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女人没有随意堕胎的权利。这首先是因为保护胎儿潜在生命权的需要。其次因为限制堕胎通常对女人不构成难以忍受的负担,女人可以选择避孕,而且跟堕胎相比,避孕对她们自己也有好处。不能因为有意外怀孕而废除限制堕胎的法律,就像不能因为有车祸就取消汽车,对意外只能认命。
世界各国限制堕胎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因为宗教教义,更多地是基于胎儿生命权和妇女生育自由权的冲突。任何自由权在他人的生命权面前都应当止步。无论如何,当一个胎儿成熟到可以通过医疗手段取出母体单独养活的时候,必须禁止堕胎。由于医学的发展,这个时间还会不断提前,法律不宜规定得过晚。何况晚期堕胎对妇女的身心健康也极其有害。
从男女平等的角度看,女人同样不能随意堕胎。既然女人把孩子生下来男人必须无条件承担养育子女的义务;那么女人也应该对性行为的自然后果负责。当然,由于女人有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而男人只能行使请求权,男人要求女人把孩子生下来的权利是无法强制实现的,但至少可以作为解除婚姻或婚约的理由,也并非不可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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