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区伯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了大量的公民隐私,这样本来应该保密的文件,却堂而皇之地在网上大量流传。相关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监督公车私用的“广州区伯”,于3月26日在长沙被当地警方以嫖娼名义抓获并处行政拘留5天,执行期限从3月28日起至4月2日,当地警方有关人士证实了这一信息。与此同时,此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热传,其名字身份证号等详细身份信息就此曝光。
据有关媒体报道称,被处罚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便他嫖娼属实,为何行政处罚决定书会在第一时间在网上流传?到底是何人将其上传?以及此人究竟从何处拿到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根据《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将处罚的信息向社会公开。这不同于刑事审判,法律规定除不宜公开的一律公开进行,并且审判结果也必须公开。毕竟,嫖娼只是一种“无被害人”的轻微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处罚书中包含了被处罚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籍贯、文化程度,及其和失足妇女在进行性交易的地点、交易对象、交易价钱等具体情节,还不仅仅是公布区伯因何事受何种处罚那么简单。这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些信息是被处罚人的隐私,公安机关有保密的义务,但为何流传出执法文件?如果该文件不是公安流出的,网友又是如何获得的?
虽然那位首先将区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上网的不知名网友已经删掉了原文,但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在一波又一波的传播中遍及全网。这位网友到底是什么身份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公布的这份处罚决定书包含了大量的公民隐私,而且明显处于公安机关的保密范围,无论如何,这样本来应该保密的文件,却堂而皇之地在网上大量流传。相关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无论从摆脱“报复性执法”嫌疑,还是从人性化执法角度,被处罚人的隐私都不宜被公开。“区伯嫖娼”的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底是从何种渠道流传出来?这其中有没有执法漏洞,都值得相关部门好好调查。
新闻背景:
原标题:“广州区伯”因嫖娼被抓 长沙警方证实确有此事
据长沙晚报报道:昨日,网传因监督公车私用“走红”的“广州区伯”区少坤3月26日在长沙嫖娼被警方抓获,警方决定对其行政拘留5天。今日凌晨,长沙警方证实确有此事。
网友贴出的《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3月26日23时许,区少坤在长沙天心区竹塘路某酒店内以1200元的价格与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该决定书称:“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区少坤、赖某某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区少坤行政拘留五日。”这份决定书的落款时间是昨日(2015年3月28日),下方盖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印章。
区少坤是广州人,今年62岁,多年来,因为经常监督公车私用,并把情况曝光至网络,引来当地市民及网友的关注。他的微博“@广州区伯”已加V认证,介绍栏里写着“广州草根明星,广州公车私用监督达人”,其粉丝量已超过10万。
记者查询发现,3月26日,也就是“广州区伯”被抓的那天,他发布微博称,自己在湖南发现两辆广东的公车涉嫌公车私用。其微博显示:“今天早上10点半,毛泽东故居‘韶山毛泽东纪念园’内,区伯监督到@广州公安(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粤0A2041公务车公车私用。昨天在衡山也监督到一辆其他单位公务车涉嫌公车私用,都已向@廉洁广州(广州市纪委官方微博)举报了,等待调查处理回复。”他最后一条微博发布于当日21时50分。他在这条微博中转发了上述曝光公车私用的内容,并回复一名网友:“视频回广州后上传,请留意!”
今日凌晨0时40分左右,据天心分局民警介绍,3月26日晚23时许,新开铺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辖区竹塘路某酒店客房内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民警迅速到现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两对违法嫌疑人。经审查,违法嫌疑人区某(男,62岁,广州市人)、冼某(男,47岁,广州市人)对当晚分别在该酒店720、722房间内分别与赖某(女,江西省人,28岁)、孙某(女,湖北省人,25岁)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依据相关规定,对4名违法人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