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公告(zt)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生育治理力度,推进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临海市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精神,涌泉镇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适用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对象。
三、实施标准: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象,自实施之日起,一律按照政策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中的最高档次到镇计生办开具缴款书,并到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优惠条件:凡2012年12月1日之后出现的违法生育对象,自违法事实之日起,两个月自觉到涌泉镇人民政府接受违法生育事实笔录的,在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可优惠10%;三个月内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可再优惠10%。若在2013年1月1日前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按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施。
五、凡在2012年12月1日前出现的违法生育对象,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或发现参与胎儿非法性别鉴定的,一律采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中的最高档次处理。
六、本公告由涌泉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涌泉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http://www.linhai.gov.cn/programs/xxgk/gkml/view.jsp?id=4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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