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余少镭   来源:现代聊斋

“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算强奸罪,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这里面,除了年龄界定外,有两个关键词:1.故意;2.发生性关系。

“故意”不必讨论,有哪些罪行是在“不知不觉”中或者是“被迫”进行的?哪怕是幼女先主动,你接受了,然后进行,也是“故意”。

关键在“发生性关系”,怎么界定?

现行的法律原则是:对成年女性而言,以“插入“为标准;对幼女而言,以“接触“为标准。

对,接触。这是最高法的量刑标准。1957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里面对幼女和妇女为什么要区别对待、采用何种标准做了详细阐述,这个标准至今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他人将幼女带到酒店,然后,嫌疑人哪怕仅仅是跟幼女有了性器官的接触,就算强奸已遂,更何况“阴道有撕裂伤”。

那么,当罪行被曝光时,有钱有势的犯罪嫌疑人会怎么应对?用脚指头都想得到。但是,在清朝,有一个简单且行之有效的办法,秒杀所有套路,不但无罪,且能得到褒扬。

《觚剩》,清代广东高明县知县、文学家钮琇写的笔记小说集,其卷四就讲了一个脑洞大开的涉案故事。

话说北京城东边有一户普通人家,生了一个女儿,到了会说话的时候,突然说:“我是工部郎中郑濂的老婆,怎么会在你们这里?我要回家!”一家人吓坏了,因为郑府离他们家才二里地,万一女儿说的是真的……于是不敢告诉她实情,只能不断哄她。

没想到,到了能走路的时候,女童竟然自己出门去找郑府!三番四次,有时跑出巷口,家人把她抱回来,她拼命挣扎,嘴里不停地说我要回家。家人被她闹得没辙,只好去找郑濂,把这事告诉了他。

一般人听到这种事,应该都会骂一声荒唐,偏偏郑濂也当真了,派人把那小女娃接回家——这时候,她才八岁。一进入郑府,竟熟门熟路,穿堂入室,一直走到郑濂卧室,坐在床上,说:“我儿子和儿媳在哪里?还不赶紧出来见我?”一个八岁女童说出这样的话来,所有人都捂嘴而笑。刚好郑濂从外面回来,女童一见,出门相迎,说:“老公,我离开这么久,你难道真的就认不出我来了吗?”

不仅这样,女童对郑濂老婆的首饰、香水、化妆品、鞋子包包等放在哪里,都一一指出,门儿清。郑濂这才开始觉得有点怪异,不敢留她过夜,当天就送她回家。

这事很快就在京城中成为奇闻,传着传着,连康熙皇帝都被惊动了,赶紧召郑濂询问,说你都上热搜了,到底有没有这回事?郑濂不敢隐瞒,就说确有其事。康熙说这好事啊,多么感人的隔世姻缘,是你的终归是你的,你就从了吧。郑濂说皇上,我们差太多岁了,我都当爷爷了,这不妥吧?康熙说妥妥的,这就是天命,谁也不能违抗。这样吧,等她到了十三岁再结婚,看谁敢再叽叽歪歪的。

于是,五年后,女童十三岁了,郑濂就奉旨成婚,文章最后以四字作结:“伉俪如初。”跟从前一样恩爱,入选“感动大清十大人物”都没问题。

慢着,事若反常必有妖,你就没怀疑其中有什么蹊跷吗?

首先我们来看,康熙为什么要郑濂等到那女童十三岁再结婚?因为《大清律例》第三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啥意思?跟十二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哪怕对方是同意的,也算强奸,量刑,最少是斩监候或绞监候,反正都是死罪。

郑濂,官居工部郎中,约等于今天住建部司长,也是搞房产的,妥妥的满清权贵。自古至今,恋童一直是一些达官显贵的癖好,权位一高、钱一多,渔色太容易,再美的成年女性也满足不了,兽欲就只能向幼童发泄了。

所以,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郑濂的“再续前世情”,只是他奸淫幼女的遮羞布?因为权贵有此癖好,自然就有产业链,有人负责将幼童提供给权贵们,有人负责擦屁股,只要有钱,有啥搞不掂的?

我们不妨以最大的恶意,来猜测这感人隔世缘的内情:不管通过什么办法,郑濂奸淫了二里地外穷人家的八岁女童,因种种原因捂不住了,京城自媒体沸腾,于是有高人献策,何不将剧情改编为隔世姻缘?反正那年月,神神道道的东东还是有人信的,只要给够钱让对方父母配合演戏就行了。

于是,就有我们看到的,钮琇写的这篇《再世婚》。作为皇帝,康熙也不知道是脑子进水了,还是想姑息养奸,于是顺水推舟,玩了一把“天命赐婚”的戏码,这么一来,舆论应付过去了,瓜众闭口不言了,郑濂既躲过律法制裁,也得偿所愿——谁敢保证他真等到女童十三岁才“完婚”?

最坏的是清代的文学家、出版商张潮(字山来),在《再世婚》后面加了一句评论:“不识定情之夕,亦有所痛楚否?”

信息量满满,众爱卿自行体会罢,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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