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

安顺市公安局于7月12日17时53分发布《警方通报》,具体内容为:

一、搜救情况

安顺市西秀区坠湖公交车搜救于7月11日结束。从7月7日至11日5天时间里,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贵州省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总队、黔西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安顺市消防救援支队、贵州蓝天救援队、贵州弘剑搜救队、贵州省阳光救援队以及武警、公安、民兵等2100余人,动用水下机器人、雷达声呐定位仪、无人侦察机等设备,在公交车坠湖水域广泛多次进行了拉网式深潜全面搜救,完成搜救任务,于7月11日12时结束搜救。

二、关于张某钢“房屋被拆迁”有关情况

在开展搜救和案件侦查的同时,对于网传张某钢“房屋被拆除”一事,省、市相关部门迅速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如下:张某钢到西秀区柴油机厂(后更名为西秀区酿造机械厂)参加工作时,厂方提供一套自管公房(5栋1楼11号)供其居住,其产权属单位所有。据查,张某钢已长期未在此房内居住,由其姐姐将此房转租他人。

西秀区酿造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以来,经多方联系,项目指挥部与张某钢先后对接3次,其余多次由其姐姐代表其进行商谈,沟通对接顺畅。按照相关程序确定,西秀区酿造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工作由黄果树大街沿线项目工作组负责。2020年6月8日,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协议补助自建房补助款及附属设施补助、二次装修补助、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助、搬迁及签约奖励等共计72542.94元,但其未按规定注销水电户头,未去领取补助款。张某钢还申请了一套公租房,未获得。7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张某钢来到他所承租的公房处,看到该公房将被拆除。8时38分,张某钢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对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满。

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调查,房屋拆除和接访接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我们对事件的发生万分痛心,对遇难者表示沉痛哀悼。目前,事件善后工作仍在进行中。全市正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安顺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20年7月12日

关于安顺公交车司机房屋被强拆存在的违法问题

今天公安的通报出来了,坠湖公交车司机的房屋被拆是其诱因。

我们在庆幸没有坐在那一辆公交车上的同时,从警方的通报来看,该司机的房屋被强拆至少存在以下5个问题:

第一,涉案房屋的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从通报可以看出补偿过低,40多平方米的房子只补了7万余元,显然没有达到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不低于市场价”的要求。拆迁方可能辩解,司机只有直管公房租住权。但是国有企业分房具有福利性质,因为国企职工在房改之前工资中没有住房支出这一块收入。所以在房屋征收拆迁中,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房改条件,在征收之前将房屋所有权改至租住者名下,也有直接把全部的房屋补偿款给到租住者名下。

第二,本案中的强拆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涉案司机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当即反悔,没有领取款项,然而没有告知棚改主体合同废除,则合同有效,征收人应当找涉案司机认真协商,劝其履行合同主动搬迁。如果司机拒绝履行合同,棚改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如果棚改主体与涉案司机没有依法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后当即反悔并确认合同废除了,则司机不存在主动搬迁之义务,征收部门应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司机限期搬迁。在决定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当地政府明显存在渎职的行为。涉案司机在预计的补偿款不可能买得起同地段同水平的商品房的基础上,申请了公租房。十分遗憾的是直至事件发生前,他的公租房的资格仍然没有被批准。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征收个人住房的,应当保障他的居住条件。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当地政府显然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第五,缺乏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从通报中我无法判断该棚户区改造启动和强拆实施前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没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那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果做了评估,说明这个风险评估是不合格的。

上述五个问题都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常识性问题。问题是常识性的问题,为什么还导致了矛盾激化呢?当然需要问责。

我们庆幸没有在出事的那条那辆公交车上,但是我们都在中国这辆大公交车上。作为法律人,公务员如何尽心尽责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问题,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这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作者为王才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