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瑜:李庄要为薄熙来、王立军辩护让人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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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说:德性即知识。两千多年后,我一个朋友说了一句对称的话:笨是一种人品。
这大概是说,愚蠢常常不是智力不及,而是选择不运用智力。也许因为利益,也许因为懦弱,也许因为“温暖的合群”,或者干脆因为懒惰,一些人选择荒废甚至屏蔽智力。在各种荒废智力的表现中,有一种在迫害他人或为迫害他人摇旗呐喊时,竟然想不到:其实“他”也可以是我。
最近,李庄律师在王立军、薄熙来事件后的表现颇让人感慨。他表示,尽管他曾被重庆方面“黑打”,但仍然愿意给王、薄等人提供法律辩护或咨询。这种不计前嫌的胸襟令人感动,不知王与薄如果得知会作何感想。当年他们陶醉于“打黑”却忽视嫌犯基本权利时,可曾想到:这个在更大的权力面前陷于无助和恐惧的“他”,也可以是明天的我。
“他也可以是我”,是普遍人权理念的伦理前提。康德的“绝对律令”,意指只有当一个道德准则可以被普遍推广及他人时,才构成道德准则。奇怪的是,有人似乎通过推理就能明白这个道理,有人却只有自己倒了霉才恍然大悟。糊涂似乎也可以理解:怎么能给“坏人”权利?我反正又不是“坏人”,所以剥夺“坏人”权利跟我没什么关系。知识分子在上世纪50年代的“镇反”中万马齐喑,因为他们不是“坏人”,结果“反右”来临时,他们就成了“坏人”;农民在“土改”斗地主时斗志昂扬,因为他们不是“坏人”,结果人民公社运动中他们有谁想藏私粮,就成了“坏人”;干部在历次“肃反”中火上浇油,因为他们不是“坏人”,结果“文革”一来,他们就成了“坏人”;造反派在打倒“走资派”时声嘶力竭,因为他们不是“坏人”,结果“清理阶级队伍”时,他们也成了“坏人”。这么看来,每个人离“坏人”都只有50米远,说不准哪天就“失足”了。
好人变成“坏人”后,开始痛感权利之可贵与权力之可怖。陈独秀身居党魁位置时,曾为暴民焚烧《晨报》报馆而叫好,晚年成了政界边缘人之后,却认为言论和出版自由没有阶级之分;胡长清在位时享受着权力的无限风光,被抓后开始感慨新闻自由之可贵。
人权概念被长期污名化,原因之一或是很多人将权利看做任性的代名词。但这恰将普遍人权的伦理基础理解反了:普遍人权保护的不仅是“我”的自由,还是作为“我”的他人的自由。在这种价值观里,社会由无数个尊严对等的“我”组成,并非由一个身处顶点的“我”、数个身处中层的“你”与无数身处底层的“他”组成。只有将社会理解成无数个尊严对等的“我”,普遍人权才变得必要和珍贵。换言之,人权观念的伦理基础不是任性,而是博爱。
当然博爱的起点是自爱。自爱加上同理心,才成为博爱。对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我常常显得比周围很多人乐观,这种乐观来源于对逻辑的认同。一个为“大鸣大放大字报”唱赞歌的学者,在遭遇网络语言暴力攻击后,也会愤慨和痛苦;一个隐晦肯定毛氏“大民主”的学者,在涉及自己学术诚信的辩论中,也忿恨痛斥有些媒体的信息一边倒这些人对抽象的普遍权利颇有微辞,却在自己具体的权利被侵害时表现得愤愤不平——这种“愤愤不平”,就是我保持隐隐乐观的理由。
根据心理学“认知冲突”理论,追求逻辑一致性几乎是人类的本能,类似饿了想吃饭、渴了想喝水一样。所以只要一个人肯定自己的权利,走向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就成为趋势。换言之,普遍权利观念之所以有力量,不仅仅因为它美好,更因为它是一种均衡。
当然,走向均衡的道路未必通畅。有人说,中国过去一百年的悲剧是,任何一点进步都要以付出最大的代价为成本。本来可以两点一线走完,结果中国人过去一百年愣是在两点之间走出了一团乱麻。简单的事情被搞复杂,大约就是因为太多人只有亲自倒霉一场,才能体会到权利的可贵,好比一些孩子非要自己被烫一次,才知道不能随便玩火。数亿人只有被烫才明白火的危险,进步的代价能不大吗?所以笨可能确实是一种人品。甚至还有不少人被烫了也未必明白危险,这种人据说叫做“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患者”——碰到这样的人,笨就连人品都不是了,它是一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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