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metoo事件的时候,许多人都在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出来指控别人性侵的人,往往无法提供自己被性侵了的实锤证据。所谓空口无凭,当最后变为了他说对她说时,我们为什么要选择相信这个没有证据的指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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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一个与公权力和公共程序紧密相连的概念。我们生活在一个时间单向前进的世界,因此过去的事情到底有没有发生,谁都无法将记忆倒带给出一个绝对正确的结论,甚至存在于当事人记忆中的事情都可能被颠倒、混淆和歪曲。但是在生活中,我们又不得不进行事实发现,来试图还原、论证一件事到底有没有发生过。

因为人类不能控制时间这一先天属性,对过去事件的还原程序注定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所以当我们不得不根据一件事在过去有无发生,而做出一个判定时,人类设计出了“证据”这个概念,并根据判定场合的不同,对证据的强度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被指控为触犯了刑事法律,如果被告确实做了ta被指控的那件事,后果将是其被国家暴力所惩罚。因为判定后果的严重性,西方社会对刑事审判的证据提出了最高程度的要求: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其实是一个非常聪明的概念。它承认了即使一方提供了再多的证据,人类也无法确认一件事到底有没有发生过,被告到底有没有做了那件构成犯罪的事情

所以这个标准背后的逻辑是——当能够解释这些证据的唯一“叙事”就是被告的确做了这件事情的时候,我们在法律上认定被告做了这件事的可能性达到了一个最大值,因此允许公权力利用国家暴力对被告进行惩罚。换句话说,如果存在“合理怀疑”,即有另外一种被告没有犯罪的叙事也可以解释这些证据,那证据的强度就不足以给被告定罪。

对于证据的标准,在民事程序里又不一样,因为民事程序不涉及国家暴力对被告基本人权的限制,仅涉及财产或停止侵害。在民事程序中,原告会给出一种叙事A,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会给出另一种叙事B,并提供相应证据。原告想要赢得诉讼,并不要求只有叙事A才能解释这些证据,而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叙事A的可能性大于叙事B,原告就可以胜诉。这个标准叫做“优势证据”规则(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因为标准不同,同样一套证据,完全有可能无法支持刑事判决,却可以支持民事胜诉

假设双方提供一系列的证据,均经过诉讼程序成为可以被陪审团或法庭考虑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我们判断有99%的可能性发生了叙事A,但有1%的可能性发生了叙事B,那我们就不能根据叙事A在刑事程序里来给被告定罪,但是却可以根据叙事A在民事程序里让被告进行金钱补偿。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从被获取到成为判定双方叙事的依据,有着非常严格的一套规则

比如说如果警察通过非法搜查取得证据,那证据就无法在法庭上采用。提供证据的一方必须也提供证据完整的获取链条,法庭需能够验证证据的真实性。没有遵守证据规则而被提交上来的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相当于不存在。在诉讼实践中即使因为某种原因被呈现到了陪审团面前,法官也会要求陪审团无视这些证据,不能在做出事实判定时纳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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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问题的司法规则告诉了我们这样一个结论:在人类已知的能够最大程度还原事情真相的法律程序中,证据的收集和采纳要遵循严谨的规则,要经过质证和辩论,要考虑到不同审判程序下不同的概率标准。在司法程序之外,我们普通人不具备根据所谓的证据来判断一件事情有没有发生过的能力。

在刘强东案件里,所有出现在网络上的所谓的“证据”,在严格的司法意义上都不能叫做证据。

作为普通人,我们甚至都无法亲自验证这些视频、录音是否是真实的,我们拥有的信息仅仅是“一个新闻报道说原告或被告的律师说网上这些东西是真的”。在司法程序上这种证据是典型的“传闻证据”(hearsay),根本无法纳入考量。这些“证据”也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和辩论环节,我们都没有直接看到双方当事人对视频或录音的解释及反驳。在司法程序之外,普通大众想要通过新闻报道和公关手段来推断出一个事情的真相,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为我们能接触到的信息太少、太杂、缺乏正当程序和双方的质证,所以当看到信息以所谓的“打脸”和“反转”的方式被别有用心的媒体放出来的时候,一个理性的人会说:哦,所以又怎么样呢?这些信息没办法证明事情到底有没有发生过啊。

可是人就不是理性的动物,明明知道自己接触到的信息是不全面、被污染的,还是要凭借一种感性的本能来给一个事件下结论。

我时常想,这种本能也许跟动物在漫长的进化史中,为了生存总是要根据片面信息来迅速做决策有关。比如说兔子在吃草时耳朵一跳,听到可能有狼接近,兔子不会想——我现在的信息不全面,我还不能做出有没有狼的判断,我再吃会儿草。相反,草可以晚点吃,狼接近了再跑就来不及了,所以兔子耳朵一跳然后就会迅速跑掉,这是一种为了应对自然、维持生命的本能选择。

人类也是一样,在面对两个人对一件事情截然相反的叙述时,人类不会告诉自己我要少说话,因为在法律程序之外我发现不了真相。人类会根据自己的感性本能下一个结论,然后根据本能来行动。

那这种“感性的本能”到底是什么呢?是一种跟这个人的成长经历、社会身份和文化背景息息相关的深度影响。

想象一下这个场景——你好友跟你吐槽,说她在公交车上钱包被人偷了。你肯定第一反应会去安慰她,觉得她很倒霉,而不是说“证据呢?我为什么要相信你钱包被偷了?”一个是你熟知的好友,一个是未曾谋面的小偷,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不会去想着“我要给这个小偷程序正义,不能假定存在盗窃行为”,而是会根据感性本能来支持自己更亲近的人。

在人们在评价metoo指控时,也存在着这样一种非常强大的感性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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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本身和社会大众对性侵害的反应是一个典型的体现出社会权力结构的事件,每个人对于具体事件的判断都会受到由成长经历、社会身份和文化背景决定的“感性的本能”的影响。

就拿刘强东事件举例,当女生的指控第一次出现在新闻中时,有人会说:他那么有钱,还用得着去强奸?这事儿一定是仙人跳,是被女生勾引然后陷害了。

这个陈述体现了这样一种“感性的本能”:拥有巨额财富的男性具有无可抵挡的性魅力,或者女性只要给够了钱就愿意跟任何人上床,所以有钱的男性永远不用通过暴力去与女性发生性行为。

这很显然是一个荒谬的结论。从逻辑上讲,现实生活中存在愿意为了钱就跟任何人上床的女性,并不代表统计学意义上社会大多数女性都是这样,也无法推断出我们看到的一个偶然事件里,出来指控的女生就必然愿意为了钱而跟人上床。对男性的财产和性魅力的评估,恐怕也是基于一种“屌丝发迹后可以随意玩弄女人”的幻想和代入感,认为女性要么是求之不得的女神、要么是恬不知耻的荡妇,只是男性万千物欲追求中的一种,不存在什么独立价值。

当“明州事记”第一次爆出不知来源为何、真实性为何的视频时,有大量的网友不去质疑这种被剪辑过、标注过的视频有多少“证据”分量,不会严谨分析这种不入流的信息是否可以纳入进行事实判断的考量。许多人只是大呼“这样挽手这么亲密,女生哪里有一点被强迫的样子,起诉书里一定是在说谎”。

这种反应也体现了一种“感性的本能”,就是女性如果不情愿,都应该是会立刻说不、拼命反抗的贞洁烈妇。如果女性释放出了友善的信号,那就代表这她有想要发生性关系的意愿。

这种本能的判断不仅男性也有,很多女性也有。归根结底,就是在一个权力结构不平等的关系里,弱势一方的真实意愿往往被轻视,被强者以一种草率的判断所取代。比如说你在跟领导交流的时候,领导一个眼神你都要揣摩好久,琢磨着他到底在跟你交代什么。但在领导的眼里,给下属分配工作天经地义,下属只要没有明确反抗、声嘶力竭的抱怨,就推定对工作分配是满意的。

另外一种影响了这种“感性的本能”的文化,在于社会对女性行为的教化。这种教化是如此的深植在一些人的心中,以至于大批量的女性将这种外在的规训内化成了自己的行为标准,反过来去要求其他的女性。Jingyao因为挽了刘强东,不符合一个贞洁烈妇、端庄自爱的形象,人们就倾向于认定她是一个主动勾引的小三,存在道德污点,因此她在起诉书中所有关于强奸行为的陈述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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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我们处在一个人人都理性、中立、客观的虚拟时空,社会大众对于metoo指控应该是一种不予置评的态度。既不会狂热的冲上去唾骂所谓的强奸犯,也不会拿着放大镜来审视、讥笑那位指控者。

可是在现实社会,因为我们的文化传统里对女性结构性压迫的存在,导致“感性的本能”让大量的人们甚至在她张口的瞬间就下了结论。metoo指控者面临的往往是铺天盖地的二次羞辱,不得不接受除了性侵害之外来自男权文化的第二次伤害。

所以,我们为什么要支持、声援一个“没有实锤证据”的metoo指控者?并不是因为我们本领通天,自认为通过观察她就可以发现事情的真相,因此站在了真理的一边。

事实上,在法律程序之外,一切相信或不相信个别metoo指控的人,距离事情真相的距离都同样遥远。我们支持metoo指控,不是为了弘扬个案正义,而是为了对抗大量的性侵、性骚扰事件背后体现出来的男权文化,以及反制在metoo指控出现后那些受到文化驱动而对指控者进行羞辱的“感性的本能”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每个人都有“感性的本能”,那同样也会有人根据这种本能来选择相信所有的metoo指控,去疯狂围攻被指控的人啊?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会不会有人被metoo诬告,然后受到名誉上的伤害?这种metoo我们还要支持吗?

首先要明确一点:诬告的风险并不随着对metoo指控证据的要求改变而改变。前面已经论述过,在刘强东事件里也充分展示了,在法律程序之外所有对“证据”或“实锤”的要求都无法接近真相,反而可能会误导我们离真相越来越远。

视频可以被剪辑、被特意制作、甚至即使是完整的视频你也只能根据“听说”来确认它的真实性,手机、邮件截图都可以伪造,更重要的是——没有了质证和辩论环节,我们对证据的理解是极其片面、时常被诱导的

美国法庭审判中会严格保护陪审团成员接触到的信息,如果严重被污染的证据被呈现到了陪审团面前,整场审判重新再来都有可能,为的就是对抗人们那种根据片面信息轻易下结论的“感性的本能”。

所以,如果确实存在诬告的metoo指控,那要求每一个metoo指控者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并无济于事,不会增加其指控的真实可信性,只会把水搅浑。因为归根结底,在法律程序之外我们并不具备检验、分析证据的能力,也不是被严格的法庭规则保护起来的陪审团。作为普通人,我们会根据片面的证据非理性地轻易下结论,最后只能如追踪八卦连续剧一样看着所谓的打脸与反转,从而忽视了真正有意义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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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制衡“诬告”最好的办法,并不是提高对metoo指控的证据要求,而是提倡和鼓励客观理性的讨论。Metoo的本质是一种针对性侵和性骚扰的女性互助文化,通过大量女性分享相似的经历,让社会意识到女性真实的生存境遇以及所遭受过的不公对待。在出现metoo指控时,选择支持指控者,并不是一竿子钉死了被指控者就是性犯罪者或有道德问题,而是鼓励指控者承受压力来讲出自己的故事、感谢她对其他有类似经历的女性起到的激励、以及呼吁人们重视这些共同经历背后所体现的对女性不公正的对待

那为什么现实中许多metoo指控变成了相信男 v. 相信女的一场撕咬呢?

因为不理性的反应只会迎来不理性的报复。

当受到男权文化影响的一些人,不管其数量如何,通过“感性的本能”在看到metoo指控的一瞬间就做出了“这一定是假指控”的认定,从而对指控者进行二次羞辱,指责她在说谎、她是个荡妇、她自己的人品也有问题。这种不理性的判断和攻击,会激发另一群人,比如说有相似经历或者可以共情的女性,同样不理性的反馈,让她们感到愤怒,因此同样通过“感性的本能”来选择无条件支持metoo指控者,给她提供声援、为她抵挡来自陌生人的恶意、为她的故事提供支持和背书。

人的情绪具有惊人的传播性,当在一起事件里,相当一部分人们的判断和言论开始变得不理性时,事情的属性就变了。对被指控者非理性的攻击,通过“感性的本能”而对指控者的故事全盘采信,的确会让诬告的成本变得很低,让metoo可能从一种支持女性的文化变为只要有指控就冲上去打倒强奸犯的群体事件。

但是,你不能指望人们在不理性面前依然保持理性,在攻击和侮辱面前依然微笑着说理。想要制衡“诬告”和“大字报”的唯一办法,就是要求人们在看到metoo指控时不要一窝蜂的冲上去对指控者进行人身攻击。暴行和恶意只会循环往复,让人们忘了最初想要讨论的目的。

自诩理性的人们,你不能只切断一种暴行,而对另一种暴行视而不见,任其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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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有些人可能会想,会不会metoo这种在法律程序之外的指控方式本身就有问题?既然人们有看到单方指控和片面的证据就轻易下结论的倾向,那也许我们永远无法要求任何人,不管是站在哪一边,去理性的看待metoo指控。鼓励metoo也许终将引起整个社会对于性侵害问题的非理性狂热,将社会撕裂成互相痛恨的两类人。

其实,我们鼓励metoo,但并不意味着就要反对metoo指控者们去走法律程序。相反,从弦子到jingyao,我们都能看到起诉书比在微博上互抛“证据”更有打动人心的力量。

在刘强东案中有些人看了网络流传的监控视频后会质疑jingyao在起诉书中是否撒谎,但在真正的法庭审判中,视频与文字从来就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审判程序,会给法官和陪审团呈现了一段剪辑的视频后就万事大吉了。

相反,双方律师要对视频进行解释,视频是如何论证和支持了自己的陈述,对方的解释又有哪些漏洞。作为裁判者,只有依照程序兼听才能明。可在微博上,没有经过司法训练、也未在法律程序框架内来分析“证据”的普通大众,依靠着自己朴素的正义观、带着种种“感性的本能”去解读视频,大呼反转,这才是不尊重司法程序的滑之大稽

这个逻辑进一步推下去——那metoo指控和法律程序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两条路都要走的话,如果法律程序不支持metoo指控,是否代表metoo指控者在说谎,围观群众终于可以蜂拥而上的攻击了?

之前在分析美国大法官卡瓦诺的听证会风波上,针对法律对性侵类案件的局限性,我做过分析,总结来说就是: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做出“是否要守法”其实是一个基于成本、收益或代价、以及概率的衡量。当违法的成本小,收益高,被处罚的概率低的时候,人类没有动机去遵守法律划定的边界。但如果违法成本高、收益小,被处罚的概率还大的时候,人类的动机自然是要遵纪守法。

性犯罪是典型的成本小,收益高,被处罚的概率低的行为。

  • 成本:性犯罪不需要特殊的做案工具、周密的准备或专业知识,一个男人 + 一个女人,基于男性天生的力量优势,就可以成立。
  • 收益高:对于想要实施性犯罪的人,这个行为本身是可以带来巨大快乐的,更何况可以找到多个犯罪对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断积攒这种快乐。
  • 被处罚的概率低:上文提到,基于性犯罪的本质,缺少人证物证,女性举证的成本极高,在过去“荡妇羞辱”的文化背景下,还要面临被侵害之后更加不堪的社会压力和精神伤害。因此整体而言,性犯罪中侵害者被指控、被定罪的概率极低。

根据成本、收益和被处罚的概率这三个要素,光凭逻辑就可以推断出这世界上必然有大量的未被处罚的性侵案件存在,近些年这些metoo的故事,更是对这个逻辑推论最强有力的佐证。

基于性犯罪天然举证困难的特点,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来获得正义是非常自然的结果。如果法律在打击性犯罪和打击其他犯罪的效果上是等同的,metoo作为一场文化事件根本就不会出现。Metoo指控者寻求法律救济,可以增加其指控的可信度和寻求正义的决心,但法律程序走不通,也是意料之中的结果——这是因为用法律来制约性犯罪在成本、收益和概率三个因素上存在先天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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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性上来看,法律程序走不通是一个合理的结果,从客观上讲并不会让人们离真相的距离更近。如果从上帝视角看问题,不带任何感性判断的话,法律程序走不通只能代表指控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发生过,被指控者也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未发生过。性犯罪一定是隐秘的、受害者也往往是因为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而言辞混乱、意识恍惚而忘记保留证据的,双方都无法提供足够的旁证,真相如何也只有两个人自己知道了。

然而,正如在法律程序之外,人们会利用“感性的本能”来对不符合法律证据要求的视频来做出事实判断,对待法律程序本身,人们也会继续进行不理性和不客观的解读

比如说对于刘强东一案中明州检方决定不起诉这一事件,对于理性且熟悉法律程序的人来说,这背后很可能就是因为检方收集的证据不足,强行打官司浪费人力,因为嫌疑人不是美国公民,危害美国社会环境的概率较低。

美国检察官要为地区治安服务,有更重要的涉及当地人的案子要起诉,在两个外国人的案子上耗太多时间得不偿失。甚至连检方刻意不想与性侵案子扯上关系都有可能——在这个阶段,检方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无需向外界披露自己决策的依据。

检方不起诉的决定,其实并不影响我们在客观世界里判断这件事情到底有没有发生的概率。

但是新闻媒体用“无罪”加感叹号来做标题,这背后到底体现了哪种“感性的本能”就很耐人寻味了。“无罪”这个词本身并不严谨,但更重要的是它使用场合和倾向性的问题。

单纯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检方选择不起诉,与“刘强东事实上没有做这件事和犯这个罪”的事实和法律认定没有半点关系,他的“清白”程度在检方起诉前和起诉后也没有任何的变化。

换句话说,如果你将“无罪”这个词理解为,嫌疑人在事实上没有被法庭宣告有罪,那这一陈述在检方决定不起诉的时候并没有任何变化。将“无罪”这个次用在新闻标题中,或者跟检方不起诉联系起来,很明显代表使用者的理解是“因为检方不起诉,所以刘强东绝对没有做过这件事”。这很显然是一个不成立的逻辑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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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经常收到一些人的问题——我作为一个法律专业、职业为律师的人,为什么要支持这样一种不走法律程序的metoo方式?即使我重申了在个案中我们都无法看到真相,因此不做事实判断,但对这种指控形式本身的支持,是不是就代表了对法律程序的无视,舍掉一条理性的道路不走,去走那条容易让人失去理智、攻击他人的羊肠小道?

这个问题我也思考过很久,但最终还是坚信自己的判断。

正是因为对法律程序和法律的目的无比熟悉,我才知道,一个时代任何法律体系都存在其根深蒂固的局限性。

法律对社会的规范往往是滞后的,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常常是保守的。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几次推动社会进步、保护女性权利的重要判决,并不是因为民权律师们只是闷头走法律程序,而是她们真切的意识到社会讨论与法律变化之间的能动关系。她们懂得与基层民权组织和媒体共同作战,引发全社会对女性问题的反思与重视,借着这股东风在最有利的时机将案子打入最高法院,赢下重要判决后再借力打力去推动主流文化的变化。

正是因为我在美国法学院学了三年的法律,我才会懂得从内而外的去评价一个社会的法律体制

法律的确是用来制约、调控纠纷的程序,但法律也是人类制定的,需要一个个从事法律行业、思考法制建设的人来推动法律去适应和调控时刻进化的社会正义观。在有法可依、有序可循的情况下,我们鼓励走法律程序。但是在法律程序尚无法调节的领域,只要法律尚未禁止,公民就应该可以自由探索正义和伦理的边界。法律是社会道德的底线,但是对道德与正义的要求不应该止步于法律的框架之内。

既然法律在威慑性犯罪者上有天然的局限性,那在一个权力结构不平等的社会,被侵害的女性除了metoo无路可走。所以我支持metoo,因为metoo背后的文化能真正让社会意识到结构性问题、去推动人们正义观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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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文章标题中提出的问题:metoo要讲证据吗?从理性的角度说,metoo指控在法律程序之外,提供再多证据也无济于事。因为事实评价的标准受到每个人的主观影响,且“感性的本能”在网络上会被无限放大,对于从一开始就基于本能而不相信指控的人,提供再多证据也无法改变ta的想法。

所以,如果因为metoo指控者只有陈述、没有“实锤”,就大呼此人不可相信,一定是诬告或者仙人跳,那只能说你早已被“感性的本能”占据了所有的大脑。既然心里已经有了认定,那指控者提供再多的证据都无法改变这种主观结论。更何况,性侵案件基于其特殊性,大概率永远不可能有真正的实锤,人们看似“理性”的要求证据,实际上只是任由自己“感性”的将metoo指控踩在脚底。

如果是为了降低诬告的概率,要求metoo指控者都要同时提出陈述之外的证据,那是没想清楚诬告和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如文中论述的一样,法律程序之外不可能发现事实,诬告的恶果在于人们对metoo指控者的非理性攻击引发了另外一种对于被指控者的非理性攻击。这是一种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用一种不理性去反制另外一种不理性。

那我们在看到metoo指控时,究竟应该怎么做呢?

我觉得首先是要认识到自己作为普通人,在法律程序之外发现事实的局限性,不要根据诱导性报道而做出片面的事实判断,抵抗自己那种想要站队的本能。

在metoo指控也在走法律程序时,利用法律知识去判断每一步程序之后的真正含义,不要犯”不起诉等于没干过”这种逻辑错误。

如果法律程序走不通,也要意识到,在个案中,metoo案件的证据留存非常困难,因为性犯罪者会寻找隐秘的空间作案、被侵害者心理和精神都趋于崩溃,所以指控者无法取得足够的证据来赢得判决是非常正常的。

最重要的是——不要太纠结于个案正义,这样就要求我们不要对被指控人进行非理性的道德谴责,也不要对指控者进行荡妇羞辱。如果你在看到片面的报道和信息时,有强烈的想要相信一方、侮辱另一方的倾向,那就要利用理性来反思自己是否存在一种被文化影响的“感性的本能”

不关注个案正义,那真正有意义的思考是什么呢?是metoo指控者提供的这个叙事到底是不是一个普遍发生在社会其它女性身上的故事、它又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对待女性的文化——这也就是”me too”的意思啊!

男性和女性的视角和人生体验不同,所以女性更容易由于自身的经历对metoo产生感知和共情。男性因为未曾经历过类似的权力压迫,会根据“感性的本能”而下意识的怀疑metoo指控中的情况根本就不存在,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女性站出来说,“我也是”时,也许有些男性会重新审视自己主观和客观之间的不同认知,从而规范自己对待女性的评价、态度和行为。这也就是metoo最大的意义。

时值纪念五四,用我今天看到的一段引用台湾学者殷海光的文字做结尾吧:

人群的现代生活若无理性作骨架,我们不能想象怎样活得下去。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