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13日 04:10:04
被驱逐律师评点贵阳黎庆洪案
李金星:从小河法院黎庆洪案说起
—一名律师的万言书(一):论司法“黑手”
小河法院黎庆洪案又恢复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国内、国际上引起了巨大影响,同时也引起了包括法律人士在内的社会各届的关注。本案自一开始就争议不断,就遭到律师们的强烈的质疑,直至全国人大代表被气昏晕倒在地,当场被抬出法庭急救,最终引起国家最高层的高度重视。于是,本案出现了御史奉旨听审的现象。小河法院,不敢胡来了。
事情,似乎正在朝好的方向发展。作为一名律师,我确实希望本案能够尽量少受舆论的干扰,公诉人也好,辩护人也好,法庭也好,各方保持平静、理性,按照领导的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理此案。毕竟,这样一起案件,说老实话,够给国家丢脸的了,国家的脸面,国家对外宣传的那些和谐、人权口号,在一起又一起类似案件的冲击下,千疮百孔。这个国家,我坚信,是无论如何经不起这样的折腾!
但是,通过这几天的观察,我却发现,小河法院虽然体现了有限的进步,譬如对律师的当庭询问有所重视。但与此同时,问题也愈加严重,其一些作法,手段更极其恶劣,危害更极其严重,已经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个问题:如何看待辩护人被大规模的解除这一行为?据报道,黎庆洪一案许多外地的辩护律师被莫名其妙的解除。而据小河法院有关人士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和法院无关。天!小河法院太低估全国人民的智商了!被解除的这些辩护人,可是从全国各地过来义务为被告人辩护的最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从上次开庭看,无论他们的辩护经验,敬业精神都当庭毫无疑问的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以及旁听群众的高度认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短短的几个月的休庭期间,为什么发生解除辩护人这样的惊天大逆转了呢?这背后,除了小河法院,还有谁,能够施以黑手呢?
我用了“黑手”一词。请原谅,因为这是极端恶劣的事件,只能用“黑手”一词。
是因为,我发现,那些解除辩护律师的被告人,都大多得到了取保候审的好处,虽然,这些被告人早就应当取保候审;是因为,我发现,被解除的辩护律师居然不能够当面和被告人进行核实!居然没有人通知他们!居然拿着委托书,无法进入法庭!
至此,“黑手”的交易,已经无所顾忌了。所谓光天化日之下,对法律的强奸,一边行龌龊之事,一边行收钱之举,大概也是如此。在黑手的直接运作下,动员、直接促成、胁迫解除辩护人,让被告人人“获得利益”已经宣告完成。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公开,所以说光明磊落是司法存在的价值。古代衙门尚高悬“正大光明”牌匾一块;但今日的小河法院,却以龌龊的“司法黑手”扬名立万!在小河,黎庆洪一案,道一声:周泽们,死心、心死即可。此处司法已死,诸位回家烧纸。
我斗胆问一句:不知,现场观摩的最高院领导们是不是导演?如果不是导演的话,是不是可以说句公道话?我斗胆问一句,贵州高院的孙华璞院长诸领导们,你们是不是导演?古代之为官,尚知“政者,正也”,你们敢说:不知悉、没安排“司法黑手”的交易吗,你们能够就此事,公开做个调查吗?
我是想告诉司法黑手的决策者们,你们愚蠢的决策,给国家会带来什么样的损失!
动员、直接促成、胁迫解除辩护人而让被告人“获得利益”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件,从根本上讲,如此“司法黑手”的运作,破坏了国家法治的基础,完全颠覆了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极有可能把公开的审判变成独断的迫害!如此“司法黑手”的运作,把律师这一国家设立的辩护人制度推向被告人利益的对立面,明确给被告人传递了这样一种信号:解除律师能够得到实惠。同时,司法黑手如此明目张胆的运作,将把律师这一党和国家早已明确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人为的推向党和政府的对立面,这将从根本上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由于小河法院审理的黎庆洪案在国内和国际都长生了重要影响,也由于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公开斥责“无良律师、闹庭律师”,如此示范效应,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律师频繁被“解除”的现象:事实上,律师不用被架出法庭,而是直接被法庭之后的“司法黑手”推出了法庭已经屡见报端!北海案,如此,贵阳案,如此;临沂案,如此;杨佳案,如此;吴英案,如此;乐清案,如此;如此种种,足以从根本上摧毁我们通过总结“文革”血的教训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大踏步直接迈向“新文革”时代!这绝非害人听闻!
无以言表,临表涕零!庙堂之上,可有共鸣!
此为一名律师万言书之一。
伍雷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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