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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们有没有“爱国”的自由权利?

答:应当有,但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下没有。

从心理学角度,人们热爱,或者偏爱自己所置身的群体是人类的天性之一;不仅如此,人们还更可能偏爱自己出生和成长的环境,哪怕早已离开许久。人类的这种天性也被称为“内群体偏好”(in-group favoritism),“爱国”不过是此种天性的反映。

而所谓的“权利”,一般来讲指的是人们应当具备的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从伦理的角度,“权利”的正当性体现在每个人都享有不损害或危及他人同等权利的平等的权利;在现代社会里,个体的权利常常通过法律来确立和保障,因此“权利”也有其合法性。当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与伦理意义上的正当性一致时,“权利”一般就指人们享有的法律权利;当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与伦理意义上的正当性不一致时,“权利”不仅指法律权利,同时也包含人们应当具备却被不正当的法律剥夺或侵害的伦理权利。

无论是伦理意义上的权利,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都包含了赋予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和保障。因此,人们享有某项权利,实际上就同时意味着人们有权选择作为,也有权选择不作为,以及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自由选择以自己认为恰当的方式作为。例如,人们有结婚的权利,这是法律所确立和保障的一项法定权利,这就意味着,个体有权选择结婚,有权选择不结婚,也有权选择任何不违背法律许可边界内的他人结婚。同时,那些被法律剥夺结婚权利的人(如同性恋者),也拥有应当被许可结婚的伦理权利(同性恋与异性恋在伦理上应当享有平等的结婚权利)。

“爱国”也是一样的,作为一项权利,人们有权选择“爱国”,也有权选择“不爱国”,或者有权选择以自己认为恰当和合适的方式来“爱国”。例如,在纳粹德国时期,有人选择支持纳粹政府来“爱国”,有人选择反对纳粹政府来“爱国”,从权利角度并行不悖。在现时代,也遵循同样的逻辑。在美国,有人选择支持奥巴马及其政党组织的政府来“爱国”,有人选择反对奥巴马及其政党组织的政府来“爱国”,他们彼此拥有的“爱国”权利不多不少,正好一样多。

不仅如此,哪怕是有人选择“不爱国”,无论其出于怎样的考量和动机,也是他应有之权利。例如,法国著名国宝级影视艺人杰拉尔·德帕迪约(Gérard Depardieu)因不满政府税率过高,毅然决定移居俄罗斯,即是他行使应有之权利。

正如社会心理学研究所揭示的,作为人们“爱国”心理机制的“内群体偏好”现象,其本质上也是形成偏见的心理基础。“内群体偏好”常常也被称为“内群体外群体偏误”(in-group-out-group bias),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它表现为人们会偏爱自己认同的群体,高估本群体的各种价值;从消极的方面来看,它同时又反映为人们会排斥甚至诋毁其他的群体,低估他群体的价值。所以,强烈的“爱国”情感本质上是反理性的,通常见诸于社会经济中下层(“爱国”会提升他们的自尊感)、难以理解复杂社会现实的保守者(他们大脑额叶前扣带回的灰质部分偏少而颞叶的杏仁核偏大,导致他们难以理解模糊知识,却又充满强烈的憎恶感)、青少年(大脑前额叶的发育尚不完善)。

也因为“爱国”能极大地提高“爱国者”的自尊感和其他的积极体验,所以当有人行使“爱国”权利的不作为一面时,就会在无形中削弱“爱国者”们的好感觉(任何情境下,当自己视若珍馐而别人弃之如敝屐都会损害个体的积极感受),因此“不爱国”或以与主流不一致的“爱国”往往会感受到更多的排斥感以及群体威胁的压力;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下,有些人仅仅因为“不爱国”或与主流不一致的“爱国”而被攻讦、侵害甚至屠戮。当然,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下,“爱国”已经不再作为一项权利,而成了受胁迫的“责任”。

当然,既然“爱国”,那么“国”到底是什么也是导致人群在“爱国”问题上撕裂,并且互相攻讦的主要原因。有些人认为“国”就是拥有垄断各种权力(包括对“爱国”的诠释权)的权力集团;另一些人则认为“国”是被垄断权力集团破坏得伤痕累累的土地、文化和传统的集合体。人们在“爱国”上存在分歧,甚至对立十分正常。你们的“爱国”甘露,他们的“害国”砒霜。可以想见,在权力集团垄断了“爱国”诠释权的社会语境下,“爱国”只有一种方式是“合法”的,其他方式都是“非法”的。此时,“爱国”也不再是人们的权利,而成了对权力集团的“义务”。

因此,当且仅当选择“不爱国”与选择“爱国”,选择这样的姿势“爱国”与选择那样的姿势“爱国’时都同样不受到任何胁迫时,“爱国”才是一项自由权利。

(点击“阅读原文”,可访问旧文《爱国主义是否容易导致自尊的阴暗面》。)

201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