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者试图将人权的定义摆脱传统文化的影响,放在比较能普遍接受的基础上。他将人权定义为人人都可以享有而不会彼此冲突的权利。从这定义出发,可以得出生存权、人身权、隐私权、知情权、言论权以及所有权都属于人权,也讨论了这些人权所受的限制。与人权对立的是特权,如一些人拥有特权就会引起彼此冲突。人权之所以不能牢固地树立,正是因为有特权。取消了特权,人权便自然来到,用不着去争取。人权又是没有义务的权力,所以有天赋人权之说。

  文中讨论了何以以交换为基础的市场制度能导致经济发展。进一步讨论了何以市场制度在人类历史的晚近年代才出现。作者认为是因为过去的特权制度妨碍了从交换中产生并维护共同遵守的规则,理论和经验都证明了人权社会和市场制度是互相推动和发展的。作者回顾了五四运动以来80年中的前60年因为战乱,又没有市场,结果既没有民主,又没有科学,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而后20年因为有了市场、民主和科学都有重大进步。在中国追求民主科学和确立人权的历程中,市场是一个极好的老师。但市场是否一定能导致人权和法治的社会,这是尚未有定论的问题。历史经验成功和失败的例子都有。中国政府如有灵活性,中国人民如有耐性,再过几十年中国将进入民主和法制的人权社会。

  1、什么是人权

  关于什么是人权的问题,不同文化、不同国家之间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我们需要对人权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所谓“科学”就是它可以不受文化、传统等的影响,它是建立在逻辑基础上的,它是客观的。

  科学的人权定义应该是:人人都可以享受,而且不会引起冲突的权利。与人权相对立的是特权。特权是只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权利。如果更多的人都要享受这种权利就会引起冲突。

  按照这样的定义,我们可以推断下面的一些权利应该属于人权。

  A) 生存权是人权。地球上的资源足够让更多的人生存。此人的生存并不排除他人的生存,所以生存权是人权。在大海上飘泊的小船上,食物和淡水供应有限,生存权就不再是人权,而变成特权了。

  B) 人身不受侵犯。这一点用不着解释。一群人之间彼此不侵犯他人的人身,这当然是不会引起冲突的。相反,团体或个人有权侵犯他人的人身,这必然引起冲突,因此这是特权。但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权,他的行动将被限制,限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护一切和他同样的人的人权。

  B) 隐私权是人权。个人的私事希望保守秘密,不让别人知道。这一愿望并不干涉任何其它人的任何权利,所以可以成为人权。象通信秘密的自由应属隐私权,所以是一种人权。但隐私权受人权保护是有条件的,即个人的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权。通信商量如何杀人,这种隐私妨碍了他人的人权,因而将不受人权保护。

  C) 思想自由属于人权。这也用不着解释。难道脑子里想问题会碍得着任何人吗?强迫别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就是侵犯了人权。当然,一个人不应该有坏思想,不应见财起意,见色起心。但是不能因为某人曾想过要做坏事就给他处罚,因为思想是没有客观证据的。如果没有客观证据就可以处罚人,人权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

  D) 听和看的自由是人权。因为一个人听和看并不影响其他人的听和看,也不会影响他人的别的人权.但是刻意去打听别人的隐私,这是不可以的,因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权。禁止某种宗教、理论、思想、消息的传播应属对人权的侵犯。

  E) 言论自由是人权。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人权;一花独放,一家独鸣则是违反人权。只许可某一特定的宗教、理论、思想的传播,禁止其它宗教、理论、思想的传播是历史上最常见的对人权的侵犯。但享有自由的议论不能教唆别人做坏事,这种言论因为破坏别人的人权而将受到限制。

  F)   拥有对物所有权的权利属于人权。但对某一特定物的所有权则为特权,因为一物归某甲所有就不能同时又归乙所有。正因为对物所有权的特权,才可以使拥有所有权能成为人权,即任一个人都可以拥有一些物,这些物不受别人的侵犯。

  上面例举了一些最基本的人权。那么什么是特权呢?特权最基本上的属性是人与人的不平等。在法律上规定一些权利只有某一类人可以享有,其他人不能享有,这是最明显的特权。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就是大夫阶级的特权;罗马法规定只有公民能享受法律的保护,而奴隶则不享有,也是一种特权。现代法律已基本做到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的执行上和习俗上有许多人可以例外,不受法律的约束。这些人就是特权阶级。例如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事实上某些人是不容批评的,他们却有权批评别人。批评尚且不容,遑论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力。现代社会的特权都以隐蔽的方式在起作用,它们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以意识形态及行政权来起作用的。

  在市场经济中富人往往靠金钱来获得特权。尽管他们很难置身于法律之外,但钱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远远超出穷人所能得到的,因而形成一种特权。对于这种从金钱衍生出来的特权当然是要反对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又无法完全避免.比如富人有钱聘请最好的律师,在和穷人打官司时显然占了上风.可是我们不能限制富人如何花钱.这是市场制度的缺点,除非我们放弃市场制度,那将造成更大的不幸,只好容忍这有限的不公平.

  任何人享有人权并不引起社会的任何方式的成本或代价,它不需要任何人做出某种牺牲。由于这一特点,人权不需要相对应的义务来保证。换句话说,人权是没有义务的权利。一个人加入某一组织(例如某一学术团体),成为其中的一个成员,享有该组织提供的特权,他必须为该组织尽一些义务(例如缴纳会费)。所以这些特权是有义务的,唯独人权却没有义务,因为它是普遍的权利。

  由于人权不需要尽义务,所以人出生时即享有人权。新生婴儿没有能力履行任何义务,但可以享有人权。正因如此,才有天赋人权之说。

  人权是天赋的,所以它不能被剥夺。不可以说这部分人可以享有人权,那部分人不得享有人权。不能有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专政,不让他们享有人权。过去有人把百姓分成人民(享有人权)和国民(不享有人权)。这样做实际上是否定了人权。因为如果我们可以把一个人从人民划为国民(对阶级敌人专政),那么每一个人都可能会失去人权保障,这恰好违背了人权是每个人可以享有而且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基本性质。另一种类似的划分人民的方法是人民内部矛盾(仍可以享有人权)和敌我矛盾(不再享有人权)。一个人无论犯了多大的错误,他的人权仍应受到保护,除非有事实证明他以后还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权,因而不得不对他采取防范措施,一般的办法是限制他进入社会的自由。即使如此,他的人权仍必须被尊重,他有权不受打骂侮辱,要让他吃饱饭。

  从理论上说,人权是天赋的,它自然存在在那里,用不着去争取。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权问题呢?这是因为少数有特权的人侵犯别人的人权。所以说,人权用不着争取,取消了特权,人权便自然来到。

  无论一种理论看来起多么言之成理,如果它违背了人权不可被剥夺的最基本的原则,这种理论应该被视为有害且错误的。理由很简单,因为人权是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才是一切理论的出发点。从实践的理由来看,如果一部分人被认为是犯了“错误”而被剥夺人权,他们迟早会对剥夺他们人权的人施以报复,即剥夺他们的人权。如此怨怨相报,永无尽期,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必须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就是这个意思。孙中山提倡博爱,也是这个意思。自古以来许多哲人提出了人类理想社会的模式,不论这些理想如何不同,它们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一个社会允许一部分人用特权欺侮另一部人,这个社会不但不是我们的理想,而且它总也不得安宁。

  世界上确有极少数坏人,他们私欲膨胀,不惜损人利已,甚至侵犯他人的人权,杀人越货,贩卖人口,绑票勒索,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为了保证普遍的人权,必须对这极少数人限制他们进入社会的自由,即监禁他们一段时间,这是对他们的人权的有限度的限制。但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减少他们继续作案的可能性。如果他们已经没有这种可能,这种对他们人权的限制便不再必要。

  要纠正对坏人的报复心理。因为基于这种心理很容易对坏人惩罚过度,对坏人惩罚过度,自己也变成了坏人了。对坏人的惩罚看成是对潜在可能的坏人的警戒,这是有道理的。但惩罚必须恰如其份,更不能以暴还暴,以牙还牙。孔子说:以直报怨.意思就是没有恶意的恰当的惩罚。要使惩罚起作用,还应同时施以爱心。惩罚加爱心是纠正坏人坏事最有效的手段。

  3.       人权与平等

  很显然,人权的基础是人与人的平等.如果取消了特权剩下的只能是平等了.平等是唯一能够合乎逻辑的对人际关系的安排.如果要保留特权,那么试问谁可以拥有特权呢?答案只能是任意的,无法给出证明的.历史上所有企图保持特权的人都想方设法制造出一套理论,或者用肤色,或者用出身,或者用种族,或者用财产,或者用宗教,甚至用性别作为划分优劣的标准.但是它们都显得勉强,无法自圆其说.

  既然人权的基础是自然的逻辑安排,所以它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原则.换句话讲,它不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相反法律是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这就是说,有违于人权的法律是非法之法.一个例子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比如人因无力偿而不能归还欠款时,不受监禁.说明法律屈从于人权.

  既然平等是唯一合乎自然的安排,何以总有人反对人权呢?在人类最原始的社会中,为了防止人与人之间的彼此侵犯,需要有一个权威机构来维持秩序或正义.这样就产生了高居于人群之上的特权阶级.以后虽然个人之间的彼此侵犯减少了,但是特权阶级本身成为侵犯普通百姓的主要原因.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几千年历史中造成对百姓大规模侵犯的不是百姓互相间的侵犯,而恰恰是特权阶级造成的侵犯.最近的二三百年中人权的观念逐渐兴起,百姓对政府侵犯人权的警惕性日益高涨.共和运动和立宪运动就是百姓防止政府对自己的侵犯而发起的.

  战争是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的战争都是特权阶级挑起的,百姓则承担着战争的痛苦后果.当然,也有一些战争是因为异族入侵,百姓为了不做没有人权的亡国奴奋起反抗而导致的.

  当今世界中人权已经被写入联合国宪章,没有哪个政府敢于公然抵制人权.讨厌人权的政府往往用一套”超人权”的理论来抵挡.即使是人权相当进步的国家,也还存在不少侵犯人权的事件.战争这一最严重侵犯人权的人类活动还远远未能消彻底除.争取人权,使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还要做大量的工作.

  4、经济发展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有的历史阶段中人们无不希望有更丰富的物质享受。这一愿望只有市场制度可以实现。所谓市场制度就是在公平竞争的众多个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各方出于自身利益讨价还价,形成价格。此价格随供需形势而变化,并且引导人们的经济活动,决定资源配置。只要人们仍追求物质享受,市场及价格就是必不可少的。这个微观经济学的重要结论适用于我们可以想象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因而适用于未来的几百年,甚至上千年。从表面现象看,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使人类摆脱稀缺性。但从深层次看,如果没有了价格人们将无从比较稀缺性,科学技术将失去其发展的方向。所以有用的科学技术必须在市场价格的环境下发展,它必须能够商业化。

  上面的论述是微观经济学的推论。离开微观经济学复杂的推导,用最简单的生活逻辑也能看出何以市场制度有助于经济发展。

  所谓市场,它是在互相有信息沟通的情况下由无数交换形成的。基于双方自愿的交换能给社会增加财富,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交换的动机是经济利益,只有能同时给双方带来利益的交换才能实现。任何有损一方的交换都将被拒绝。所以一切交换都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在不使任何人受损的条件下至少有一人受益),除非这种交换影响到第三方的利害(例如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结果无数的交换带来全社会财富的增加,经济便得到发展。

  一切平等自愿的交换都给交换的双方带来利益.这是理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理论基础.这里所说的交换不但适用于商品的交换,也适用于要素的交换,即劳动的使用权,资金的使用权,自然资源的租用权.特别是企业家雇用劳动,这同时对企业家和劳动者有利,否则损害一方的交换不可能达成协议.从表面上看,企业家多半是富人,劳动者是穷人,企业家通过雇用工人而变得更富,可是穷人被雇用之后仍然很穷,于是容易得出劳动者被剥削的结论.其实,穷人之所以穷,并不是被雇用的结果,相反,雇用使他们的经济情况多少得到一点改善.这样来看待企业家,就能认识到,他们不是剥削者,而是社会财富创造的重要力量.要保护企业家,尊重企业家.同时企业家也要尊重自己,认识到自己所做的事不但有利于本人,更有利于穷人和社会.从而把企业办成高尚的事业.

  穷是人权没有保障的结果.如果一切人的人权同样得到保障,特别是私人财产能神圣不被侵犯,几十年以后大多数穷人都能变为中产阶级.这是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了的.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不能完全消灭贫富差别.不论是贫富差别或者其他差别,差别将永远存在下去.我们只能保持这些差别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

  通过侵犯人权来纠正贫富差别是错误的,首先因为人权是不容侵犯的,人权本身就是目的.用有违于目的的方法去达到目的,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其次,这样做并不能纠正贫富差别,而只能使大家都变成穷人.通常的做法是侵犯富人的财产分给穷人.这样的结果是谁也不敢变成富人,也就是大家都成了穷人.这已经为众多的历史经验所证明.

  如果穷人的财产权能够得到严格的保护,他们赚一点钱就能攒一点,三年五年未必能变成中产阶级,二十年三十年总能变成中产阶级.世界上没有哪个政府明确宣布不保护私有财产的,但是保护的程度大有不同.大多数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半心半意,经常用各种借口侵犯私人财产.比如变换货币并限制更换新货币的数量,以低价强行收购百姓的贵金属,或命令百姓以高价购买指定的商品,滥用罚款来惩治百姓,更不用说还有抄家和充公.

  何以交换带来利益?因为每个人都有机会发挥自己生产的优势。他可以用自己擅长的产品去交换,得到自己拙于生产的产品。铁匠用斧去交换牧人的羊就是例子。在有货币的市场中,不一定要双方直接交换各自擅长的产品,而可以通过货币在更广的范围内发挥每人的专长。一名牙科医生买票坐飞机,他通过用自己擅长的产品为第三方服务所获得的货币去交换飞机的服务。他用不着自己去造飞机,而用治牙的专长得到坐飞机的服务。对造飞机的专家来说,情况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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