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保松 | 评论(2) | 标签:人權, 自由主義, 基本自由
/为什么今天许多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国家,都愿意努力实现上述的权利?原因直接而简单,这些权利保障了每个人的根本利益和福祉。也就是说,当我们称某个个体可以合理地拥有某项权利时,即意味着这项权利充分保障了这个个体的根本福祉。这些福祉如此重要,以至构成足够的理由,要求其他人有责任不去干预或主动协助这个个体所要做的行动。/
走进权利话语时代
周保松
《南风窗》(2012年第8期)
人作为人,作为自由平等独立的个体,拥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至关重要,所以成文于宪法,实践于制度,并要求政府以保障和维护这些权利作为她的首要责任。这是十八世纪美国独立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以降,整个现代世界最根本的政治想象。这个想象的重点,是将个人权利放在评价政治制度的中心。权利界定和限制了政府应做什么及不应做什么。一个政府,无论多么强大多么有效率,只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失去正当性。
无可否认,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观,和中国政治传统格格不入。但我们应该留意到,经过百多年历史发展,权利话语已在中国扎根,并日渐成为公共讨论中重要的道德资源。例如在中国宪法第二章,就清楚列明公民享有怎样的基本权利,中国政府迄今也签署加入了二十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在公民社会中,诉诸个人权利作为社会批判和公共行动的理由,更是日益普及。可以说,中国正在慢慢走进权利话语的时代。这当然不是说,我们的人权情况已令人满意。远远不是。而是说,当政府在为她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作出辩护时,当公民在批评种种社会不公并追求政治变革时,“个体拥有权利,而政府和他人有义务尊重这些权利”这种说法不仅不再离经叛道,而且受到许多人的重视和认同。
但基于什么理由,个体可以拥有这些权利?这些理由为何具有那么重的道德份量?要建立一个以权利为本的社会,我们需要在制度、文化、对人的理解以至看世界的方式上,作出什么样的相应改变?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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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弄清一些基本概念。当我们说一个人拥有某种权利去做某件事时,即意味着其他人(包括政府)有一项相应的责任不去干预这个人做这件事,又或有责任去协助这个人实现这件事。如果我们同意,一个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即表示其他人有责任不能以武力或其他方式,限制这个人自由选择他的信仰;而一个公民享有教育的权利,即意味着政府有责任提供资源,使得每个学生不会因为贫穷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上学。这个定义说明以下几点。
一,权利和责任是相关联的。一个人的权利意味着其他人的义务。而由于每个公民都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因此每个人也就同时承担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
二,权利和国家不是对立的。无疑,权利约束了国家行使权力的界限,但国家同时必须承担起维护和促进人权的主要责任。两者并不冲突。
三,不作干预的消极权利和协助实现的积极权利,同样重要,而且两者有时同时存在。例如生存权,既要求我们不能任意伤害他人的生命,也要求我们协助那些活在贫困饥饿边缘的人。我们同时须明白,即使是消极权利,也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投入。例如言论自由的权利不仅是被动地对言论不作干预,更需要政府主动建设一个容许公民畅所欲言的公共空间,同时在这个空间受到威胁时作出必要的介入,包括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四,权利是个众数,是一张清单。许多国家的宪法和不同的人权宣言,都会清楚列明人民可以享有什么特定的权利。这张清单可以很长,而且林林总总。这里我只集中讨论四类最基本的权利。第一类为人身权,主要保障公民的身体安全和人格完整,包括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不合理的拘捕、虐待和侮辱等。第二类为公平程序权,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所有审判公开公平,谨守无罪推定原则等。第三类为自由权,包括言论、思想、出版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及参与政治的自由等。第四类为福利权,即在条件许可下,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基本的食物、居住、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
这四类权利都可在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找到。我们可由这些权利中得出几点观察。第一,所有人都有资格平等地享有这些权利。 第二,所有人都可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第三,公平程序权要求法治;第四,平等的政治参与权会发展出民主政治的诉求;第五,福利权意味着政府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资源再分配,实现社会正义。也就是说,这四类基本权利是和平等、自由、法治、民主及正义等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拼凑出一幅自由主义的理想政治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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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的问题是:如何论证人应该享有这些权利?支持者最常用的理由,是“天赋人权”,并视此为自明真理。在西方,这个“天赋”往往是指基督教的上帝。上帝创造人,赋予人某些自然权利,因此人间的政治秩序有责任好好维护这些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权利。但在一个非西方的俗世社会,这个说法恐怕连论证也谈不上,因为中国传统从来就没有自然权利这类观念。而受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影响,不少人更相信权利其实是资本主义社会自利主义的表现,根本谈不上是什么道德理想。而到了近年,更加有人认为,人权论只是披着普世主义外衣的西方霸权,如果中国要走自己的独特道路,就必须摒弃人权论。所以,要为人权辩护,有必要提出更加实质的道德论证。
让我们这样想下去:为什么今天许多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国家,都愿意努力实现上述的权利?原因直接而简单,这些权利保障了每个人的根本利益和福祉。也就是说,当我们称某个个体可以合理地拥有某项权利时,即意味着这项权利充分保障了这个个体的根本福祉。这些福祉如此重要,以至构成足够的理由,要求其他人有责任不去干预或主动协助这个个体所要做的行动。这是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最早提出,并由当代哲学家拉兹(Joseph Raz)进一步发展的有关权利的“利益理论”。
这个理论的最大优点,是容许我们运用人的理性和道德能力,以及我们对人性和人类生存处境的认知和感受,直接判断什么是我们的权利。我们不必纠缠于权利的起源和普世性问题,而是直接问:活在一个权利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是否能让我们活得更安全更自由更有尊严?如果答案为肯定,同时我们视活得安全自由有尊严,乃构成活得幸福不可或缺的条件,我们就有充分理由去支持这些权利。
我们因此可以试试这样想。如果我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基本保障,可以随时被失踪被拘禁,然后在法庭上得不到合理辩护和公平审判,甚至可能被屈打成招或被控以莫须有罪名,那么每个人都将活在恐惧绝望当中,每个人的身体都将处于随时受伤害的脆弱境地;如果没有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我们就无法坦然无惧地表达和当局及主流不同的观点,无法在和人生终极关怀息息相关的问题上作出一己抉择;如果没有政治参与的权利,我们就无法对要求我们无条件服从的政治权力有任何置喙之地,无法成为政治社群中的平等一员,更无法在公共生活中实现自己;如果我们没有福利权,许多人就会活在饥饿贫困,幼无所依老无所养的悲惨境地。
我们因此可以说,一个社会如果缺乏这四类权利,我们将活得没有尊严。而活得有尊严,是我们每个人的根本利益。什么是尊严呢?这关乎我们如何理解人和理解人生。如果我们理解自己具有独立人格,具有自主能力规划自己的人生,具有道德能力明是非辨好坏,并渴望活出自己想过且值得过的美善人生,那么有尊严的生活,就是在一个合理公正的政治环境中,每个人的自由自主受到平等尊重,每个人都能肯定自己生命的价值。因为我们如此在乎自主自尊,所以我们如此重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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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见到,以上讨论是在扣紧人的福祉来论证权利之必要。有人或会马上质疑,为什么非要接受这种对福祉的理解?对,这一定会有争议。我并不认为有所谓先验的自明的因而必然普世的人权。所有的权利,都需要论证。但我们必须留意,这里所谓的争议,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权利此一概念本身在政治生活中的角色。也就是说,我们是否愿意接受,个体基于福祉而拥有某些权利,而这些权利对政府的行为,构成道德和法律上的约束。第二个层次,是在我们接受第一个层次的结论后,对于权利清单中应该包括什么,以及如何证成里面的每项权利有所争论。
第二层次的争论,在任何社会都会出现。事实上,观乎过去几十年的发展,权利的清单就在不断演变加长,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从个人权利到群体权利再到动物权和环境权等,产生形形色色的争论。某种权利是否成立,以及其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不同社会,需要持续不断的论证和验证。我在上面提及的四类基本权利,之所以在国际社会得到那么高的认受,主要是因为生活在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们,实实在在体会到这些权利让他们远离暴政,并在最低程度上保障他们活得有尊严。权利的普遍性,是在具体的历史发展中,持续地通过理性反思和制度实践建立的。
但人权发展在今天中国遇到的最大难题,恐怕在第一层次。重视权利,往往要求我们以这样一种方式看政治:每个自由平等的公民,都具有某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要求国家尊重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可以将众多小我视为满足大我的工具,更不可以动辄以集体之名牺牲个人权利。在此意义上,个人权利和任何形式的集体主义都有很大张力。如何在制度层面文化层面乃至个人层面,逐渐化解这种张力,并使得人们接受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也许是自由主义在中国面对的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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