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文稿存档:
2017年12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淦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吴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淦因对国家现行政治制度不满,逐渐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其后,吴淦长期利用信息网络散布大量言论,攻击国家政权和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宣扬用以颠覆国家政权的“推墙”思想;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职业访民、少数律师和其他人员,以“维权”、表演“行为艺术”等为幌子,采取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起哄闹事,在信息网络上辱骂他人、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炒作多起热点案事件,抹黑国家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淦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通过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炒作热点案事件等方式,攻击国家政权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吴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吴淦犯罪行为积极,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严惩处。法院根据吴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社会群众旁听了宣判。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吴淦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