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那些事儿:代理行政案件10余年。代理行政案件,总的处境是:政府打压律师、法院枉法裁决、当事人怀疑。10余年来,我代理了几千件行政案件,告过了国务院之外各级行政机关,涉及了绝大多数领域。这么多年了,我是如何过来的?这是一篇因财新记者要求,写下的感受。

我的那些事儿

1、我是怎么成为专门代理行政案件律师的?
我198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我大学时的专业是化工机械与设备,可是,在大学期间,我真正喜欢的却是西方哲学,帕斯卡尔、克尔凯克尔、叔本华、尼采、萨特、加缪、海德格尔甚至弗洛伊德、弗洛姆、荣格、阿德勒等,我几乎读遍了这些哲学界精神分析学界怪才的全集,读得如痴如醉,这些人思想在我心里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从那时起,我开始对人生的价值和人类的命运不断探索和思考。从大学二年级开始,我开始就在校刊上发表人生随感录,到毕业时,积聚了10多万字的文稿。加上1989年的亲历,奠定了人生的底色,我希望过得深刻而又独特。

大学毕业后,袁裕来被分配到了原上海石化总厂工作。由于我满脑子装的是国家和民族的命运,进厂半年,我就被被领导到了政治轮训学校,从事起普法教育工作,由此,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有意思的是,我当时讲解的课程主要就是行政诉讼法,当然,那时我从未想过,未来的人生之路会和行政诉讼结下不解之缘。

1994年10月在上海以名列前茅的成绩考取了律师资格考试,当年年底就回到了家乡宁波做起专职律师,而之所以不在上海做律师,而要回到家乡,则是跟我们的文化和当时的法制环境有关。我们的文化习惯于找熟人,当事人碰到法律事务找律师也同样如此,而我的很多同学都在家乡,在上海可谓举目无亲。而更加重要的是,与公检法的关系,几乎是律师打开局面的必备条件,只有在家乡才能找到各种各样的关系。

很有意思的是,到了宁波,我竟然做了两年多“冒牌律师”,因为上海当时有一个很特别的规定,律师资格证书不发给个人,据说为了防止有人以律师资格证书冒充执业证书,当时社会上多数人尚不懂律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区别。由于,我拿不到律师资格证书,就无法申领执业证书,但是没有执业证书,并没有影响我正常执业。在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现状,不论是公检法,还是社会都不大注重律师的法律知识,大家关心的是跟公检法的关系,而公检法很多是复员军人,很少有着法律专业背景。

那个时候的司法现状,大家都不大重视法律,律师的工作主要是跟法官拉关系。那个时候,社会的观念是很颠倒的,谁能够从银行或者其他地方把钱骗到手,以至设法吞为已有,就是本事,几乎整个社会都会佩服这人的本事。因此,有很多公司的成立不是为了经营,而是为了从银行骗取贷款,而银行内部也通常有人跟企业内外勾结,最后银行提起诉讼时,企业的资金早已转移,而有些律师就是提供这种法律服务的。而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则常常需要律师从中接关系。律师除了行贿之外,表面上的工作,就是请法官吃饭、唱歌、安排姑娘,所谓的一条龙服务,有些律师甚至一个晚上跑好几个场次,我曾经听到过有位律师因为应酬不过来,甚至叫上了老婆。

但是,这还是那些事业开展得很好的大律师的,我在那时候是排上这种档次。而且,我这个人不大习惯于做辱没自尊和尊严的事,但却因此而处处碰壁。一次,一件很小的民事案件,在一个法庭里开庭。我的当事人是我比较熟悉的,是开酒店的,平日里看来也是有些胆量的主。对方当事人是一位颇有些姿色的少妇,开庭那天,在法庭上的表现异常激动。独任审理的法官则在法庭上,公然安慰她,叫她不要激动,说让她放心,他会把事情弄好的。庭审期间,该法官宣读了一份依职权调取的书证,让我方发表意见。我要求看一下证据,法官却坚决不同意。我坚决地表示了异议,并退出了法庭,但当事人却仍然坐在里面。事后,我向法院院长进行了反映,后来案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但是,当事人却解除了和我的委托关系,说人家律师千方百计地跟法官拉关系,我不但不拉关系,还跟法官对着干,简直不可理喻。

既然司法环境如此,我也曾经试着跟法官接关系。一次,通过一位已经担任某事务所重重的同学请经济庭庭长吃饭,庭长叫了整个庭的法官。席间,我去敬酒,整个庭的法官大多都爱理不理的。饭后,庭长站在远处口头跟我告别,我在他的眼睛看到的却满是鄙夷,似乎是说,会过来吃,算是给了你天大的面子。

这一刻,我的自尊甚至是尊严深深地受到了伤害。这样的律师工作,是我无法忍受的。我是一个非常敏感的人。当然,律师不仅在公检法面前没有地位,在其他政府官员也同样如此。官官从来都是一体的。

虽然失望虽然沮丧,但我依然没有绝望,我在内心深处依然在期待着转机。我转而开始学习理论知识,等待改变,我基本上是每星期阅读一本著作。

2000年,这个机会终于到来。

因注册商标被假冒,宁波一家公司委托我一起去上海打假。上海某区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很快找到了造假单位。然而,之后事情却发生了变化。我多次到工商分局,希望获知查处结果。办案人员表示,制假公司负责人已经推翻了原来的询问笔录,案件还需进一步调查,案情必须保密。甚至事后,工商分局不同意向宁波公司送达处罚决定书。无奈之下,宁波公司以工商分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认定违法事实不全面不完整、处罚太轻等理由,提起了行政起诉。该案历经二审,最终以宁波公司胜利而告终。从这场诉讼中,我找到了多年来一直渴望着的东西——作一名律师的感觉。工商分局为了避免败诉的结果,竟然两次派经济检查大队负责人到宁波找我们商量,并促使侵权人赔偿了宁波公司的经济损失。

实权部门在法律面前低头,才充分显示了法律的威严,律师也因此获得了尊严。代理行政案件,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由此,我走上了代理行政案件征途,成了全国第一个也是到目前为止唯一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专职律师。到2010年底,我共代理了几千件行政案件,起诉过270多个行政机关,涉及了除了国务院之外所有级别的行政机关,和几乎所有的行政领域,先后胜诉过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浙江省人民政府(3次),并出版了7本《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

2、我和法官或法院的关系

代理行政案件,不仅能够体验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低头的快感,同时竟然更加能够看到承办案件人性闪光的一面。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环境的恶劣,是众所周知的,当然这是必然性的,因为人民法院不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都设有党组,院长是党组书记,副院长等法院领导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以及中层骨干都是党组成员。法院的领导班子就是党组成员。法院党组自然必须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甚至法院党组和地方党委中间隔了一层,即政法委。也就是说,法院党组甚至直接向地方党委汇报工作的资格都没有。不仅个案的裁决方面,党政领导可以左右人民法院,甚至党政领导随便可以将法院的负责人挪到党政部门任职或者甚至免职。法院院长、副院长被调任政府法制主任、副主任或者乡镇书记,行政庭庭长调任拆迁办任主任,在实践中是司空见惯的。在党政领导眼里,人民法院的地位甚至远远不如重要的政府。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也远远不如重要的部委。道理很简单,我们一直来追求的是“抓革命,促生产”,追求的是GDP,法院不管怎么服从大局,与政府通力协作,也不可能产生GDP,而只是产生负值,这是由司法权本质所决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期待人民法院中立呢?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然不包括党。也就是说,党干涉法院独立审判没有被禁止。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而不是法官。我们见到的更多的是,无需党政领导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就会主动向党政领导投诚。

说起来有些怪异,正因为行政诉讼的司法环境很恶劣,法院和法官权力很小,反而常常能够看到法官人性闪光的一面,大概是那些正直的法官总是希望着能够保持底线。而民刑庭的法官,却因为手中掌握的权力很大,却常常会表现很骄横的一面。因此,说起来,真有点黑色幽默的味道,现在似乎正是我代理行政案件的黄金时期,一旦在行政权面前,司法权足够强大,却又没有选票直接或者间接的监督,我的尊严和其他同行一样也会变得非常脆弱,就如代理民刑案件的绝大多数律师;或者甚至与法官共同制造司法腐败,就像很多在各地能够呼风唤雨的律师一样。

这成了我成为专门代理行政案件律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也即,在代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用不着搞司法腐败,当然搞了也没有用,能够始终保持着律师和为人的尊严。作为民、刑案件律师做得到吗?行政案件虽然难办,但通过反复艰苦的努力,借用于媒体等其他力量,大多数案件仍然得到了解决。

大概在2003年下半年,成了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而且,渐渐地变成了只代理老百姓一方。我相信律师的使命之一就是制衡公权力。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法官在行政诉讼中都会努力去保持底线,甚至可以说,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能够竭力去保持底线的法官,总是少部分。很多时候仍然需要律师去不断地激发和争取,在行政诉讼中,律师和法官的关系非常微妙。一方面,律师当然应该尊重法官,这可以说是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律师的工作某种角度就是配合法院解决当事人面临的纠纷,毕竟案件是由法官裁决的,即使是由法院领导决定的,毕竟也是需要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汇报的,不尊重法官,伤害了法官的尊严,造成了法官与当事人的对立,案件当然就没有了希望,即使原本协调的案件法官也肯定会放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律师在法官面前唯唯诺诺,那么法官就顺利地裁决老百姓败诉,毕竟行政案件裁决老百姓败诉是轻松的,裁决行政机关败诉则是需要努力争取的,有时不仅需要在法院内部努力,还必须做行政机关的工作,使得它们同意接受法院裁决它们败诉。可是,谁又喜欢艰苦地努力呢?法官也是普通人,这时候就需要律师敢于碰硬,敢于坚持原则,让男法官感到不支持老百姓简直就是不是男人一点正义感也没有,让女法官感到不支持老百姓简直就不是女人一点同情心也没有。

执业过程中,我和法官、法院的碰撞可以说从来没有间断。

诉讼文书应当由法院送达,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的送达义务却变成了律师领取,这是律师地位的真实写照,简单地估算,从立案到领取终审裁决书,至少要跑法院13趟。经办法官或者书记员一个电话,就可以让律师反反复复往人民法院跑,把律师折腾得筋疲力尽,这几乎成了司法实践中一道亮丽的风景,说得严重一些,律师的尊严,就是这样在反复领取法律文书的路上遗失殆尽。在我身上,这种情况就不再上演。

那是2006年发生的事情,我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开庭。1月12日,法院书记员打来电话:

“袁律师,1月16日下午宣判你来领一下出庭通知书和传票吧。”
“让当事人去一趟法院,差旅费也不少。请给我寄来吧。”
“还是你来拿一趟吧。”

按照法律规定,开庭传票和通知必须在开庭前3天送达。如果寄过来,就超过了法定的送达时间,为此,这位书记员不依不饶地让我去法院取这个开庭通知书。

由于书记员的过分坚持,我觉得有必要给她讲讲道理了:“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文书应该是法院送达,而不是律师或当事人领取吧?!”我的口气不容置疑。

“这个道理我知道,我们原来在学校也学过,你不要用这种口气跟我讲话,你要看什么单位”,这位书记员显然有些不高兴了。也许,书记员的在想,你一个律师,讲话要老实一些,不应该讨价还价。现状确实如此,别看对方是书记员,很多律师对书记员都叫法官的,年纪大一点的,还得叫老师,但我却坚持要让法院讲一讲法律。

大约30分钟后,两位法官将出庭通知书送到了我的办公室。当时,我正在打电话,只签收了送达回执,连头也没抬,以至于我的同事觉得我“挺那个”的,似乎觉得出庭通知书让法官亲自送达,有些“出格”,不合“常规”。但是,同事们同时也感到,我算是给他们出了一口气,为律师长了脸。

这种拉据战,在我刚刚伟代理行政案件的初期是常常发生的,不过现在基本上已经没有了,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书,法院都会用邮政专递寄过来。

以下情况,则早些年,是经常碰到的,去年又重复发生了。

一次,起诉区政府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开庭前三天,我收到了法院寄过来的答辩状,但没有证据材料,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却只有一份。我拨通了主审法官兼审判长的电话,是行政庭副庭长。

“证据材料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必须按照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也没有规定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证据材料。”

这种事情,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刚开始施行的时候,我就曾经碰到过,之后的几年里,我没有再碰到过这种情况。没有想到,这次又碰上了。

“你的话是没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在讲述了法律依据后,我接着说,即使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也应该允许当事人复印证据材料,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对于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研究,在法庭充分表述质证意见。而这不正是法庭的职责吗?让双方当事人及时拿到对方的证据,进行充分的有针对性的准备,也就成了合议庭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法庭甚至应该督促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及时到法院拿对方的证据。最后,我对于她偏袒区政府的行为提出了非常尖锐的撤诉,最后她终于同意我们复印证据材料。当我助手去复印材料时,她竟然有些伤感地说,她做法官15年了,还是第一次被律师批评。

后来,我发现这位法官其实很正直,我们之间并没有因此留下任何不愉快。她还向我要向几本我的办案手记,说是送达区政府法制办的。
在如今的司法环境下,无法依法审判的法官和代理人原告的律师矛盾总是无法避免,就在本文写作几天,我在上海嘉定区法院出庭代理,竟然发生了法庭公然违反司法解释规定,在庭外调查取证的,以证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情,我在法庭上对于合议庭成员违法行为提出强烈的异议,以至于发出将和当事人商量准备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警告。

其实,从内心上来说,我对法官一直是尊敬有加的,当然不是那种带着屈辱的,而是发自内心的。我深深明白,如果行政庭法官不受尊重了,专门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日子是不会好过了。只是在目前的中国大陆,尤其是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需要投入更多的努力去激发法官的正义感,不管是立案受理阶段,还是审理阶段。因此,偶尔里我和法官也会发生一些争执,大多数是因为我感到法官偏离了自己的职责。很多法官对我的坚持,也是十分理解,甚至有些法官迫于压力,不得不作出违心的裁决时,会在私底下向我作一些解释,表示歉意。

3、我和当事人的关系

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心态,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当事人心态,常常非常坚强,他们希望律师能够顶住各种压力,至少能够敢于讲话,敢于把他们的主张通过律师的身份充分表达出来。如果两者发生了接触,他们甚至能够容忍和支持律师得罪法官、法院和政府。因为,这是他们权益得到解决的起点。就是凭着这一点,使我得以一直保持着律师的尊严。

2003年,我在浙江嘉兴代理一起征地拆迁案件。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不服海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纠纷案10月9日开庭。可是,之前他们针对省政府批准征收决定已经提出复议申请,省政府并已经受理。后者的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前者的审理结果,因此,我向嘉兴市中院书面提出了中止诉讼的申请。但审判长不同意中止。对此,我提出了质疑,双方在电话里进行了激烈的争吵。
“如果你非要开庭的话,我将申请你回避”,我显得非常激动。

后来,当事人打来电话给我,说他们得知我跟审判长吵过架之后,很感动,对我的信任感大增,他们认为我既然敢跟审判长吵架,说明我不会出卖他们。他们说,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律师会出卖他们。

这不是说,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在多少让人满意,政府和政府官员都常常不讲法律不讲道德,希望处于民众有好的素质是不切实际的,所谓老百姓的纯朴、热情,那都是过去时了。甚至可以说,我代理行政案件主要的压力不是来自政府,而是来自当事人,许多当事人都让我无所适从。至于,案件办结后,不按约支付代理费,相比之下是很次要的事,是不值得一提的。真正让人头疼的是,无法真正相信律师,还有就是自以为是,最恶劣的则是耍无赖。

这是一起很小的案件,当事人27平方米自留地被人非法占用建造房子,向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继而以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县政府受理后,又作出了驳回复议申请。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复议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法院对于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之后,进行了调查,并再三协调,给出的方案是两个,一是县政府同意受理案件,并责令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理决定,但希望当事人能够撤诉。第二方案是,第三人补偿或者赔偿当事人30万元,我再三向当事人保证,这是可能达到的最佳结果了。

在一审判决之前,主审法官发短信给我,会判决我方败诉,并且已经向省高院作过请示,希望我能够说服当事人,我给当事人看了短信,可是当事人就是不接受我的意见,说是宁愿败诉,或者一分钱拿不到。我很生气时,当事人甚至托我的同学打电话给我。最后,案件当然败诉。二审省高院开庭后,当事人才告诉我,之所以不愿接受我的意见,是因为验她们以为我可能被政府制服或者收买了。当事人明明对于现在的司法环境和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委托了律师却又不相信律师,实在让人费解。律师得不到当事人的信任实在是很难受的事情。
这起案件还只是只有一个人的案件,有些案件当事人几十个到几百个,事情就会严重得多,会不断有人电话来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甚至有人会在电话不断说了一些难听的话,还有一些当事人则会有事没事跑到我的办公室来。

不过,更加让人头疼,更加强烈的表现是,有些当事人不仅不肯接受律师的建议和意见,而且会要求律师按照他们的思路去打官司。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有17位,是一起拆迁案件,在针对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后,我们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肯定是不合法的,因为拆迁范围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因此我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准备针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复议申请,可是,当事人却怎么也不同意。一次又一次地询问为什么要提出这一复议申请,我一遍又一遍地解释。但显然他们听不懂。不能不说明,我的收费都是当事人委托统一一次性收取的,中间环节不另外收费。我也明明白白地告诉他们,针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我并不会另外收费,代理每一个案件的经历,都是我生命的一段历程,我只是希望把案件办好。可是,当事人不同意配合,我实在无能为力。但这无疑是他们的权利,而对我来说,则似乎是碰到了新问题。

我有时候,真是非常羡慕医生。医生似乎要幸运得多,当事人会给以更多的尊重,会服从医生的医疗方案,而不会追根究底。律师则必须不断地跟当事人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然而,要完成这个工作谈何容易?很多当事人不仅是第一次接触法律,而且文化程度很低。有些当事人已经六、七十岁了,大脑中根本不可能吸收这么专业的知识。不仅如此,有些人还会拿他们的思维,让律师按照他们的方案操作。

不是上面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他们有着自己的思路。有些案件,我认为没有必要提起的,他们一定要求提起。有些案件,我要求提起,但必须反复做他们的工作。有些案件,我认为最好先申请复议,这样才更有把握之后让法院受理,但他们坚决要求直接起诉。有一次一位当事人发短信给我,说他认为县政府组织强制听证程序不合法,让我准备起诉材料提起诉讼,他并不知道程序行为是不能起诉的。又有一次,针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决定,当我起诉作出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时候,其中一位当事人在电话里,再三希望我起诉复议机关。为了说明复议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起诉原来的行政机关,我又得不断地解答他们的很多为什么。如此等等。他们会不断地打电话给我,而且不断变换着打电话的人,我必须将采取的每个步骤给他们解释清楚。听的时候嗯嗯应着,听完了又不懂,我又得重复。而且,我还得对不同的对象反复解释。有一次,我不耐烦了。一位当事人在电话那头大叫,他是当事人。

不过,这些还不是最恶劣的,更多的只是多疑和脾气不好。最恶劣的极个别当事人活脱脱跟你耍无赖。不管你怎么尽力,不管你对他们那么忠诚,他们都不会感激。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就是如此,每次到我办公室来,都会把我痛骂一顿。我算是真正体会到了,心里的苦是怎么回事,几次胆汁都涌了喉咙,血直冲上了脑门。我原本以为,这是文学家笔下的夸张手法。

那是我老家浙江奉化的一起拆迁案件,16个被拆迁人原系一国营企业的职工,考虑他们的困难,又是我老乡,我只收取了5万元律师代理费,中间增加一当事人,又收了1万元。这一收费标准,是我所有代理的集团案件中最低的可以掺杂了很多同情。既然接受了委托,不管收费高低,我都会竭尽全力。我先后代理当事人对拆迁裁决、核发拆迁许可证行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强制拆迁决定提出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

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不久,迫于政府强大的压力,她们和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些人当然知道签订了拆迁协议意味着什么,他们有半个多月,没有任何人跟我联系。但是,我仍然决定将官司进行到底,即使帮助他们争取一些诉讼费用也是好的。对此,我不仅毫无怨言,而且乐此不疲。由于是老家的案件,我不得不找我说情的同学朋友不少,政府还曾经企图通过司法行政来施加压力,顶住这些对我当然是不成问题的。我并没有希望当事人能感动。这些当事人也没有感动,相反,每次到我办公室里来,他们都会情绪激动地把我辱骂一顿,什么难听的话都有,而在操作上,她们一再要求我起诉拆迁人奉化市城市投资开发公司。她们在我的办公室里,先后已经把我辱骂了六、七场。我则只能不断强调,人得讲良心,人不讲良心是要报应的,要天打雷劈的。

最后,经过法院协调,拆迁人愿意补偿每人1万元,却又因为他们个别人意见不统一,而无法达成协议。他们中又有人把气撒到了我身上,又打电话把我骂了一顿。

除此之外,我还经历过自己的当事人向司法局的投诉。是我建议他们去投诉的。他们找了我很多次,他们的要求不切实际,我与他们又讲不明白。

这是一起有关500KV变电所的案件,是温州的。是国家发改委在治理整顿期间批准的重点项目。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时,国家发改委意识到存在很大问题,准备撤销项目批文,事情引起了浙江省省长、国家发改委前负责人的高度重视。我承受的压力有多大,可想而知,但经过几年磨练,承受压力对我已经不成问题。当地政府则开始动用各个政府部门,譬如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对于当事人的家庭企业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面临着几十万元的罚款。当事人被迫作出了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承诺,要求我代为撤回复议申请,我让7名村民代表签了名字。撤回复议申请之前,我依然设法为他们争取了100万元的补偿费。后来,村民们又卷土重来,要求继续打官司,而几名村民代表迫于压力,却说是我擅自作主撤回复议申请的。个别村民甚至在网上发帖,说是要揭穿我行政诉讼第一人的画皮。后来,司法局调查结果,当然给了我一个清白。

我一直在强调,我之所以会成为专门代理行政案件原告的律师,并不是因为我对这些弱势群体有什么特殊的感情,或者与他们相处、交往特别令人愉快,而是基于自己个性的选择,我喜欢站在弱势力群体一边,与强权相抗衡,如此才能显示自己的力量,同时也促使社会更加和谐。

不过,平心而论,面对事实和法律很清楚的案件,面对一场又一场的诉讼,人民法院总是枉法裁决,律师却总是无能为力,当事人对于律师的怀疑实在也是正常的、必然。

当然,即使在社会底层,在经历过了疯狂的强制拆迁之后,也仍然有不少人保护着正直的品格。譬如,杭州一位当事人,案件办结后,不仅给了送来了2万元奖金,直到现在仍然每年都会给我寄来“明前龙井”。

4、我和政府尤其是司法局的关系

我代理的许多案件涉及到当地的重点工程,如何顶住或者消解来自政府方面的压力,政府的压力又大多会通过司法局,因此我是如何处理和司法局的关系,期间发生过一些什么事故,无疑是最受关注的问题。

坦率地说,在我代理的案件,我很少碰到政府按照规则出牌的,也就是说,很少碰到政府愿意诚恳地和我商量如何解决问题,更多的是采取在当事人面前造谣中伤,对我威胁利诱,政府机关会告诉当事人,我这个人是骗子,甚至早些年浙江海宁一位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曾经在拆迁大会上公然造谣说,他跟我很熟悉,我曾经坐过牢,现在随着我影响的扩大,互联网都不难搜索到我的信息,政府又常常会说我被摆平了,“律师总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你们给袁律师10万元,我们政府可以给他100万元,几百万元”。

而直接跟的接触时,政府则不外采用利诱或者威逼,曾经有一次,政府竟然问了律师事务所的帐号,让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商,直接把几十万元钱打了进来,并说不需要发票。我让律师事务所把钱退了回去,甚至简直有些惊慌地。更多的政府机关,则是提出通过司法局先付给我一些钱,这样我当然就安全。这样提议或者说要约,我当然是一口回绝的,我感到很难理解,在有些政府官员眼里,律师原来竟是如此低贱,当然这种事情现在已经很少发生了。

除了利诱,就是威逼。其中,很多时候矛盾就集中到宁波市司法局。

那是我刚刚开始代理行政案件的时候,我代理了一起杭甬高速公路慈溪延伸段的征地纠纷,是浙江慈溪市的重点工程。而当时的宁波市司法局局长是慈溪市人。征地协议是镇政府出现和村委会签订的。我们请求撤销镇政府征地协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刚寄出没有几天,宁波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打了个电话给我,叫我到司法局一趟。原来,原来慈溪市人民政府派了司法局长、法制办主任、工程所在镇镇长等,到了宁波市司法局。当地政府担心,这起案件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理由是慈溪市不少镇都有这种征用土地情况,到时候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虽然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中午还在一起用了餐,我终于没有放弃自己的立场。第二天,我还特地向司法局领导再次汇报了自己的态度。出乎意料的是,这一立场也得到了宁波市司法局领导的支持。

就在这起案件中,后来,慈溪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了撤销了镇政府征地协议,农民们认为,既然征地协议撤销了,政府在他们承包地上施工就是违法的,结果聚集起来把施工设施掀翻,派出所传唤了几位领头的农民,并跟农民说,要通过政府把我的执业证书吊销,那时的我刚刚入道,不免有些心慌,第二天一大早就找到了宁波市司法局局长,老局长安抚了我,说是派出所敢对我采取行动,局里肯定会出面交涉。

当时的旁领导陈卫中局长曾经是浙江师范大学教师,他对待年轻律师就像对待学生一样。在以后很多重大敏感案件中,我接受委托后,都会向他汇报,他一直坚持着我,只是强调要依法办事。毫无疑问,陈局长在我起步阶段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不过,更多惊险的事情,则是近几年出现的。因为随着我影响扩大,代理的案件也就更大更敏感了。2007年,我在浙江新昌代理了4起行政案件,差点出了大事,新昌县人民政府责令县司法局以文件形式要求浙江省司法厅对我进行查处。据记者采访,原因是,我的代理代理的这些案件,在当地震动很大,当地政府官员认为“刮起了民告官的风暴”,使一些重大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浙江省司法厅移交宁波市司法局办理,最后,宁波市司法局“尚未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这一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在全国引起较大震动。被不少同行认为是当年律师界十大事件之一。宁波市司法局又一次保护了我,同时也向浙江省司法厅做了不少解释工作。

出乎意料的,前些日子,新昌县又有200多位19位村民又找到了我。与3年不同的是,这次是新昌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村民们走司法途径,政府方面并且要求村里为村民们垫付律师费等费用。原来,村民们因为征地纠纷,从2006年开始进行了持续上访,仅北京就去了6次,最多一次人数达30人。这些上访,给当地政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新昌县人民政府还特地为此成立了工作组,但事情一直未能解决。最后,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强烈建议村民们走司法途径,并且打官司需要的费用由村里集体承担。但是,政府并非是真正支持民告官,我接受委托后,向县政府、国土资源局等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却又在找借口拖延公开,案件最后很可能再次回到上访途径。只是,再次回到上访途径时,事实和法律关系应该更加清楚,或许我能做就就是这些,虽然我希望在正规法律途径中解决问题,基层政府和这些农民能够走出怪圈。

2008年9月4日,浙江省司法厅赵光君厅长等一行,特别到律师事务所看望了我和同事们。这一事情,在我个人博客上公布后,曾经引起了网友各种猜测,赵厅长也特别关照,希望我在代理行政案件中能够注意“度”,但是,实际上是肯定了我依法执业的。这是迄今为止,司法行政部门给予我的最高级别的支持。

同时,我有着清醒的认识,上述支持更多的只是基于浙江相对宽松的环境,以及一些领导人个人的修养。只要律师业由政府管理,而不是自治,矛盾就是必然的。律师的本质特征是自由性或者说独立性,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应该服从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律师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制衡公权力,保护人权,代理行政案件的律师,就更不用说了。而司法局是行政机关,政府的职能部门,行政系统的伦理是行政一体、上命下从,应该服从于政府的领导,律师代理当事人起诉政府,政府要求司法局打压律师,实在也是正常的、是制度性的。

我在2007年代理的宁波市栎社国际机场的一起案件,使我和宁波市司法局之间的内在矛盾达成了极点。

2007年,机场飞行区平行滑行道系统扩建工程开工建设。原本就存在的机场和周边村民之间,因噪声超标存在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村民们到浙江省信访局信访时,信访局建议他们找一个好的律师,走司法救济途径。就这样,他们找到了我。谁知和我建立委托关系几天后,村民们为了防止施工,竟组织起来冲击了机场。

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社会秩序为由拘留了其中四位起主要作用。同时,鄞州方面到宁波市司法局交涉,认为我在本案中起了不好的作用。村民们与笔者确立委托关系之后,村民们就采取了过激行动。而且,自从委托了律师之后,村民们对抗政府的行动变得非常团结。

好在我在《委托合理合同》特别约定,村民们不得上访和从事过激行为。面对着合同中这样的内容,鄞州方面当然就无言以对了。宁波市司法局也再次表示了支持我依法执业。后来,几位被拘留的村民获悉后告诉我,办案民警在询问了村民时,重点询问了我有没有唆使他们闹事,颇有些想把我拉下马的味道。

但是,这件事情我的执业压力到此并没有结束,因为栎社机场的环评是国家环保部审批,环保设施也是取保候审验收,那么为什么会超标呢?自然是环保部环评审批或者验收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我针对环保部的两个行为提出了复议申请。环保部复议决定如果不能符合村民们的要求,村民们肯定会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领导指示希望宁波市人民政府能够妥善解决问题。于是事情引起了宁波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里主要领导的意思,是坚决不让环保部做被告。据悉,此时,台塑二期项目落户宁波得到了总理的批复,正等待环保部的意见。另外,宁波地铁项目,也正等待环保部审批。就这样,市委、市政府决定具体协调由市委政法委挂头。后者又将任务布置给了宁波市司法局。就这样,谈判就在我和宁波市司法局领导人之间展开。

当然,我也听说,市领导的指示是要向施加压力,但压力不能太大,以免我撤退,使事情进一步扩大,或者有外地律师介入。这就好办了!最后,事情解决得比较理想,一度众口难调的近百名村民也终于平息了。

注:其实,这是一篇财新记者叶逗逗给我的命题作文,我是如何成为专门代理行政案件律师,又是如何处理和法官、当事人以及政府尤其是司法局的关系,我分块进行了叙述,写好以后甚至没有仔细阅读过,作为原材料提供给叶记者,文章的标题就说明了这一点。可是,文章发表时,我竟成了“特约作者”,实在让我有些不好意思。不知道叶记者或者其他人的劳动是怎么计分的?

这篇文章描写的内容,是很独特的,是我作为专门代理行政案件律师很个性的体验,应该很少与大多数律师的体验重叠。描写很感性,我喜欢感性的东西,就如喜欢新鲜的水果。具体办案时,我满腔激情、斗志昂扬,现在回头一看,撒下的却是一片孤独。

这篇文章也让我感到,那些办案手记和那些博文,已经非常详尽地记录了自己,以后要撰写一本几十万字的传记,几乎已经是信手拈来的事。我希望自己到了生命终点,进入殡仪馆火化时,身边能够放着一边记录真实自己的传记,以此说明我这一生干了一些男人应该干的事情。

文章发表后,我又根据原稿进行了一些改动。下面张帖的就是我的改动稿。

作者:袁裕来 / 来源: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