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新规违反科学和法律
万延海
根据中国媒体消息,北京市卫生局颁发新的规定,在推动团体献血量与地区精神文明考核相挂钩工作的同时,无偿献血情况也将作为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笔者认为,北京市推动团体献血量和精神文明考核挂钩的做法,以及无偿献血情况作为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的做法,既违反中国《献血法》,也违反公共卫生科学的原理,威胁中国血液安全,令血液传染疾病更加难以控制。
中国《献血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北京市献血和精神文明考核挂钩以及和高校师生评优考核指标挂钩的做法,与《献血法》关于提倡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精神相抵触。
北京市的做法,也违反公共卫生科学的原理。教育、动员和征集低危险的献血者,是保证血液安全、预防血液传染疾病的最重要的一步。找到低危险的献血者,比对献血人员进行艾滋病筛查更加重要。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联合会以及国际输血协会强力推荐“采用和实施自愿和无偿献血者原则”。
让人们无偿献血,有很多困难,所以需要我们通过大量教育活动来动员公众以热心公益的精神来自愿定期地献血,也就是说动员和征集自愿献血者。同时,我们也需要告诉那些已经患有艾滋病等血液传染疾病的人们不要去献血,更要提醒那些近期有危险行为而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们暂时不要去献血,因为后者可能因为刚刚染上艾滋病病毒而医学检查无法发现。
《献血法》第五条强调了大众教育的意义,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献血法》第六条关于“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的意见实际上和献血法要求的无偿原则及自愿原则相冲突。而献血法第七条虽然提出:“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但是,献血法第七条无论如何不能理解为献血工作和精神文明挂钩或与师生评优挂钩。北京市卫生局献血新规违反法律精神,缺乏公共卫生科学原理的支持。
近期,中国各地因为血液自愿紧缺,导致卫生部门出现一系列违法乱纪的事情。2010年10月,中国各地出现血荒现象。为此,2010年10月29日,卫生部机关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卫生部部长陈竺、中共卫生部党组书记张茅率先参加无偿献血。中国卫生部主要领导带头献血,有着积极意义,但卫生系统开展无偿献血活动需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中国《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卫生部颁布的《献血者的体检标准》对“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做出规定,其中对年龄的要求是18-55周岁。而卫生部部长陈竺生于一九五三年,卫生部党组书记张茅生于1954年,两人均超出法定献血者年龄的上限。
2011年9月以来,武汉市临床用血开始紧张,当地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了医护人员集体献血活动。2011年12月30日,武汉市卫生局发起了“白衣战士捐热血,心系病患献爱心”活动。根据武汉市血液中心有关人员保守估计,此次活动结束后,在武汉市去年夏季和今年冬季血液紧张时“火线献血”的医务人员将达到10000多人。
据悉,本次武汉市万名医务人员集体献血旨在用行动证明“献血无害”,而一些医护人员刚下手术台就上献血车。遗憾的是,武汉市卫生部门发起的医护人员集体火线献血,既不符合保护献血者身体健康的要求,也不符合保障血液安全和预防血液传染病的要求。
刚刚下手术台就上献血车的行动,对血液安全构成威胁,为血液传染病的扩散创造了条件。众所周知,医护人员在手术中可能因为缺乏防护而感染艾滋病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等血液传染病,但是因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和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存在窗口期,刚刚被感染后不久,医学检测无法发现感染,因而就可能把上述血液传染病传给接受输血的临床病人。
笔者认为,中国献血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献血法》,尊重献血的无偿原则和自愿原则,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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