾相关的刑事案件,无论怎样选择陪审员都不合适,因为总有一方认为自己被歧视了。如果考虑到陪审员是从法院周围的居民中选择,就更牵扯到族群分布以及阶层划分的问题。几乎每个话题都是能点燃情绪的火药桶。于是只好取消这个制度。
某种程度上讲,陪审团制度需要在社会认同感强,并且社会资源相对丰富,社会矛盾不尖锐的情况下才合适。不然的话,无法很好的提供司法服务还在其次,如果成为了社会矛盾的放大器,就得不偿失了。所以,要解答中国是否适合陪审团制度,最好先对中国目前的国情和民众心理特征进行准确的描述。比如贫富差距的问题,官民敌视的问题。
结语
七成陪审员如聋哑人,“消极怠工”固然不好,但一项很难说有什么实际作用的制度,却指望参与其中的人不把它当成走过场,不太现实。
责编:张德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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