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武挥为纽约时报中文网撰稿 2012年07月18日

法律在市场里,本意是为了让市场更发达。但很多互联网律条看来并非如此。最近正在紧锣密鼓讨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如果这个草案通过,那么中国互联网上,备案制将名存实亡。

6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称“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面临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0年公布实施。

在中国建立一个网站,取得一个备案是合法网站的必要条件。不过备案备案,就是报备即可,它的约束力是很低的。而进行电子商务的,或者很大型的网站,一般还需要取得许可——也就是许可证制度。中国的许可证制度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但总体而言,许可就是“审批制”的,而非“报备制的”。许可比备案的门槛高很多。

本草案的第十条如是写道:“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须经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许可。”。对比一下原来的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第四条),门槛提高,已经非常明显了。

什么叫“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在任何一个门户网站内容页底下都有评论区、任何一个电商网站商品页下都有评论区的今天,这些算不算“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字面上似乎都算,但今天哪个互联网服务不弄点评论区、留言板的?这样的草案一旦通过,第一个死亡的,就是独立博客、小型内容网站、移动领域中的社交类应用。

这个法条还有一个逻辑上很怪异的地方。法条里说,但凡这类服务,必须先得到许可。换句话说,没得到许可的,就不可以开展这种服务。那么,没有开展这类服务的,凭什么给许可或不给许可呢?依据又是什么?一旦进入实际操作层面,可能就变成:只有大公司才能得到许可。因为大公司必然早就展开这类服务,其实也早就拿到许可。比如新浪微博之类。这种法条对大公司的事实上的偏袒,是极其明显的。

纽约时报中文网于本月9日刊出冀勇庆的文章《中国互联网:没有创新还剩什么?》,谈到了互联网七雄对创新的阻碍,提出中国为什么没有实质性创新。在我看来,制度层面的那些律条,也是阻碍创新的因素之一,而且是重要因素。在这些律条下,“没有资质的公司”被挡在市场之外,而所谓“有资质的公司”,无非就是两种:早期进入蛮荒之地今天成长为巨头的大公司,以及国家队性质的有主管单位的“国企”。

费正清曾经有过一个很有意思的比喻:“中国商人具有一种与西方企业家完全不同的想法:中国的传统不是制造一个更好的捕鼠机,而是从官方取得捕鼠的特权。”律条就是保障特权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许可制的环境下,哪里还有什么小公司的腾挪之地。

马云在最近一次采访中声称,他去年和政府开了40-50场会。但“几乎不在媒体方面花费时间,因为媒体变得非常复杂。”这真是一语道破天机,是费正清那个比喻的最好注脚——倒不是说马云在去向政府要捕鼠的特权,而是说,在中国,没有政府的关照,生意是很难做大的。而与政府进行公关,对草创的小公司来说是很困难的一件事。

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彼岸从AOL到雅虎到谷歌到Facebook的轮流坐庄,而在这里,当今互联网七雄,只有百度成立于2000年1月,其它的,统统是出生于上个世纪的“老人”。

魏武挥是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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