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需要做的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干预,而恰恰是通过法律机制保证地方试验符合自由、民主与法治原则,从而为良性的地方模式竞争创造并维护制度环境。”
1978年,安徽小岗村启动了中国农村改革。五年之内,在中央大力推广下,小岗村民的包产到户成为风靡全国各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事后看来,小岗模式其实是中国的一次地方制度试验。包产到户犹如一颗死而复生的新苗,直接挑战了禁锢数亿农民的“人民公社”制度。两种制度对垒的结果高下立见,无论从农民的拥护程度、生产积极性还是社会效益来看,小岗模式都大获全胜;“人民公社”剩下河南南街村等寥寥无几的“遗老遗少”,也只是靠中央输血才得以维持虚假繁荣。小岗村的启示在于,只要维持基本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秩序,地方试验往往能产生最好的制度。事实上,各地都可以推出自己认为最好的制度,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制度市场”。譬如重庆可以推出“重庆模式”,广东可以推出“广东模式”,而究竟哪个更好,需要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由全国人民来评价。就和商品市场有能力拣选性价比最高的商品一样,制度市场也有大浪淘沙的能力,把坏制度淘汰掉,把好制度留下来。
然而,要让制度市场真正发挥作用,国家制度框架本身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首先,必须广开言路,并从制度上保证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地方模式的公平竞争意味着公正评价,而公正评价首先是建立在基本知情的基础上。如果连地方模式的真实效果都不知道,谈何公正评价?重庆“唱红打黑”以来,重庆市民似乎热情高昂,有的法学家据此评论“人民也会堕落”。作为大街上的普通男女,人民当然可能“堕落”,问题在于人民为什么会堕落?究竟是什么造成他们堕落?在重庆人民穿着专门制作的制服兴高采烈“唱红”的时候,他们是否知道自己为此付出的代价?当全国不少人为李庄案“打黑”喝彩的时候,他们是否知道法庭审判背后的“内幕”?如果人民只是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那么他们基于虚假信息做出的判断必然是扭曲的、“堕落”的、“离谱”的,但是问题的根本显然不在于“人民”,而在于不让人民知道真相的制度。因此,要形成地方模式的公平竞争,政府首先不得压制、控制或扭曲言论,就和政府不得通过指令干预市场、保护某些企业、歧视其它企业一样,否则所谓的“市场”必然是变相的国家垄断。
其次,在言论自由和基本知情的基础上,人民应被赋予自由选择的权利,尤其是通过宪法第34条规定的选举权促使地方模式选择符合地方多数民意。假如“重庆模式”实行充分的信息公开,尤其是财政与司法信息公开,重庆市民在知道自己的付出并做出机会成本判断(譬如制作制服的经费可以用于医疗、社保或义务教育)之后,仍然拥护“唱红打黑”的现有模式,那么这完全是他们的自主决定权。当然,如果“唱红”费用其实是来自于中央某部的转移支付,重庆市民实际上是在不亦乐乎地花全国人民的钱,那么全国各地的纳税人都有必要反思这种模式的合理性。事实上,由于地方模式首先对地方人民产生后果,因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地方“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完全可以对当地实行的政策做出明智判断。如果地方选民被赋予自主决定权,那么许多地方农民“被上楼”等变相剥夺农民权利的土地制度“改革”根本不可能存在;只要多数农民的选举权和发言权对当地官员发挥一点作用,就没有人敢公然制定侵犯农民利益的政策,更不用说在全国各地蔚然成风。相反,有口皆碑的“成都模式”则不仅会受到当地农民的强烈拥护,而且也会自动得到各地纷纷效仿。
最后,地方制度竞争还需要在基本公正与法治的秩序下展开。有些地方改革虽然增进了多数人民的利益,却可能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改革在总体上得大于失,且没有更好的替代模式,这样的改革仍然可以推进,但是必须赋予因此而受损的群体适当补救,允许他们通过法律机制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农村城市化必须建立在民主和法治基础上,赋予失地农民公正而充分的补偿,让他们公平分享发展的成果,至少做到任何人的基本生计不会因为“发展”而受到损害。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全国各地的“血拆”、上访乃至暴力冲突将自动消失,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城市发展将从此走上理性轨道。
只要符合自由、民主与法治的基本原则,良性的地方制度竞争与相互借鉴效仿将自动开展,而不需要中央直接出面推行。可惜的是,由于采取中央集权模式,像小岗村这样成功的制度试验在中国并不常见。当然,中央也清楚知道,对于这样一个庞然大国,不可能所有政令都一律来自中央,否则必然回到计划经济的万马齐喑局面。另外,在实施效果未知的情况下,贸然在全国推行一项政策会产生极大风险,“大跃进”造成的悲剧可谓殷鉴不远。因此,中央在诸多领域推行“试点”,但是这些试点一般局限于技术政策层面,而且中央指导作用过大,地方自主创新动力不足。更重要的是,一部单一制宪法往往对涉及地方自主决定的事宜规定过多,从而束缚地方创新的手脚。虽然宪法第3条规定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是并没有规定适当界定中央与地方职能的合理机制,因而在实践过程中“统一领导”往往压倒了地方“主动性、积极性”。譬如在上一届选举中,有些地方尝试乡镇长直选试验,最后被全国人大叫停;去年四川罗江县尝试人大代表工作室,也很快受到上级干预。
其实,按照以上三大原则衡量,这些地方试验并无不妥之处,因而上级干预是不必要的。中央需要做的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直接干预,而恰恰是通过法律机制保证地方试验符合自由、民主与法治原则,从而为良性的地方模式竞争创造并维护制度环境。只有这样,中国改革才能续写小岗传奇。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管理学院教授。原文链接:
http://www.aisixiang.com/data/detail.php?id=50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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