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平冤侠客  来源:律坛侠客

张冬宁照片

关于对张冬宁猪头人身漫画谨慎认定为犯罪的

法律意见

傅文律师

近期安徽淮南警方抓获张冬宁,理由是其绘制“精日漫画”。

按照警情通报,张冬宁创作猪头人身系列侮辱中国人形象的漫画作品,刻意歪曲历史事实,曲解热点事件,以讽刺丑化中国人生活习惯为主题,炮制辱华漫画300余幅,严重伤害中华民族感情,践踏我民族尊严,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目前张冬宁已被批捕,关押两个多月。

但问题在于辱华和精日,都不是具体罪名,如果定罪,要么是寻衅滋事罪,要么是侮辱罪。

寻衅滋事的典型行为是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其并不符合。

侮辱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个体,而非群体,需要有明确的被害人,本案被害人如果有也是全体中国人,但全体中国人中是否都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到侵害是有疑问的。

漫画家华君武、李海峰、马恒超、刘凤山、赵春秋、王大光、范其恢等就曾经绘制大量猪八戒系列漫画,也是猪头人身,讽刺中国人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不文明现象,收到一致好评。

因此以辱华和精日追究张冬宁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以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的犯罪构成。

故此建议如下:

一:在辱华和精日行为没有纳入刑法罪名的情况下,不宜以辱华和精日罪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辱华和精日行为以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追究,应当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将辱华和精日行为纳入到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的犯罪构成中,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张冬宁不宜认定为犯罪。

【作者】傅文律师

【单位】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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